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综述
2008-12-16董立淳
董立淳
摘 要: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政府定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筹资标准、补偿水平和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需求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有待进一步拓展。
关键词: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132—0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根据现阶段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从解决现实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最紧迫、最现实、最直接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出发,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形成了大量的文献和成果。本文对此进行总结和梳理,旨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现将近年来相关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和观点作一综述。
一、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能定位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一个中心问题。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Mr.Adm Wagstaff认为,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目前所面临的挑战与中国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扮演的角色有关。在中国的医疗卫生市场中,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问题,而且存在严重的不公平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干预医疗服务领域。邵德兴、梁春贤等人研究了政府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承担的职责。邵德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建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干预和支持,这是由农村合作医疗的特性所决定的。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干预和支持,加大公共投入力度以弥补市场供给的不足。另外,由于医疗市场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供需双方的道德风险等市场失灵现象,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客观上也要求政府的干预。[1]梁春贤认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责任必须重新定位。首先,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负有制度设计的责任。其次,政府应在新型合作医疗改革中承担一定的财政责任,给予新型合作医疗改革必要的财政补贴,承担其运行成本。第三,政府在新型合作医疗改革中应充分发挥其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筹集和支付情况的审查,使整个合作医疗运作过程公开化,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2]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强调自愿原则,这就使得逆向选择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经济学视角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逆向选择行为进行分析。另有学者把发达国家解决逆向选择的方法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分析,认为要想解决医疗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否则该问题很难得到圆满的解决。他们从期望效用理论模型出发得出一个结论,即在“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无法实现政府希望的人人参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面临供需双方道德风险的挑战。Hengjin Dong、Lennart Bogg等人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发现,医疗保障对门诊患者用药有着重要影响。在有医疗保障和没有医疗保障的两个群体之间,每次门诊用药的数量和费用都有着重大差别,有医疗保障的群体比没有医疗保障的群体每次用药的数量少,但药费高(因为他们用的都是价格昂贵的药)。因此,国家财政给医疗机构拨款和医疗保障改变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导致医药费用的不断增长。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遵循自愿原则。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满足不了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政府设立了名目繁杂的收费项目,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对此,政府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以合作医疗的名义进行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应强调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是否具有吸引力,关键在于其给付结构,只要给付结构科学、合理,自愿参与原则不会影响农民的参合率。[4]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强制性原则。自愿参与原则会使疾病风险高、需要更多医疗服务的人群热衷于参加合作医疗,而那些疾病风险低的健康人群却不愿意参加,从而加大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自愿参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愿原则,进行某种程度的强制。只要参保农民从合作医疗中真正得到了实惠,合作医疗真正起到了为农民防范疾病风险的作用,强制参与并不会遭到农民的反抗。[5]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坚持适度原则。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由于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要想让他们心甘情愿参与合作医疗,必须要有足够的财政收入、高效的组织机构、强有力的舆论宣传、适宜的保障模式和水平、高质量的服务等,而这些条件在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因此完全自愿的参与原则不适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而强制性原则会让已经习惯了自愿原则的农民觉得他们的自愿选择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会影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因此强制性原则也不是最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适度强制原则。对于高收入人群,采取自愿原则;对于中低收入人群,采取强制性原则。[6]另外,王玲采用竞争性市场分析方法和博弈论分析方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表明,我国现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该在试点阶段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形式,而在正式实行阶段应该采取强制参与形式。[7]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补偿水平和保障范围等问题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关键。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源于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对农民和政府的筹资比例问题学术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集体经济衰落、农民增收缓慢而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条件下,政府应该在筹资方面承担主导作用。[8]第二种观点认为,筹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农民的年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二是适度的补偿水平。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集体经济实力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等状况,比较合理的筹资比例为农民个人占40%—50%,政府占25%—40%,集体占10%—25%。[9]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正常年代,农民个人筹资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0%,平均医药费补偿水平可以达到30%左右,各级政府用1.0%—1.5%的财政收入支持合作医疗,不仅可以使合作医疗的平均补偿水平达到50%—60%左右,而且将使所有的特困户和贫困户参加到合作医疗中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公平性。[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主要有两种类型:单纯大病统筹和大小病兼顾(既补住院费用又补门诊费用)、以大病为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第二种类型。这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做法。但是有学者认为,以大病补偿为主的补偿模式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把目标定在保大病,实际上放弃了对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并且这种保障模式还容易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11]
