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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信用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2009-01-06代景良

金融经济 2009年8期
关键词:国内贸易汇票承兑汇票

姜 磊 代景良

信用证从产生之初至今有几百年的历史,由于其很好的解决了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被使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信用证业务也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但与国际贸易中经常、大量地采用信用证结算相比,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业务发展则显得相对滞后。而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为了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商业银行大力拓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势在必行。

一、国内信用证基本理论

国内信用证是于1997年借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创设的一种不同于商业汇票的信用结算工具。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与传统商业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具有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有机结合的特点,它能够规避传统结算方式的信用风险问题,特别可有效解决陌生交易对手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并满足交易双方的授信需求。信用证可以有效解决交易双方在交易空间上的单据控制风险和交易时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既适用于相互了解的双方,也适用于相互不了解的双方,既适合本地交易,又适合异地交易。即无论是否信任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或付款承诺,交易双方均可利用国内信用证从银行获得信用服务,控制交易风险。正是因为信用证的这些优点,发达国家国内贸易结算与国际贸易结算一样,信用证被普遍采用。其优势表现在:

1结算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金额为票面金额,最高金额受到法规的限制,且金额不能修改,贸易结算的余款只能由卖买双方通过其他结算工具或渠道了结,一次交易需要多个结算工具才能清洁,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信用证结算比较灵活,经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可修改包括开证金额在内的条款,开证金额也不受限制,一般可在信用证金额之内清结交易。灵活性是信用证在信用发达的市场和买方市场中一直高据结算份额之首的主因之一。

2实现了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有效监督

银行承兑汇票是未来确定的一种信用结算工具,一经开出便与贸易合同相分离,即物流与资金流相互独立,无论商品是否实质性交割,承兑商在未来负有固定金额的最终支付责任,买方并不能保证交易安全,相反卖方可得到未来确定的收款保证,并可持票申请融资。在实务中,买方一般在合约签订后尚未收到货物前以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在授信额度内要求银行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卖方一般将银行承兑作为贸易结算条件,取得汇票后无论是否发货均可通过贴现或质押的方式提前变现应收账款,银行不能有效地防范买卖双方利用承兑套取信用及资金。

国内信用证是一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的信用结算工具,未来支付与否取决于卖方是否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该工具将银行信用嵌入贸易流程,交易双方及双方银行都要受到信用证支付条款的约束。双方银行在其中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卖方如不履约,既不能得到议付资金,又会遭遇到买方及其银行的合理拒付;买方如不履约付款或清偿银行的垫款,将受到开证银行的信用制裁。这种工具既能较好地平衡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又能很好地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不仅能提高交易的成功率,而且能促进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协调发展。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某些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但是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

1基于国内信用证业务自身的问题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规定除个别期限有所区别外,基本内容相差无几。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要经过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各结算方式相比,手续更繁时间更长。

另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货运单据的种类很多,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单。因为只有它能够作为物权凭证。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满足某些贸易中多次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需要。而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这样,因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中缺乏象征货物的提单,那些需转让货物用以清偿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贸易便无法快速方便地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信用证的吸引力。

2基于国内贸易的特点而产生的问题

同国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相隔不远,有的甚至就在同一城市之中。他们彼此之间因为语言互通,所处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环境以及所受的法律约束相同而便于相互了解甚至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信用关系,即便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或是诉讼起来,都要比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类似情况容易处理行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具有的更安全、更可靠的优点,在国内贸易中也就大打折扣,它的被忽略也似乎是必然性了。

3基于传统结算办法影响而产生的问题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尤其是进行异地结算中多采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汇兑等非标据化支付方式。对于这些业务,企事业单位已经熟稔于心,知道如何操作,如何尽可能避免风险以及风险出现时如何对其进行处理。而国内信用证毕竟是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且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它对于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是比较生疏的。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环节哪些问题,很多企事业单位本身并不清楚。既然如此,又何苦要改变原先的结算办法呢?这恐怕是植根于企事业单位中最为普遍和最为典型的观念。

