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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之问题浅析

2009-01-06范江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范江波

摘要“人肉搜索”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但也是广大老百姓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通过立法,规范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保障个人的隐私权,让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 道德 法律 社会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1-02

自从2009年以来,“人肉搜索”这一词语开始在网络上放肆流行,“天价香烟”事件、“死亡博客”事件、“怪叔叔”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被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给挖掘出来,让相关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或者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么何者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不是一种互联网技术或产品,而是即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平台(如论坛、贴吧、社区等),利用互联网用户的人工参与,来提纯所需要信息的一种机制。比如,某网友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网上社区发贴,并以一定数量的虚拟币作为酬谢。看到帖子的网友利用其专业背景、亲身经历或道听途说的答案来回应。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回答得到了报酬,双方皆大欢喜,这就形成了“人肉搜索”引擎机制。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支持者则认为“人肉搜索”有利于促进社会监督。

一、“人肉搜索”与道德、法律

应该说,当前人们对“人肉搜索”比较大的争议就是认为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在当前人们群众法治意识越来越浓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隐私也越来越注重,将个人隐私公布于众,无异于是对个人尊严的严重挑衅。

现在百度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人肉搜索的需求量很大。甚至,现在慢慢已经形成了靠这个吃饭的一个行当。各种媒体上对“人肉搜索”的存在也在积极探讨当中,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下,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对个人事件的追逐和评判,这里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功、一个是过。对于有功之人,网民的力量会将其放大,变成社会的榜样。有过之人,网民们则会将他挖出来,像打过街老鼠般,并将他有形、无形的个人隐私一一曝光,打他个无处遁形,打他个狼狈不堪。也就是说,人肉搜索会将美丽的东西扩大之,将丑陋的东西抨击之。但问题是对于丑陋的或无法让人们接受的“事件”,现在人们往往还不太会利用理性的头脑去批评和教育,往往最后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和负面阴影,这就难免触动了法律的电门……

俗话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古人早就知道众人对个人的评判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今人肉搜索对于恶德的惩罚,往往就像后四个字形容的那样。已不是一种教育而是迫害。它缘于多数人的社会道德,但不加以控制,结果会毁于少数人的冲动与愤怒。这把双刃剑,经常是“一旦出鞘就必须见血”,并且因为涉及的人群之广,根本没有谁能控制这种力量。这就是绝大多数人肉搜索现象的发展过程:它缘于美德,但却往往毁于恶德。

道德是对行为的期望和训诫,而法律则是对行为设置的约束和底线。违法的行为一定是不道德的,但不道德的行为未必违法。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肆意侵犯公民依法拥有的权利,便是对法律的蔑视。因此,舆论尽可去谴责某人不道德的行为,同时却不能依仗道德力量的强势去侵害“那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过分地利用舆论对某个人的抨击,无异是一种精神私刑……对一个倡导法制与文明的社会,这是不允许的。遵从文明社会的理念,每一位公民,犯了法律所能容忍的错误,应该给他们改正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法律将永远无法也不能爬升到道德的高度,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所以,如果每次人肉搜索都按照出于美德、毁于恶德的发展方式结束的话,我想法律应当站出来保护那些做过错事、但尚未踏出法律红线的人。

通过观察人肉搜索的过程,不难看出一个时期公民道德的水平和社会参与程度。人们对于美丑、是非的普遍关注,是社会的进步。但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就像人的两条腿一样。两者需要寻求一种平衡,法律作为强制执行的规则,是人们行为的底线。而道德则应当用来教育人们当怎样对待社会和他人。如果说法律应当像“严父”,而道德则更当像“慈母”。两者兼备则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对于人肉搜索,我们需要理性地去看待,包容地去教育。当然,法制的中国不能容忍人肉搜索这根道德的“柳条”被少数人换成“大棒”。如果能够让人肉搜索变得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得每次的事件,都能“始于美德、终于法律”,这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二、“人肉搜索”与社会监督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的存在确实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运动,具体概括起来,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一是监督主体分布更广。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来自于各行各业和社会各阶层,使监督变得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二是监督形式更加方便快捷。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便捷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即时、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与传统监督形式相比,网络监督和举报信息可以最快速度传递、反馈、互动。三是网络监督产生的舆论压力更大,对相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在时间、质量上的要求更高。如果反应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其负面效应便会在网络上放大,给工作带来被动。这在无形之中又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理、应对这类事情的压力、动力和能力。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一是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二是泛滥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三是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由于并不是每个网民都有辨别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经网络迅速传播后,特别容易蛊惑人,有些问题在澄清前就已经形成了严重问题。即使在一些成功的网络监督案例中,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还对实际调查形成了掣肘。四是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在如何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

三、解决方案

其实具体来说,“人肉搜索”是人民群众在自身的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来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人肉搜索”也是网络监督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性地看待,不能将其认为是开展反腐工作的灵丹妙药,也不能认为是侵害个人隐私洪水猛兽。我们只需要将其有效引导不断规范,就能发挥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网民的互动,通过网络交流了解民情、汇聚民智、解决民生,把网络监督作为促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对待网络意见,及时发现和疏导民间怨气,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特别关注涉及本地民生方面的意见、可能引发大问题的突发事件,要善于从网络舆论中发现腐败案件线索。要教育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听取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调整工作的重点和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信息收集、处理和快速反馈机制。各级监督机构要确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要安排专人对网络监督信息线索进行及时汇总和归纳,认真收集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处理和回应,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要通过积极应对,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把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让网民在事实面前去发表更理性的评论,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功效,抵消网络的消极作用。各级监督机关有责任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主动回应热点,如实介绍情况,坦陈工作问题,虚心进行整改。只有在第一时间依法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内容,积极主动地向公众作出解释,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积极疏导,正确引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掌握网络监督特点,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廉政网站建设,加强网络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网络在廉政教育中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动态,协调解决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人员以及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要注重提高各类政府网站和廉政网站的质量和水平,丰富网站内容,创新宣传方式,采取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网络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主流观点在与其他各种观点的交锋碰撞中主导网络舆论,让主流声音压倒噪音和杂音。

第四,加强网络监督立法,强化“网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对网络监督信息作出进一步地细化和界定,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区分开来。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同时,通过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德”,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的存在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老百姓通过网络来行使其那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监督权,对于我们的社会风气、政府权力的干净运行、政府官员的作风规范、个人的道德约束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对我们个人隐私侵犯的时候,也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通过立法,规范网络监督权的行使,保障个人的隐私权,让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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