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四十一)
2008-12-29
人大研究 2008年7期
邵志忠:创新方式扎实推进代表小组活动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志忠撰文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创新方式,扎实推进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动性,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一,创新组织方式,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组建代表小组时,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就地就近、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紧密结合人大代表的行业特点和居住状况及知识结构,采取混合编组方式,将本行政区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进行科学合理编组,也可将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视具体情况划代表小组,使各代表小组方便开展各种活动。在组建好代表小组的基础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引导代表推荐代表意识强,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组长,并定时召开各小组组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加强工作指导和联系,激发代表小组长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工作热情。第二,创新学习方式,为扎实推进代表小组活动奠定基础。代表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制订代表小组学习计划,采取灵活、有效的学习形式,认真组织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1号文件)、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以及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代表的理论水平、法律素养、道德修养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第三,创新活动方式,不断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代表小组要重点围绕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上学、就业、看病、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等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视察或调研报告,供党委、政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参考和使用,同时为下一次人代会上有针对性、高质量地提出议案和建议奠定基础。第四,创新联系方式,切实增强代表小组活动实效。在代表加强与选举单位基层群众联系的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素质较高、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广泛征求他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尽快调查分析,及时向上反映。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将代表反映的问题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转交“一府两院”办理,为基层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第五,创新指导、协调和服务方式,确保代表小组活动高效有序进行。要按照中央[2005]9号文件关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同时,要为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做好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落实和保障开展代表活动所需经费,提供交通、食宿方便,保证代表小组活动顺利开展。
李元考:科学定位完善制度提升常委会工作实效 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元考撰文说,地方人大要提高工作实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有作为,应在科学定位、完善制度上下工夫。一是在提高思想认识、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上下工夫。当前要科学定位自身工作就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监督法的要求,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开展人大工作。二是在积累监督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上下工夫。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任期五年。适应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要从门外汉变成行家里手,就要认真借鉴历届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各地人大工作动态,在继承中创新,才能实现有所作为的工作目标。近几年我们通过认真学习,借鉴研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一套工作制度,收效很好。譬如,我们坚持围绕大局抓重点,贴近民生抓热点,常委会重点工作和决定重大事项广泛征求意见,提前汇报县委,形成了定期向党委汇报请示及与“一府两院”举行联席会议制度;我们对电力、电信、税务、金融等垂直条管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评议,形成了覆盖所有执法单位的经常性检查评议制度;我们坚持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向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形成了所有任命干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供职发言,并对其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评议制度;我们坚持了解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或列席人代会,视察、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形成了年终听取有关部门整改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票决制度;我们借鉴江苏省响水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地方人大的做法,对常委会审议工作进行规范,实行了重点发言和对所有审议评议事项进行无记名投票票决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创新监督方式,有效提升了常委会的工作实效。
成克禄:社会领域立法如何体现和谐社会构建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克禄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一文中说,社会领域立法对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诚信友爱、维护社会安定有序、调动社会创造活力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有些社会领域立法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表现在:法规之间的不统一造成在执行过程中矛盾丛生,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贯穿始终,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忽视权利的设置和保障等,都使得社会领域立法在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方略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在立法的主导思想上,社会领域立法的参与者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最终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其次,要按照国家“五个统筹”的发展原则,立法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再次,要树立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摒弃那种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的观念;最后,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处理和解决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立法机关要有筛选原则。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起来,首先是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所谓重点,就是要求立法要着重围绕牵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所谓解决难点,就是要求立法要努力消除那些长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因素,如“三农”问题、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利益的分配等;所谓关注热点,就是要求立法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如农民工工资的拖欠、违法拆迁征地、个人合法公有财产的侵害等。其次,要统筹安排。一要根据本省省情来安排立法项目,对有立法需求又有实施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有立法需求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等条件成熟再立,并对年度立法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尽量兼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第三,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方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完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并加紧完善公民旁听、立法听证会、利用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等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的立法制度,不断加大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第四,在法规的实施阶段,要建立法规的跟踪评价体系。首先立法机关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通过实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总结法规存在的不足,从而为法规的完善(下一次立法)奠定基础;其次立法机关要建立法规实施意见和建议发表平台,这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体和个人,要利用新兴的网络媒体,有目标、有层次的进行。
李云: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打牢和谐社会基础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云撰文说,道德是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