4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银企博弈而产生的问题

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即可。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绝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下,资信状况恶劣。同样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从其自身经营安全性这个用度考虑,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交纳绝大部分甚至100%的开证金额作为保证金,从而导致开证申请人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使之本能地远离这种并不“经济”的结算方式。

三、制约我国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因素

第一,立法滞后,制度环境不完善

立法存在先天性缺陷,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难。货权控制是信用证安全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而与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缺少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

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银行没有对货物的优先索偿权,在议付信用证时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买方如果没有获得代表货权的单据,也很难保证交易安全。其他法规也没有明确何种货权凭证可以作抵押或质押,保障相关方利益的力度较弱,这自然很难在国内贸易中得到推广。此外,除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在《刑法》中增加了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内容之外,监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立法上的模糊不利于银行和贸易双方把握司法标准。

第二,商业信用欠发达

我国商业信用尚处于发育阶段,在卖方市场条件之下,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使用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相对不利的结算工具,形成企业偏好基于银行信用的商业汇票的局面,商业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一样很难适应这样的市场条件。国内经验与国际经验均表明,在卖方市场中,银行承兑汇票比较流行,其在我国国内贸易结算中占统治地位也就不足为奇。但应该注意到,银行开办承兑和贴现业务承担着来自卖买双方的信用风险,这种工具对培育商业信用和社会诚信的作用有限。

第三,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差异

国内外贸环境的差异也造成了国内信用证的安全可靠性存在漏洞,货权控制是信用证安全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而与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缺乏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

另外,国际信用证银行建立在质检、保险、卫生监督、船务和海关等共同参与的完整体系下,买卖双方很难操纵任何一个环节,卖方只有做单的业务和获得支付的权利。而在国内贸易环境下,无需海关关节。而质检、保险、卫生监督、运输、保险环节的配合监督又不够,这就造成了卖家稳妥收到货款,买家缺又可能拿不到合格货物的风险。

第四,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成本高

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结算环节与国际信用证基本相同。但与商业汇票比起来,手续就相对复杂,操作时间长。同时,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的政府指导价是开证金额的1,5‰,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0,5‰的收费标准。信用证议付手续费为项下票据金额的1‰,而银行承兑汇票无此手续费。所以,在议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执行、两者的保证金比例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更多的选择了银行承兑汇票,尽管该企业的风险对企业和银行都较信用证为高。

四、我国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对策分析

尽管国内业务在我国的开展遭遇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金融业务创新却是无法阻挡的趋势。对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笔者认为:

第一,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环境

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可以参考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的发展。商业汇票在属于基本法律的《票据法》有专门章节规定,司法解释也比较详细,应该说我国已建立了全面、完整、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法律体系。

第二,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

第三,普及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

信用证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一般银行国际结算人员对其了解较多,人民币结算人员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缺乏操作经验。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对国际信用证比较熟悉,国内贸易人员对国内信用证比较生疏。在异地结算中习惯使用商业汇票或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汇兑等现金结算工具。由于习惯思维和国内贸易比国际贸易信息更充分等原因,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普遍认为信用证仅适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此外,系统讲解国内信用证的教科书不多,在课堂上的信用证被理解为国际信用证。故要大力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要让相关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知识。

第四,重新核定有竞争力的收费标准

信用证的技术含量显然较商业汇票高,其收费标准高于商业汇票的标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两种业务均实行政府指导价,银行承兑收费标准为票面金额的0,5‰,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1,5‰计收;商业汇票贴现一般不收手续费,而信用证议付手续费则为项下单据金额的1‰;相同的是,议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执行,两者的保证金比例也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信用证综合成本比银行承兑汇票高,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加之市场缺乏对两种工具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的了解,由银行低价承兑的商业汇票被广泛采用,而同样低价开证的国内信用证却因为成本过高失去竞争力。因此,重新核定一个有竞争力的收费标准,对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有较大的现实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工商企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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