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涵义解析
2008-12-29宋衍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4期
摘 要:和谐社会的概念虽然是在近代社会形成的,但其思想内涵在古人的论述中就已初具雏形,无论是中国先秦时期还是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均为如此。但真正对和谐社会思想做出系统论述的还是社会主义者,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正确决策,亦是符合国情的现实选择。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是动态发展的、是开放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自然和谐;法治和谐;共享和谐;世界和谐;友爱和谐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8)04-0032-06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和谐社会”概念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和谐社会”的提法并非是新事物,但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作为执政党能力建设的目标提出来,是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创新和重大贡献。至十七大时,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已日趋成熟,学术界对于和谐社会涵义的理解也在不断拓展和延伸,其内涵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趋势。下面我们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视角对其进行解析。
一、“和谐社会”概念的由来
虽然“和谐社会”概念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产物,但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可以说古已有之,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有相关的记述。其代表性的观点有:1.“和”和谐观,这种观点强调“和”在构建和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孔子所言“君子和而不同”,《学而》中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孟子的“天人合一”,及后人衍化的“天人和一”等。儒家思想是“和”和谐观的代表。2.“兼爱”和谐观,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兼爱的存在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如墨子所主张的“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在墨子看来“兼爱”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的前提。3.自然和谐观,如道家主张的“冲之以为和”,“和异以为同”,“汜爱万物,天地一体”,《春秋繁露》所载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等。其思想的主旨是提倡道法无为、道法自然,即主张依循自然而为,不要人为地采取不必要的行为。4.法治和谐观,这种观点重视法律在构建和谐中的功能,虽然法家并没有明确提出和谐的概念,但法家却是在营造和谐的过程中采取具体措施和步骤最为全面和系统的学派。5.诸侯和谐观,或称霸权和谐观、强制和谐观,这种观点强调霸权在构建诸侯秩序时的作用,如《左传·襄公十一年》中就有“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的记载。但这里所说的“和”是一种霸权下的“和”,争端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和谐的发生只是一种强权压制下的结果。
综上所述,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古代始终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所以儒家的“和”观念对后世影响最大。
在古希腊,也具有丰富的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其代表性的观点有:1.自然和谐观,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们通过对自然的探索与研究,认为自然处于一种均衡与和谐的状态,均衡是一种和谐的体现,和谐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均衡,进而他们又把这种自然态势抽象为一种理论形态,即自然均衡与和谐的观念。2.均衡和谐观,古希腊的自然均衡与和谐的观念并未仅仅停留在自然形态和抽象形态上,而是进一步被延伸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关于自然秩序的理念被直接运用于社会政治领域,并得出了城邦的均衡(正义)、和谐等思想理念,而在古希腊均衡与和谐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自然正义的反映。3.宇宙和谐观,亦称为世界和谐观,公元前六世纪末的毕泰戈拉学派则拓展了关于和谐的理念,认为包括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在内的宇宙是一个存在内在逻辑、秩序、规律的“和谐体”。而这个宇宙是以数为本原的,当然数在这里还只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即使如此,毕泰戈拉学派认为整个宇宙都具有数的比例关系,适当的数的比例关系就是一种和谐的体现,这里的和谐事实上是一种自然的均衡的体现,而均衡又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正义理念。4.友爱和谐观,这种观点特别重视友爱在构建和谐过程中的作用,如苏格拉底“特别重视城邦的全体一致(洽和),他和世人都曾经想到并说明惟有友爱可以造成这样的团结”[1]。这种观点强调如果没有友爱,仅有制度对于构建和谐是不够的,因为友爱是主体的精神因素,只有主观愿意构建和谐,制度才会发挥效能,和谐才有可能实现。这也是我们今天提倡诚信、信任、合作、宽容的动机所在。5.共享和谐观,柏拉图也曾谈到和谐问题,但他强调利益的分享,他说:“我们的立法不是为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愉快,而是为了造成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它运用说服或强制,让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它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其动机便就在于让他们不致各行其是,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的城邦公民集体”[2]。
总之,古代“希腊政治思想主要限于公民内部问题,其核心是如何协调公民内部关系,如何分配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公民内部的和谐,使大家过上一种优良的公民生活”[3]。当然,这种和谐并不是全体和谐,而只是限于少数公民而不包括奴隶等人,因此是有限的和谐。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与发展
构建和谐的新社会,不仅是古人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所探寻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其思想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世界和谐观。最早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理念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早在1803年就在其著作《全世界和谐》中预言,不合理不公正的现有社会形态,将被新的“和谐社会”所取代。
第二阶段,“新和谐”观,即新和谐实验阶段。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就以“新和谐”命名。这意味着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已引起当时人们的广泛关注,甚至成为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设计的理想社会形态。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和谐观。随着和谐思想的发展,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思想被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所汲取,他在1942年出版的《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里,直接把资本主义视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视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强调新社会是“全体和谐”而非“个人和谐”。正是基于魏特林对资本主义制度深刻、精辟的分析和批判,马克思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马克思称这本书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
