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2009-01-06肖海珊
肖海珊
摘要本文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为主题,提出应扩大机动侦查权、增设技术侦查权、建立推定制度等以扩充职务犯罪侦查权内容,并通过探索侦查措施司法审查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高律师抗辩地位等措施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权 监督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70-02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成为关注热点之一。确实,作为拥有职务犯罪侦查实施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解决同体监督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否拥有侦查权,应如何拥有侦查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本文试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为主题作一探索和研究。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化和制约的必要性
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的前提在于承认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目前学界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存废之争。持否定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拥有侦查权,在这种由检察机关包揽侦查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谁去监督检察院的各项行为?①因此应将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剥离出去。持此理论者还在侦查权主体的设置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划分标准的模糊性,及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侦查优势入手,建议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交由公安机关行使;②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分离出去,与纪检监察部门合并成立反贪廉政署,专门纠察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和违法行为。③持肯定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弹劾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④
笔者同意后者意见。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不是普通意义的刑事犯罪,它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公权力秩序。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实质是法律监督权。其次,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力保障。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弹劾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特殊形式,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取消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必然苍白无力。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但在肯定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现行检察侦查权存在的配置不力、同体监督的问题。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权中侦查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不足,既影响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也不利于人权保障,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因此,探讨和研究检察侦查权的强化和控制,具有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配置
职务犯罪作为困扰世界各国及地区的严重问题,其复杂化、智能化和隐蔽化的发展趋势使职务犯罪侦查难度越来越大,与之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像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那样建立有利于查办职务犯罪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配置不力,侦查手段单一成为影响侦查职能发挥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结合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借鉴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做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
(一)适当扩充职务犯罪侦查机动权
机动侦查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依特殊程序对本院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决定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当前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侦查对象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程序上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还必须满足“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毋须讳言,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苛刻规定,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剥夺。笔者认为,为保障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能的有效运行,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必要适度扩大机动侦查权。
(二)明确将强制措施归属于职务犯罪侦查行为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内容与强制措施分章规定的体系表明,在现行立法上侦查并不包含强制措施,这种规定对于将强制措施作为关键侦查手段的刑事诉讼活动而言,将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权丧失整体性特征。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为侦查行为。其次应赋予检察机关惩戒妨害侦查行为的必要权力,如适当扩大某些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拒绝到场作证的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适用传唤和拘传;⑤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司法拘留权,对于严重妨害侦查或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一定期间内的司法拘留等。
(三)确立技术侦查措施权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并严格控制公安机关协助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范围。笔者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权。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作为《公约》签署国,我国应积极履行《公约》条款义务,实现与国际法制的接轨。《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这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权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通过推定制度的建立,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要件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在外界很少留下痕迹和证据,且腐败案件的隐蔽性比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更强,因此侦查机关很难证明其主观要件。这时,“推定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⑦《联合国腐败公约》第28条针对作为腐败犯罪主观要件,规定了推定在腐败犯罪中的适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这无疑降低了侦控机关对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从而体现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精神。⑧据此,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也应借鉴《公约》关于主观要件推定的适用规定,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与侦查实施权的两权并用,必然导致对同体监督效果的质疑。因此,在不断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机制的建设显得至关重要。
(一)探索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监督体制,保障司法公正
传唤、搜查、查询、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对被适用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对此类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监督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因此,如何加强对侦查措施、强制措施使用的监督制约仍然值得进一步探索。如有学者提出,比较世界各国通行的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即由法官介入审查并签署强制措施令状。但该做法的前提必须是设立独立于审判法官的预审法官。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结构下,比较可行的做法:仍由检察机关依法自行决定逮捕,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解除。⑨
(二)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从制度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完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司法民主的有益尝试。但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人民监督员人选由检察机关决定的选任机制也使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受到质疑。因此,首先应完善立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使之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确定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二是改变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和聘任的做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和聘任,,有利于保证人民监督员真正成为检察侦查权的“体外”监督因素。第三,为了体现监督的公正性,应将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费、加班费、咨询费、误工费等费用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
(三)提高律师抗辩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衡主要在五方面:权力机关从立法上对检察侦查权范围及行使程序进行约束和限制;上级检察机关通过领导机制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审查监控;审判机关通过审判制约和纠正侦查违法问题;社会监督通过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等进行制衡;被控人的制衡则是通过必要的防御权利和救济手段实现的。不可否认,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被控人的制衡,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救济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因此,要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和保障律师会见的秘密权、讯问时的在场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通过确立、提高律师辩护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强化对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注释:
①夏邦.关于检察院体制存废的讨论.法学.1999(7).
②王克先.试论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宜构.行政与法.2002(11).
③汪海燕,范培根.检察机关自侦权探析.浙江社会科学.2002(1).第87页.
④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5).
⑤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政治与法律.2005(1).
⑥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4).第98页。
⑦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政法论坛.2006(1).
⑧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⑨王莉,宋卫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完善.科学论坛.2007(3).
参考文献:
[1]刘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现实思考.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2]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政治与法律.2005(1).
[3]张振华.职务犯罪侦查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