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及其治理
2008-12-16张勇濂
张勇濂
摘 要:改革开放后,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犯罪状况却不容乐观。这与城乡体制性因素和社会的客观原因密切相关。个别农民工进城后其经济上和精神上利益被“剥夺”,从而产生巨大的“角色落差”心理,最后导致其犯罪增多。深入分析农民工的犯罪原因,树立社会公正理念,倾注人文关怀,推进体制改革,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城乡体制;利益“剥夺”;角色落差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129—03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民工潮”出现以来,大量农民在利益最大化与追求自身发展的动机下涌入城市,形成数量壮观、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群体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型社会阶层,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为什么在乡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农民,进城后却会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为什么农民工在城市会成为易犯罪人群?这些问题,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存在具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现存制度与体制的框架下,这样一个规模庞大、贡献突出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面临重重困境。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导致进城的农民工在城市遇到生计困难时,无法应对困境,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越轨行为。在心理层面上,城市社会不合理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除了经济上受到不公正对待之外,精神上也受到歧视,他们感到自己由“乡村的主人”变成了“城市的被歧视者”,这种不平衡和心理落差使他们对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现实产生不满情绪,极易产生各种攻击性、报复性心理以及其他反社会心理,从而引发犯罪,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因此,本文着力探讨导致农民工犯罪的体制性因素和心理原因,以期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
有观点认为,较低的群体素质是农民工群体产生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主要原因。对此,需要对农民工群体的素质进行辩证分析。据统计,农民工年龄结构以青壮年居多,学历以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为主,45.4%的农民工学历为初中,27.6%的为高中(中专或中技),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近30%左右,只有11.9%的为小学。可以说,农民工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和骨干,他们进入城市后,为我国城市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从农民工进城的打工动机看,他们从“饥饿逻辑”到“货币逻辑”再到“利益逻辑”,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观故意。由此,较低的群体素质并非必然产生破坏社会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越轨行为。应该说,部分农民工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产生根源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这种现有的体制框架未能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一个稳定、安全、公平的生存空间,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1.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受到“剥夺”
一是城乡二元制度排斥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起分享国家资源的机会和可能。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其原有的功能是从制度上确立城乡之间的身份差别,对城乡居民实行差别供应,并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很明显,户籍制度的确立及其后的功能发展改变了设置前的初衷,在此制度下,农民即使突破地域限制进入城市,也无法突破身份限制,无法与城市居民一道共享国民待遇。二是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制度从各方面对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间接性不利影响。就业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从各方面对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直接构成了障碍。就业方面,农民工遭受到职业、工种和岗位的限制,多是在次属劳动力市场或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多从事脏、险、累、差、高强度等工种,就业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住房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因经济偿付能力低,只能租赁质量低劣的二手房或者与进城的同乡挤在城市郊区廉价的农民房,缺乏稳定的住所;社会保障方面,现行体制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而新的适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时还没有建立起来;子女教育方面,城市政府不可能为农民工子女教育进行资金投入,农民工子女因而被排斥在城市公办学校之外。对进城的农民工来说,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只承认稳定的城市居民,而不承认流动的农民工。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与农村户口的人仍然持有双重的标准,对前者是保护,对后者是限制。[1]
2.农民工的精神利益受到“剥夺”
一是在精神层面上,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群体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体系,直接导致的城市封闭性和集体排斥性对城市居民产生了不良导向,长期形成的“一等公民”身份意识使部分市民倾向于跟农民工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们不能友善和平等地看待农民工,在心理上将农民工视作“外来人”,在认识上表现出偏见,在行为上表现出歧视。二是城市政府出于维护城市居民既得利益的考虑,对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就业采取限制与排斥,农民工群体进入城市后长期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就业,收入水平低,经济地位低,经济上的拮据间接地造成他们文化生活的贫乏,使他们的精神和心灵长期处于孤独状态。三是农民工除了在“乡缘”或“亲缘”关系中寻找心灵慰藉与同质文化外,与城市居民几乎没有任何互动与融合,这在客观上进一步扩大了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从近几年出现的农民工犯罪具体情况来看,很多原因并不完全在于他们的贫穷,而是与他们对不公平的待遇和身份的不被认同有着很大的关系,城市的这种群体性偏见与歧视伤害了农民工的人格和尊严,也阻止了他们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与互动;心理上的伤害和交往的缺乏使他们无法建立起对城市居民的信任,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的底层。