第四阶段,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观。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明确提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尽管如此,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具备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和谐社会的构想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和未能将其提高到理论的层次。真正把“和谐社会”构想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在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他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都多次提及“社会和谐”问题。可以说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才使“和谐社会”构想由空想变为现实,并建立在唯物史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第五阶段,完全和谐的社会观,美国学者利普塞特在谈到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也涉及到了和谐社会思想,他的观点恰好间接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他说:“马克思的理论……中只有互相排斥的两种社会类型,冲突的社会与和谐的社会。对他来说,第一种本质上就是损害人的尊严的,必须摧毁。第二种消灭了一切冲突的根源,……即完全和谐的社会”[4]。虽然利普塞特的理解有断章取义之嫌,但其归纳的主要观点还是比较准确的。事实上许多西方学者在设计理想社会模式时也都参考和借鉴了马克思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这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和谐社会的构想是历史的必然。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他所设计的这个新社会的“目标不仅是建立无阶级的社会,而且是建立一个没有国家的社会。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国家至少是在这样一层含义上:国家只会有‘管理事物’的职能,而没有‘统治人民’的职能。”[5]我们在这里之所以强调西方学者的观点,就在于说明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社会和谐思想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也必然受到理论和实践的重视。本文把这一阶段理解为一种理论上的过渡,当然这一阶段也可以合并到第四阶段中。
第六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虽然先哲们也曾探寻过和谐社会的范式,但他们的研究仅限于一种理想式的描述,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真正把它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并予以系统论述的还是中国共产党。在吸收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党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是首次从社会主体的角度谈及和谐问题;在“和谐”概念的基础上,于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这使和谐的内涵扩展到了外部环境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精神与十六大报告是一脉相承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未来五年必须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要取得新进步”。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由上可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在推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为增进全民福祉,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的涵义包括哪些方面,可以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城乡之间的和谐、区域之间的和谐、民族之间的和谐、中央和地方,以及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外部环境的和谐、代际之间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6]。与上述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虽然和谐社会包括许多方面,但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条件,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应是社会更加和谐目标体系中的最基本部分[7]。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8]。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广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事实上,广义的和谐社会所关注的几乎就是科学发展观所涉及的全部内容。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即从社会主体的角度诠释的和谐社会,虽然其他方面也有所涉及,但不是主要方面,而且其解决也受社会主体因素的制约。因此,和谐社会概念不宜进行泛化解释。在对广义和狭义的和谐社会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和谐社会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9]
根据对上述和谐社会涵义的理解,我们认为和谐社会应具备这样一些基础性的条件。
第一,民主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民主和法治作为运转的政治机制,两者是必要条件。此时,社会利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不断完善人民的利益表达机制,解决利益矛盾,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所谓法治就是通过必要的程序设计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保障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既定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人人平等的程序规则,从而最大范围内降低实质性的不平等,实现社会正义。
第二,科学与理性是和谐社会的运行范式。和谐社会不同于其它形式的社会形态,应是错误最少的社会形态,而错误最少的社会形态应是科学与理性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的社会,科学的社会必然也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所有社会生活就像马克思所构想的自由人联合体那样有条不紊地进行,所有的管理方式方法、管理体制都是科学的,并通过“决策的科学化”得以体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党和政府就是要按照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按照事物内在的联系,遵循某种公认的规则而且和谐发展的要求,理顺这些关系,架构好社会运行机制,以便把全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整合起来,形成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稳定局面和尽可能广泛的执政基础。
第三,稳定与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向。和谐社会的运动方式应是稳定和富有秩序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谐社会的平稳和均衡发展。但有序和稳定的社会未必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更高层次的稳定和富有合理秩序的社会,是充满社会活力的社会,而不是僵化停滞型稳定和秩序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还处于和谐社会的初级阶段,但已是富有社会活力,具有开放与遵循规则为特点的和谐社会。
第四,利益均衡与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没有社会主体的利益均衡和共享也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社会,因为社会主体是社会的和谐要素,其它要素是以社会主体的和谐为前提和基础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和谐利益”。但要保障这种和谐局面的形成,就要政府下大力气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切实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强势群体的剥夺和政府的无意识的损害。
第五,社会流动的开放与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动态机制。虽然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社会流动,但是否具有开放与平等的性质则有很大差异,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社会流动完全是开放的与平等的,任何阶层或群体都不存在壁垒,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奋斗进入到任何阶层和群体,而这个阶层或群体也会敞开胸怀接纳他的进入,而不是排斥。有才能的人可以由下层流动到上层,由弱势群体流动到强势群体,由一般群体流动到精英群体。没有人会因为出身低微而被歧视,因为流动是与平等相连的,此时社会文化已不再具有所谓的等级观念或阶级意识,平等已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重要规则。
第六,公平与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政府裁判的基础性条件,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任何政治制度如果失去了这一条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根据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普遍性理解,认为它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基本权利不容侵犯,生命权及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等不可被不正当地剥夺;其次,机会均等,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相似的起点,这是由社会所提供的,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再次,按劳分配(初次分配),即根据每个人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可能会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形成较大的差距;最后,社会保障权利(二次分配),即第一次分配要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要注重公平,其目的是使结果接近于平等,使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到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使生活质量有所提高。总之,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且恰如其分的回报,但同时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10]。从我国所处的实际情况来说,公平不是要搞平均主义,而是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共享成果。公平是发展中的公平,允许有先富和后富,但要先富帮后富,走向共同富裕;必然有差距,但要合理调节,避免差距过分悬殊;难免有困难群体,但不能漠然视之,要维护其生存发展的合法权益。此时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为困难群众提供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保障,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11]。
