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下的公诉逻辑
2008-12-29陈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12期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律师法》对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控方重视公诉逻辑训练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第33、34、35、37条的规定,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9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的受限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作了重大突破,昭示了刑事诉讼向控辩平等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变革的方向。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使对案件的掌握,由以前的公诉人占优势向律师倾斜。辩方权利的扩大也就是相对限制了控方的权力,彻底改变了“公诉权高于辩护权”的公诉模式。在客观上也使审判前侦控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控方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控方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日趋于当事人化,日趋激烈的控辩对抗中要求加强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的能力,而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宏观上要建构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现代公诉模式,在微观上还必须要求控方重视公诉逻辑学习与训练,积极应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带来的新形势。
二、在审前程序进行精心准备,搞好庭审预测
一是在侦控一体化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指导侦查的作用,对侦方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二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检察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证据开示的双向性原则,明确辩方负有向控方开示其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的义务,对其准备在庭审阶段出示的证据必须包括在开示的证据范围内。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在法庭出示,不能搞证据突袭。
三、法庭辩论阶段运用公诉逻辑把握庭审主动权
新《律师法》赋予辩方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在法官中立的条件下控辩双方围绕庭审主动权的争夺将日趋激烈,控方要及时洞悉辩方的辩点,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这个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掌握庭审主动权,避免出现控方思维跟着辩方思维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具体对策:一是举证要根据充足理由形成证据体系。二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各项规则做好质证工作。三是抓住辩方破绽以驳代立。控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立为主,但也不排斥以驳为辅。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和意见的反驳,抓住其发言中的诸多逻辑矛盾以驳代立。达到反证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