3.“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双重剥夺的后果是农民工出现“角色落差”心理
一是农民工从“乡村的主人”到“城市的边缘人”的角色落差心理。进城前农民工长期生活在乡村,自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以及乡村平等、融洽的社会关系,使农民时时感到自己是“主人”,而农民工进城后在城市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屡屡碰壁,使其感受到他是城市中的“漂泊者”,遭受城里人的冷漠与歧视;二是农民工与市民不平等的角色落差心理。农民工进城后,看到自己周围其他人出入高档社区、豪华饭店,享受城市生活,而自己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干得比他们多,工作比他们累,却不能和他们同样获得生活享受,内心产生一种不平和愤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受到双重“剥夺”的时候,其产生心理上的“角色落差”是必然的。如果其思想上长期积累的忌妒、压抑和愤懑的心理得不到正确释放,会逐渐形成一种“仇视”城市社会的心态,这种“仇视”心态的存在,促使农民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发生行为上的越轨以至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他们生活困境和心理冲突的集中表现。
三、农民工犯罪的治理思路与建议
农民工犯罪问题涉及到整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事关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和社会应确立社会公正理念,切实倾注人文关怀,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消除由农民工犯罪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失稳的不利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树立社会公正理念
农民工犯罪问题,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制度的存在及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对该群体产生的不公正待遇。就目前的户籍制度来说,它是一种以先赋身份而并非后天的努力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屏蔽”制度,它所屏蔽的对象是进入城市并为城市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这显然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都十分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关注农民工弱势群体是党、国家和城市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从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彻底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这就需要确立公正的价值理念。[2]
2.以思想政治教育为纽带,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这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以人为本和与时俱进。作为新阶层的农民工群体,进城后他们的利益要求和表达欲望急剧提升,而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如果不能为其提供制度化的表达渠道,那么他们就要寻找一种非制度化或者非法的渠道参与社会,这种渠道包括犯罪甚至动乱。因此,把农民工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围不仅拓展和强化了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扩大了教育对象,而且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以社区和单位为载体,多形式、多方向、多渠道地把农民喜闻乐见的、健康的内容灌输到农民工的精神生活中,使他们真切感受到党的政策、社会的关爱和市民的友善,使他们逐渐化解心中的不满、消释心中的积怨。
3.推进体制改革,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管理方式
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需要各级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整治,综合治理。第一,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探索和解决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深层次问题。最主要的是探索和改革两项制度。一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二是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第二,要抓紧解决当前农民工存在的突出问题,最主要的是权益保护和劳动就业问题。从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现象可以看到,在惩治违法犯罪者的同时,用法律手段帮助贫弱者更为重要。2003年9月1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各级政府以社区为单位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法律援助站直接与农民工建立联系,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这是农民工维权和减少犯罪发生的一种很好的方式。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就业政策应着重考虑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平等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同时着手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二是大力加强非正规就业的管理。今后较长时期内农民工的就业仍将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大力加强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管理,为农民工从事非正规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以行政、法律手段规范劳资关系,杜绝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发生。第三,坚持“以人为本”,改变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要把对农民工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防范式”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管理,通过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加强与改善,增进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城市居民的互动与相融,增强农民工对“城市大家庭”的认同感、归属感,切实改变农民工进城后心理上的“角色落差”。
参考文献
[1]朱力.群体性偏见与歧视[J],江海学刊,2001,(6).
[2]钱正武.农民工与社会稳定: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J].池州师专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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