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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的新动向及相关建议

2008-12-29

中国经贸导刊 2008年1期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出现可喜的新变化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
  据最新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以农业部菜篮子工程基地四川彭县为例,截至11月中旬,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18家,其中46家是今年新成立的。
  
  (二)合作领域和合作内容不断拓宽、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向第二、三产业拓展,农产品初加工、民俗旅游、传统手工艺品加工等类型的合作社不断增多。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自发开展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农业保险等新的业务。农业部统计显示,约50%的农民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
  
  (三)农民精英成为领办合作社的主体力量,有些同类农产品合作组织出现了横向联合、创办经营实体的态势
  在全国15万家合作组织中,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领办的比例达到69.2%,一些经营相同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政府引导下,开始联合成经营实体性的联合社。例如,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社联合社,在政府的帮助支持下,代表社员与当地乳品加工厂谈判,废止了乳品加工厂自定的牛奶收购质量认定标准,改为统一使用国家标准;并在牛奶收购价格方面,与乳品加工企业达成协议,在保证奶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奶价随饲料价格提升而适度提升。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方面的效果日益显著
  农业部统计显示,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注册商标已达2.6万个,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生产基地)认证3267个,占全国总数的近1/4。例如,在山东省平度市280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有42家合作组织注册了自己的商标,31家合作组织获得了无公害产地、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从总体水平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突出表现为整体实力较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带动农户能力弱,内部运行不规范。特别是有些地方出现的新倾向和新苗头,值得高度关注。
  
  (一)地方部门存在急功近利与担忧失权等倾向
  一是在认识上,存在着将“合作”与“合作社”相混淆的“泛合作社论”。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在推进合作事业时,公开宣布,“凡是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帮助农民把产品卖出去就是合作经济组织”,“只要与农民有关、有联系就行”。结果造成“公司+农户”、“农民经纪人+农户”以及农民合伙企业等多种非合作社经济组织被归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名下,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扶持政策被某些掌握着较多社会资源的组织或个人所掌握,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侵犯。例如,在甘肃兰州市某县工商登记注册的首家合作社,以农资和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为名,实际上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作社7名成员,全部是商人身份,他们按照市场价格向当地200余户农民出售农资,并收购他们生产的小杂粮,这些农户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在组织上,少数地方政府为了加速当地合作事业发展,出现“为合作社而合作社”,不切实际地制定发展目标的刮风苗头。例如,山东某地村干部反映,县上要求乡里统计合作礼的发展数量,乡里要求各村必须上报一家,其结果引发了造假行为。三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干部表面支持,暗中按兵不动。
  有些地方干部对于发展合作社心有余悸,担心将来政府被合作社架空,因此,他们在支持合作社发展问题上存在应付上级的现象。
  
  (二)在一些龙头企业中,存在钻空子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不少龙头企业跃跃欲试,特别是一些大型龙头企业要求加入合作社或领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例如,北京某著名生猪屠宰集团主动向当地一家养猪合作社写申请书,要求入社。据社员反映,该企业的实际目的是想控制当地的生猪货源(该合作社社员提供的产品占全区生猪出栏量的40%以上),并套取国家优惠政策;而当地政府个别干部还向合作社施压,要求他们同意企业入社。这些企业的行为,对当地农民自我发展的养猪合作社构成了威胁,并抑制了普通农民自我兴办合作社积极性,也导致农民从人社之日起,就无法树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合作意识。在北京召开的一次合作社研讨会上,有代表反映,浙江、广东的有些中小企业向当地农民有偿借用户口本(少则数十元、多则百元),注册假合作社,以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而工商部门对于当地农民的经营情况不了解,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审核。
  
  (三)工商、税务等部门政策不配套
  一是工商部门登记中手续繁琐与硬性“简化社员规模”现象并存。尽管国家法规规定对合作社免费登记,但有些合作社反映,登记注册手续复杂,成本高。例如,北京市大兴区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时,不同程度地遇到了需要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前置审批,其中开展初加工业务合作社的前置审批,与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视同仁,需要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评估证,而中介机构索要的市场评估费用高达4万元,合作社面对此高昂的费用只好止步。二是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把握不准。有些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理解不到位,出现过窄或过宽的现象。如在北京的调查中发现,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执照标明的业务范围除了种植、销售蔬菜、果树、苗木、花卉、技术培训等内容外,还写有从事商业经纪业务,违背了合作社创立的初衷,有可能导致合作社过多关注对非社员开展营利性活动。三是税务部门关于合作社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例如,北京一些郊区反映,国税部门对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原料的经营部或合作社创办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厂,对前者要求缴纳所得税;对后者提出缴纳增值税(增值额的4%)、所得税(利润的18%)以及城镇教育附加税(增值税的5%)。
  
  三、相关的建议
  
  (一)针对不同群体,加大合作知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解决为什么发展合作社的认识问题
  一是面向地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开展培训,解决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推进合作事业发展的认识问题,同时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二是对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专门的合作社培训辅导,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通过系统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握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本质区别。三是培养和建设一支热心合作推广事业、熟知合作知识的辅导员队伍,直接为合作社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一支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个别辅导,并就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面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与教育,为合作社的发展扫除各种思想障碍。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监管
  一是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少数地方擅自简化注册社员规模的做法,同时,避免以合作社的登记数量指标考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业绩的做法。工商部门除了从注册程序上保证对合作社的核准、监督外,应当逐步与其他部门配合,强化对创办人的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对发起人是当地有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负责合作社事业的政府部门合作,进行必要的材料审核。二是应当针对当地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协调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的各项行政审批程序,尽可能地降低合作社的进入门槛。三是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将国家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印发给各地方税务部门和政府指导合作社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以避免个别地方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情况下的擅自行为。四是应遵循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成本的基本原则,尽量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税程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
   
  (三)对于大型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应当严加限制
  对于当地具有垄断性质的龙头企业,地方政府应当限制它们加入合作社,以免它们通过戴上合作社的“红帽子”,控制农民的原料或产品市场,取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山东省高青县的做法是,工商局在合作社注册前,请农业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规定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以保证农户在合作社中有充分的决策权,实现有效的民主治理。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本栏目策划、编辑:范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