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工人大代表进言
2008-12-29
人大研究 2008年7期
新年伊始,各省都相继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许多省都出现了新面孔——农民工人大代表。在2008年1月17日举行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郑小琼等6名农民工省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他们代表在当地工作生活的3000多万农民工。在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中,首次出现代表农民工群体的人大代表,自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关注。关注的重心是,新的农民工人大代表如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他们怎样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怎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镇强撰文说,从报道看,农民工人大代表首先关注或最关注的是农民工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广东省农民工人大代表郑小琼在东莞工作了7年,当选人大代表后说:“以后有农民工被欠工资时,看能不能讨回快一点,还有工伤处理能不能快一点。”贵州省农民工人大代表吴忠海说:“他们(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如何解决,是我关注呼吁的重点。”福建首位农民工省人大代表郑晓燕说:“要维护好农民工的利益,多为农民工说话。”农民工人大代表的这些愿望和要求无疑是正确的。先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和生命保障问题,的确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是名副其实的农民工人大代表,才会得到广大农民工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但必须同时指出,如果农民工人大代表仅止于此,又是绝对不够的。人大代表的任务绝不仅仅是反映民生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笔者向农民工人大代表进言:第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神圣使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一位相关层级的人大代表就是相应层级权力机关的成员之一。这些权力机关根据民意制定、修订宪法和法律法规,审查和批准大政方针、政策,选举和罢免各级主要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领导人,监督“一府两院”的施政和执法行为。所以,人大代表的使命是极其神圣而艰巨的,农民工人大代表千万不能认为自己只是代表农民工群体说话,争取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已。
第二,充分展示人大代表的巨大作用。按照宪法赋予人大的上述职权,我国人大享有除了全国人民意志以外的最高权力,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能够超越它。人大除了接受人民的选举、罢免和监督外,代表人民主宰一切。因为一切行政、司法权力的决策实施都要由它审查和批准,并由它检验。因此,每一个人大代表都不应当小看或轻视自己的作用,都不应感到无所作为。特别应当提醒农民工人大代表,既然被选为人大代表,就与任何由其他区域、阶层和行业选出的代表包括官员代表完全一样,都是人大代表。要清楚地认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权力是人民和宪法赋予的,不是任何个人或组织赐予的。所以要勇敢地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不要有任何低人一等的自卑感、胆怯感,也不要怕讲错话。一方面,你们是新代表,选民会理解,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享有免责权。之所以强调这些,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和知识精英代表占绝对多数,新的农民工人大代表,无论就知识、从政经验和官阶等来说,都无法与之相比,加上我国浓厚的官本位和等级观念,公民权利意识的严重缺失,农民工人大代表在人大活动中极可能过分谦卑,无所作为,从而失去人大代表的作用,浪费国家政治资源,并落入所谓农民工人大代表只是政治作秀的“花盆”之说。第三,应以实施宪政民主作为根本任务而努力。如前所述,农民工人大代表都首先关注2亿进城打工农民的现实生活问题的解决和改善,这无可非议。但作为人大代表还必须有更远大的眼光,要从根本和长远上改善农民工的地位;要从改革和完善制度入手,而不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改革和完善制度,最主要的是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限制政府权力,让人民权利把政府权力管起来,让权力听从权利。第四,学会博弈和妥协。人大是各种不同利益和权力博弈的大舞台,每一个不同利益和权力集团的代表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和权力最大化。所以,他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最终都需要每一个利益集团作出妥协和让步,以达成既有利于全局又有利于局部的利益兼顾的结局。如果都不妥协让步,都想通吃,必然毁掉全局利益,谁也无处受益。所以政治就是妥协,任何政治人物都要有妥协意识。农民工人大代表首先要尽力争取和维护农民工和农民的利益,同时要学会妥协和让步。只是妥协和让步以不损害自身根本利益为前提。但更要看到,目前我国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结构很不均衡合理,农民工、农民和工人代表太少。例如,以广东省新一届人大为例,虽然新选了5名农民工人大代表,但该省的农民工有3000多万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有近3000人,而名义上的农民人大代表却只有200多人。这与农民工、农民总人数相比,极不相称。正是这种极不均衡合理的权力结构,使得中国的权力基本上操控在官员、企业家和知识精英联合体手中,占人口近80%的农民、工人、城市贫民成为无权的弱势群体,反映在人大的利益博弈中,农民、农民工、工人处于极不利的地位。所以,农民工人大代表在履职中,更要大声疾呼,争取更多的支持者,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大的利益,而不应以妥协让步为先。当前任务则是大力推动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尽快改变农民人大代表比例极低的格局。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王明义2007年就提出减少官员代表,增加农民代表的议案,已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再将一人一票普选制推至更高层级包括中央一级。只有这样,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才能真正当家作主,充分享有各种基本权利,让权利严密地控制权力,权力再也无法践踏权利。第五,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人大代表要在人大这个权力机关中发挥重大作用,除保持良好的思想品格外,必须努力提高政治、经济和法律水平,练就演讲、组织和协作才干,善于争取人大代表中的同情者和支持者。应加强同热心为弱势群体代言的专家学者、律师们的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和辅佐。新一届人大刚刚开始运作,新的农民工人大代表,舞台宽广、大有作为,希望不负人民期盼,看到你们的最佳表演。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说,农 民 工 代 表 当 然 是 有 农 民 工 身 份 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次决定在农民工中产生全国人大代表。