萧庆伦等学者对中国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中国西部农村存在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高、服务质量低、因病致贫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大病保险来解决,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支付制度和激励机制、政府管制、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行为等都会影响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他们认为中国的合作医疗制度属于“低保费、高共付率”形式。虽然低保费有利于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高共付率却会阻止他们对医疗服务的实际利用。这种模式下的合作医疗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他们提出了一种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互助医疗模式,建议把补贴投向低收入农民,降低共付率,从而提高农民的收益公平性。[12]刘远立等人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了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其一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其二是政策和环境的规制。根据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他们提出不同地区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行三种不同的医疗保障模式。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建立以大病为主要保障对象的住院保险;中等发达地区应发展合作医疗,重点提高农民的支付意愿,扩大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贫困地区,应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防止因病致贫。[13]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分析
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问题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陈在余研究了我国农村居民在缺乏医疗保障的情况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不足问题。他认为,农民参合受自身收入水平的限制,要求较低的筹资费用和较高的费用补偿,以规避医疗风险,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为了维持基金平衡,在较高医疗费用条件下实际补偿是比较低的,难以达到农民规避风险的期望及作用,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导致农民对新农合的需求不足。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14]还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分析指出,由于新农合费用补偿水平低,农民得不到更多的实惠而不愿接受,因此应当适当调整费用支付比例,提高费用补偿水平,以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因此,设计和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是构建农村合作医疗稳定机制的重要因素。
唐立健等人应用扩展线形支出系统就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支付能力进行定量分析,其结论是农民医疗保健的边际消费倾向是比较低的,仅为0.0035。按照目前的筹资标准,76.7%的农民对合作医疗具有完全支付能力,17.4%的农民具有一定支付能力,只有5.9%的农民没有支付能力。农民对合作医疗的需求价格弹性小于1,因而筹资水平的变动不会引起合作医疗需求的很大变化。考虑到参合农民的收益水平和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可适当提高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15]。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采用信息经济学、医疗保险学等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原则、保障范围、补偿水平、资金筹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需求和政府在合作医疗中的职能定位等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1.应对新型合作医疗与传统合作医疗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过程,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因此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离不开追根溯源,要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变迁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新旧两种合作医疗制度的对比分析也十分必要。
2.应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相关医疗机构监督机制的研究,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益。医疗保障制度涉及被保障对象、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保障机构三方,由于现实中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这必然造成医疗服务供给一方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如多开药、开高价药、提供不必要的高额检查、化验项目等。对此,无论是医疗服务的需求者,还是医疗保障提供者都很难对医疗服务的供给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我国尚未建立通过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医药处方和医院服务价格合理性的审查机制,也未形成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监督与制衡。因此,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各环节的有效监督十分重要。
3.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及促使其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和手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的本质含义是“公平享有”,任何公民,无论民族、性别、职业、地域、收入水平等,都享有同等权利。这为我国最终实现城市和农村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面临新的制度变迁,我们需要提早从制度经济学范畴深入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向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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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王玲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与者合作关系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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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彩虹.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的理论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6,(9).
[6]李佳.自愿与强制之间的抉择:适度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与原则的博弈分析[J].学术交流,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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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萧庆伦等.中国农村互助医疗[J].中国卫生经济,2004,(7).
[13]刘远立等.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合作医疗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2,(2).
[14]陈在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求不足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7,(3).
[15]唐立健等.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求价格弹性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7,(4).
责任编辑:随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