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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及表现

2008-12-29孙明涛

中外企业家 2008年10期

  
  会计造假就是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严重偏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种现象。
  
  一、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
  
  (一)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低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从目前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公司控股权一股独大,决策权控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内部审计的功能极不健全;高层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企业过度扩张;此外,由于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人员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的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使内控制度失效;相关职务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导致舞弊;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控制制度之上,特别是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下,导致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些内在因素的共同影响,削弱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力,必然容易诱发会计舞弊行为。
  (二)目前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是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作为评价企业业绩好坏的主要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下的营业利润来评价企业经营好坏的好处是符合目前的会计制度,简便易行。但同时也要看到,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营业利润由于常常受到成本费用在受益期间摊配的影响较大,而这种摊配的合理与否往往是建立在经理人对相关经济事项的“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的,因此其科学性、公允性外界无法准确了解。这就为经营者作假舞弊提供了方便,即使其作了假也不能及时地被发现、认定、查处。用这种方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往往会流于形式,只停留在数字表面。
  (三)造假成本与造假收益的不对称
  与造假收益相比,造假的成本是很低的。造假成本低首先在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能够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另外,对会计造假的公司或中介机构惩治力度明显不够也使得造假成本低。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很少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四)财务会计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会计上的不确定性产生于这样两个主要来源:第一,会计信息一般都与预期要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由于一些成本费用的分摊常常是在过去和未来期间进行的,对于这些分摊的合理性和未来的预期依据就必须做些假定。尽管这些关于分摊的假定和预期之中,有些可能在以后也有效,但许多分摊却不能加以查证。第二,会计上的计量常被假定为代表那些需要对其不确定的未来数额加以估计的财产的货币表现。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引起会计信息最终偏离“真实”的境地,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上市公司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可能。
  
  二、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具体表现
  
  (一)利用关联交易来造假
  所谓关联方交易,从理论上讲,属于中性经济范畴,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但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剥离”上市制度既是企业操纵利润、包装上市的制度诱因之一,也是导致在目前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与原有企业之间不合理关联交易数量众多的直接原因。如果关联交易成为某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工具,那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占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的比例上会体现出差异,并且应收账款中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的比重较大。但由于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不规范性,投资者较难从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采集出关联交易的详细数据,因此可根据调整利润进行的关联交易通常不使用现金的特点,选择分析其他应收款指标占流动资产比重的指标。其他应收款是体现上市公司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有关各方的资金往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关系,比如出售投资给关联方以后应收回的款项等。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大,说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可能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利用关联方调整利润的可能性也较大。
  (二)利用会计造假调节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会计造假调节资产的手法通常有:通过对虚拟的并不存在的资产作虚假的资产评估虚增企业资产和通过加速折旧、隐瞒债权的方法来虚减资产等。这类公司往往处于关系复杂的集团当中,尤其是多家公司组成的一个“系”。如果该集团的实际控制方资金匮乏陷入困境,就应该警惕他们随时会想尽各种办法挖走上市公司的现金为自己解困。对这类上市公司的舞弊不好直接识别和证明,但我们必须要密切关注公司的各种信息,只有这样做才能够比较有效地防范。
  (三)利用会计造假偷逃税金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大约占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95%左右,税收已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偷逃税金的目的,往往也会舞弊造假。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少交或延后交纳税金的目的,故意将应计入当期的营业收入延期确认,或是将应视同销售的部分直接以成本价转入相关科目但不作纳税调整,从而偷逃生产流通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将本应在税后列支的各种罚款、超过规定限额的捐助、非正常损失等混入成本费用中,以此来达到降低应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另外近年税务部门真正移送到公安部门处理的涉税案件数量还不到总查处案件数量的1%。移送案件量少说明有该移送的案件被税务机关“内部消化”了。税务机关为了尽可能避免因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带来的程序上的麻烦,查处很多案件都以罚款了事;也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一气,搞权钱交易,执法时丧失原则,明明知道偷税数额已构成犯罪,该移送司法部门,但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敢移送。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存在,使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大打折扣。
  (郑州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