该选择怎样的人担任农民工代表,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农民工因其流动性大,工作变动多,农民工代表往往后来不具有农民工身份了,因此,只要能替农民工说话办事的人,不管是否是农民工身份,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代表,就像代表残疾人利益的人并非一定要是残疾人一样。农民工坐上人大代表席,无疑在解决外来工民生问题和民主政治发展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民生问题,需要从带有根本性、制度性、法规性的深度来思考、研究和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让外来农民工融入其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共享社会进步的发展成果,就必须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重视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权益保障。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近2亿,是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一个重要群体。让农民工代表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利于在国家的立法进程和政策制定中畅通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更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的很多,但他们的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很难得到落实,其他合法权益有时也难以得到保护。现在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不仅体现了一种“同城待遇”,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而且可以使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直接参与对国家的管理。这对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完善决策,密切城乡联系,推进城市化建设,具有很大作用。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也有利于优化代表结构,改变“官多民少”的倾向,这既是拓宽民主渠道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有人说“代表农民工利益的人,并不一定非具备农民工身份不可”。但笔者认为,真正对农民工问题有切肤之痛的应该首先是农民工自身,而不可能是农民工之外的别的群体。假设从农民工中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农民工队伍的利益,又有谁能肯定和确保其他热心于农民工问题的人能义无反顾地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呢?因此,农民工代表须从农民工自身群体中来产生,而不要弄来弄去,选出的又是农民工中那些领军人物、老板、富翁或其他热心人。只有选出真正的农民工代表,才会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为农民工说话,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另外,农民工所参加的工会组织的代表也可以成为农民工中的人大代表。目前,已有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加入了工会组织。他们选出了自己的工会代表(或者说工会主席等代表人物),我想,他们既是农民工自己推选出来的,就应该能够站在农民工的立场,肯定也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能力,毫无疑问,选他们作为农民工中的人大代表是比较妥当的。加强身份界定,提高“农民工”代表队伍的纯度。农民工中产生人大代表,是项全新提议,尚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最主要便是关于“农民工”身份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界定。“农民工”只是一个简单的称谓,它之下涵盖的群体却是极其复杂的。因此,在选举“农民工”代表的过程中,要准确定位,把握实情,合理地分配名额,选举出真正的“农民工”代表,具体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这些代表应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而产生,代表的来源以务工地来确定,在某种行业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拥戴和支持。二是代表性原则。这些代表应从一线工人、农民工群体中产生,现时身份是依靠体力从事建筑、工业生产、服务等行业的普通农民工,代表着大部分农民工的境遇,只有选出这样的代表,才可能真正站在农民工的角度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政治意愿。三是应时性原则。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这是选举农民工当代表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考虑的事实。一旦当上人大代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些代表还应是一线劳动者中的杰出者,要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能够尽心尽力为民办实事。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何金书、蒋松柏撰文说,农民工代表应该具有农民工身份。这是因为:一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农民工中选举人大代表,彰显出党和国家已经把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由此享受到重量级的话语权,这对于农民工中常出现的欠薪讨薪、同城不同价、同命不同价等问题有更直接、更畅通的渠道进行陈述,许多切身的利益、权益就能得到相应的维护,更重要的是显示出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具有同样的地位和政治待遇。如果仅仅以能否代表农民工利益来当农民工代表,就失去了选农民工当代表的初衷,好比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一样,农民工代表应该具有农民工身份,才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二是有利于表达农民工的真实意愿。虽说农民工问题,过去也有许多人为之呼吁,从上到下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没有身临其境,反映的问题总是没有那么完整,有的以偏代全;有的以形式掩盖了内容;有的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所以,农民工的问题只有他们最清楚,他们自己反映才具有说服力,让他们直面提出建议和议案,把他们的意愿展现在人代会上,有关方面对农民工的状况更了解、更重视,从而得到适时的解决。具有农民工身份的农民工代表,还能较好地履行监督权,对于损害农民工的人和事,还能够直接向“一府两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加到位。三是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具体问题。选举具有农民工身份的当农民工代表,其意义不仅是在会中,更重要的是在于会前、会后,农民工的问题自此有了代言,既能将农民工的问题及时地反映上来,又能将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地贯彻下去。农民工群体的意愿更为集中,农民工的问题更能得到解决,也有利于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保障和支持,充分调动农民工干事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