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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股利政策建议

2008-12-29

中外企业家 2008年10期

  
  一、我国现行股利政策的类型
  
  1.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税后利润首先应较多地考虑满足公司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的需要,即增加资本或公积金。只有当增加的资本额达到预定的目标资本结构,如果有剩余,则派发股利;如果没有剩余,则不派发股利。
  剩余股利政策的优点:充分利用留存利润筹资成本最低的资本来源,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
  其缺陷表现在:完全遵照执行剩余股利政策,将使股利发放额每年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波动而波动。剩余股利政策一般适用于公司初创阶段。
  2.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公司确定固定的股利支付率,并长期按此比率从净利润中支付股利的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的优点:⑴使股利与企业盈余紧密结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则;⑵保持股利与利润间的一定比例关系,体现了风险投资与风险收益的对称。
  其缺陷表现在:⑴公司财务压力较大。根据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实现利润越多,派发股利也就应当越多;⑵缺乏财务弹性;⑶确定合理的固定股利支付率难度很大。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只能适用于稳定发展的公司和公司财务状况较稳定的阶段。
  3.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
  固定股利或稳定的股利政策是公司将每年派发的股利额固定在某一特定水平上,然后在一段时间内不论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财务状况如何,派发的股利额均保持不变。只有当企业对未来A+TTkzx7zmCGZ6aWP/nz0g==利润增长确有把握,并且这种增长被认为是不会发生逆转时,才增加每股股利额。这一政策的特点是,不论经济状况如何,也不论企业经营业绩好坏,应将每期的股利固定在某一水平上保持不变,只有当公司管理当局认为未来盈利将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会提高股利的支付水平。
  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的缺陷表为两个方面:⑴公司股利支付与公司盈利相脱离,造成投资的风险与投资的收益不对称;⑵它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侵蚀公司留存利润和公司资本。公司很难长期采用该政策。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一般适用于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公司事先设定一个较低的经常性股利额,一般情况下,公司每期都按此金额支付正常股利,只有企业盈利较多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额外股利。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优点:这种股利政策有较大的灵活性。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既可以维持股利的一定稳定性,又有利于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目标资本结构,使灵活性与稳定性较好地相结合,因而为许多企业所采用。
  其缺陷表现在:⑴股利派发仍然缺乏稳定性,额外股利随盈利的变化,时有时无,给人漂浮不定的印象;⑵如果公司较长时期一直发放额外股利,股东就会误认为这是“正常股利”,一旦取消,极易造成公司“财务状况”逆转的负面影响,股价下跌在所难免。
  
  二、完善现行股利政策的几点建议
  
  1.加快调整企业股权结构
  由于我国现行企业中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占主导地位,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使得大多数企业形成了一种假民主的股利政策,容易造成滥用“监督权”过分干预公司事务的现象。虽然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企业改革,在许多方面有了很大的收效,但从整体上来看,力度仍然不够,股权结构依旧不够合理。
  若想股份制企业能有较好的发展,则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种合理的股权结构,所以尽快地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成为了现行股份制企业改革的重点。应尽快推出国有股减持的改革措施,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消除导致企业不规范股利分配行为形成的制度性缺陷,使投资者能参与企业股利政策的制定。在我国,股份公司大多建立在国有企业基础之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企业并不担心企业控制权问题,这是企业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弊病;另一方面,国有股不能流通造成资本流动的限制,有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股减持方案早有提出,但每当方案一推出,股市就会大跌,这并非投资人不支持减持,而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并没有真正处理好国有资产与投资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2.规范企业股利形式,完善内部监督体制
  现行我国企业在体制改革中虽然摸索出了大量新的股利形式,从创新性上讲是较好的,但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中小股东的参与,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企业具体的股利分配形式做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最基本上应当做到在出现各种问题时能有一个大致相当的管理条例来约束。针对我国企业在股利分配行为中存在的分配不规范问题,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规定一个企业所必须采取的股利分配方案以及如何实施等细节问题,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企业的股利会计政策处理的完善性,从法律和内部监督上多渠道地完成监督工作,既有利于经济部门的监督和国家的管理,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也有利于中小股民的参与,促进我国股份制度和股票证券市场的完善。
  3.规范企业股利政策的选择实施
  我国企业的股利政策存在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缺乏连续性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国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从制度上完善,其次在管理上监督。在制度上,相关部门应当借鉴西方或我国股利政策实施效果较好的企业作为范本,使其他企业能有一个相对的标准可以参考和借鉴。同时也可以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使相应的企业少走弯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
  在管理上,除了要加强对企业的具体监督外,还要形成一些其他的新的监督力量,如中小股东形成的监督,外部人员形成的监督力量等等。由于中小股东和外部人员监督的成本较高,所以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一些非行政性的安排,引导或鼓励机构投资者对持续、稳定派现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重视度。
  (河南淮阳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