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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出发提高民族地方立法质量

2008-12-29王治太

人大研究 2008年7期

  加强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且是落实自治权、保证自治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立法工作中,一要坚持开门立法。围绕自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多层面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选准选好立法项目,使立法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二要体现民族地方特色。要围绕水能矿产开发、注册登记、审批管理、税收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特殊问题,按照不抵触、有特色的立法要求,在自治条例的细化、延伸上下工夫,求突破,使民族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要准确把握立法原则。立法中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妥善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并通过民族地方立法维护和落实好自治权,为自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作者单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