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约「医疗期满」劳动合同?
2009-01-05萧新永
萧新永
有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未满,企业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等等皆会影响企业人事成本与管理作业的法律规定,很多企业都相当关心,企业也会关注到如何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将一一说明并提出建议方案。
企业对无过失员工以医疗期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41条,其中又以第40條第1项条款为主要依据,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同样存在着员工「医疗期满」才能解除的理由。
一、解除劳动合同与医疗期的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的统一规定。
第40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是以医疗期满为条件,然后在完成规定的法律程序之下,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回到工作岗位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则应安排上岗工作;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该员工能够接受安排工作的,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还是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员工的病假期超过医疗期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前,企业仍然可以依照前述的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指的是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部及各地区规定的差异性尺度。
在具体运作上,劳动部或各地区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却有不同的规定尺度。
1、对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员工,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医疗期满的员工继续住院治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在其《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经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员工仍然不能从事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企业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条例第30条),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企业可在员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之下,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的《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的《劳动合同规定》都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企业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5、对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地区如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深圳等省市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或办法)都有以下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谓适当,恐怕见仁见智。
6、对员工因病不能上班的,无须另行安排工作,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在其《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未满时的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则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当然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当员工医疗期未满,但医疗已经终结,并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详细分析如下:
(一)对医疗期未满,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与失职行为之员工。
对于医疗期未满的员工,并不是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企业对医疗期内员工,不能进行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失性解除(同法第39条)和协商解除(同法第36条)。因此对于医疗期未满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害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与员工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未满医疗终结的员工。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未满医疗已经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已满,医疗未终结的员工,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指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的处理方法,站在企业的立场,有两种方式相关,一种是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等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要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通知》第22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是指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10级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医疗期已满且医疗终结的员工,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患精神病,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患精神病,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下列意见处理:
(一)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经治愈,或病情哏清得到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企业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精神病员工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支付相当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三)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