第七,信任、合作与宽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机制。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和谐文化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信任、合作与宽容。信任、诚信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宽容的基础,只有社会主体具有了基于信任的合作与宽容,和谐社会就形成了安全阀机制。和谐社会与早期的社会形态有所不同,除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政治文化不再倡导暴力性文化、革命文化,而是提倡人们之间的非暴力的合作与宽容。从政府当前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来看,政府的最佳整合路径是通过设计某种制度化的形式体现这种合作与宽容,或者成为我们国家和政府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基本方略。另一个方面,在和谐社会中,暴力机器也不应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工具,且暴力机器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而应该代之以更温和的手段,善于运用经济、文化路径整合,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使社会纳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表现形态
根据不同的视角,可以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划分为五种主要形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在不同形态的比较中来认识的。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在封建社会,虽然社会也能表现为和谐的态势,或具备有序的特征,但并非有序的和谐社会就一定会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相协调。现代的和谐社会与传统的和谐社会存在两个不同点:第一,传统的和谐社会通常是以个人利益的牺牲来获得所谓的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和谐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符合人性的或以人为本的、能够激发活力的社会形态,更不会成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现代的和谐社会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以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为政策制定的基础和前提,并体现他们的愿望。正是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信念,现代的和谐社会中的全局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才能有效整合,才能充分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第二,传统的和谐社会是构筑在少数社会主体剥夺大多数社会主体的基础之上的。从公正的视角看,传统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缺失公平和正义的,虽然人们也能接受其政治统治,但并不等于它就是符合正义的;从外观上看,传统的和谐社会呈金字塔型,人民处于社会的底层,而非国家的主人,人民缺少必要的政治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和要求的实现;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传统的和谐社会的政治统治依靠的是政治暴力,因此不可能具有持续性。现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非暴力政治管理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公平和正义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
美国学者利普塞特虽然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和谐社会,但他并没有认真思考在向共产主义和谐社会奋斗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个过渡性的阶段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是直接将其与民主、法治对立起来理解。利普塞特之所以强调和谐的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已经实现了物质的极大丰富,实现了自由人的联合体。但事实上和谐社会亦可以从高级和初级的角度进行划分,在高级阶段无疑是利普塞特所理解的共产主义社会,而当前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还只是具有初级阶段性质的和谐社会。或者说,还只是构建和发展中的“和谐社会”,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达和谐社会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还存在国家、政府等暴力机器,政治还具有统治职能,但已不再居于核心地位,社会职能已成为政府职能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且社会职能由管理型的职能逐渐向服务型的职能过渡和转移。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动态发展的和谐社会
谈及动态发展的和谐社会,要搞清楚与之相对的静态的和谐社会是什么?所谓静态的和谐社会是指从理论上来讲,社会各组成部分都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局面,而且社会是均衡和谐的时候的一种社会形态,这种和谐社会形态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现实中并不存在,但它能够给人们描绘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的蓝图,并成为人们向往的目标。动态的和谐社会是社会生活的现实,也就是说,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都处于不断的流转中,它是一种发展中的和谐与均衡,此时没有什么是固定不变的,随时调整自身以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是每个社会主体的必然选择。从这个角度讲动态的和谐社会是个需要不断予以整合的社会形态,但也正因为它是动态的,所以才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动态发展的和谐社会。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开放的和谐社会
所谓开放的和谐社会是指该社会形态处于不断与外界进行互动的过程中,可能是稳定的,也可能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或冲击暂时形成失序局面,但总的来讲,开放的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获得生机和活力,以及发展动力的关键所在,开放的和谐社会亦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社会,更主要是指对外开放,而动态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国内的社会发展态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开放的和谐社会。所谓封闭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几乎不与外部世界交流,完全靠自身系统进行循环、流动、周转,当然这种社会形态并不多见,通常是有限开放与有限封闭相结合的情况比较多。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抉择,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显示了我们党在国际形势日夕万变,国内困难重重的条件下,依然保持着与时俱进的勇气和面向世界的宏伟胸怀,更说明我们党不仅没有被复杂环境所吓倒,反而愈益显示出了党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总之,“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1.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337.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23.
[4][美]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2.
[5]E·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209-210.
[6]青连斌.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4,(10).
[7]宫希魁.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5).
[8]邓伟志.论“和谐社会”[J].新华文摘,2005,(6).
[9]梁丽萍.走向现代的和谐社会——访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11).
[10]吴忠民.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J].新华文摘,2005,(4).
[11]李立国.发展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J].中国民政,2004,(11).
[12]宋衍涛.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服务型政府[J].理论导刊,2006,(12).
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