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垄断及其效率的再认识
2008-12-16杜传忠
杜传忠
摘 要:把垄断与经济的低效率简单等同起来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垄断是一个包含多重含义的经济学范畴。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具有不同的效率表现,一般所说的“垄断具有低效率”主要是指垄断市场行为,而不应该是垄断市场结构。垄断市场结构具有多重性效率体现,具体包括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等。对垄断及其效率进行再认识,对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垄断;效率;再认识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093—04
我国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这无疑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但要科学、合理地实施《反垄断法》,需要从理论上对垄断及其效率问题进行重新研究和认识,特别是要对传统经济理论简单地将垄断视为竞争的对立物,认为垄断妨碍了竞争,从而导致经济低效率的观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垄断”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多重性
传统经济理论笼统地将垄断与竞争对立起来,并将垄断与经济的低效率相等同,这是很片面的。要客观地认识垄断的效率性,首先应准确把握垄断的具体含义。实际上,“垄断”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认识的复杂经济学范畴。首先,从基本表现形式看,垄断可主要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西方国家它是占主导地位的垄断形式,对其效率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视为低效率。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是一种体制现象,它是依赖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建立起来,并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的一种垄断形式,主要发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和正处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均具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性,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的自由和平等竞争原则,造成政府与企业的角色错位,进而导致了经济的低效率。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有一种自然垄断,是指在电力、煤气、自来水、供热、电信等公用事业部门,为实现规模经济和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垄断经营的垄断形式。其次,从内容上看,垄断可分为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关系和竞争态势;后者是指垄断市场上企业的市场操纵行为,包括垄断企业在市场上凭借垄断势力,操纵价格、控制供给以攫取垄断利润的行为等。最后,从成因上看,垄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形成,主要有由于某种资源具有某些天赋特性而使其所有者拥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而形成的垄断;技术或知识的发明创造者由于具有技术专利权或知识产权而形成的垄断;通过市场竞争导致的赢家的垄断;行业特征导致的自然垄断以及非经济的强制性力量导致的行政性垄断等。
二、垄断结构效率与垄断行为效率的差异性
对垄断及其效率进行再认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的差异。传统经济学所论及的垄断的低效率,实际上主要是指垄断市场行为的低效率,即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制定垄断价格而操纵市场,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其行为既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又弱化甚至丧失掉了自身从事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降低了经济效率。当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对这种垄断行为予以限制。垄断市场结构的效率性如何判定,需要作具体分析。从现实经济过程看,垄断市场结构常常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企业的高强度技术创新等效率效应相联系。规模经济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范围经济则发生于成本的弱增性,二者一般都要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以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或使企业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以达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至于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大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早已被国内外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实践所证实。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一旦政府规制不力,垄断大企业就可能从其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垄断行为(但这种现象并不具有必然性)。同一种市场结构下的企业可能表现出很不相同的企业市场行为,同一种企业行为也可能产生于不同的市场结构之中,单纯从市场结构的垄断和竞争程度来判定企业行为的效率高低是片面的。现实中许多垄断型市场结构,其市场竞争程度却很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个国家的企业不但要与本国其他企业竞争,而且要与国外企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某些大企业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其也难以长期依靠操纵价格来谋取垄断利润,它们可能更重视非价格竞争,特别是依靠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来维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在面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时,垄断企业也常常会选择进行技术创新,以保持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长期以来,人们不但从理论上没有区分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的效率差别,而且在实践上将二者简单地等同,或者干脆通过规制垄断市场结构来达到规制垄断市场行为的目的,如施蒂格勒所主张的应将大厂商拆散为许多小单位的主张遵循的就是这样一种逻辑。美国历史上的一些反托拉斯判例也是这样,如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该公司拥有铝产品市场份额的90%,尽管没有发现任何不利后果,但法官还是判其违犯了反垄断法,并为这一判定辩解道:国会没有规定好的垄断或者坏的垄断,垄断本身就是违法的。在1890年至1970年的数十年中,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目标,其对垄断市场结构与垄断市场行为往往不加区分,并往往把反垄断与反“大型企业”等同起来,认为企业过大意味着竞争太弱而垄断程度过高,从而降低了经济效率。实际上,恰恰是这种以反垄断为名、人为地限制企业规模扩张的做法,才真正会降低经济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已逐渐改变这种认识,对垄断结构的限制逐渐减弱。英国、德国及欧共体的反垄断法也都明确规定,企业构成垄断状态或市场优势地位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为谋求垄断利润而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时,其才是反垄断法追诉的对象。
三、垄断市场结构效率的多维性
从所影响的经济层面看,垄断市场结构效率可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从效率表现特征看,垄断市场结构效率又可分为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
1.垄断市场结构的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
垄断市场结构的微观效率主要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对资源配置、技术创新等的影响,一般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对此都进行过一定的分析,而对垄断的宏观经济效率却很少涉及。为此,这里主要对垄断市场结构的宏观效率进行分析。
首先,垄断市场结构有利于推动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侧重于从需求角度研究经济增长的实现过程和条件,但实际上,经济增长的最终实现是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供给角度看,经济增长过程来源于各种要素的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曾把经济增长具体归结为以下七种因素的作用:就业人数和年龄—性别构成;包括非全日工作的工人在内的就业人员的工时数;就业人员的教育年限;资源配置;资本存量的大小;规模经济;知识进展(包括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进展)。其中,后三项直接或间接地与垄断市场结构有关,因为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存量,能够实现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且大企业资本实力雄厚,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技术创新,从而实现知识进展,并进而促进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其次,垄断市场结构有利于促进一个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产业的角度说,市场结构实际上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生产要素在企业内和企业间的一种动态组合方式及相应的市场活动,因而它对产业结构具有直接的影响。垄断型市场结构有利于主导产业的发育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主导产业又通过对其他产业的支持、带动和较强的关联效应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国民经济各部门与产业生产率的持续增长,从而导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罗斯托曾指出,现代经济成长的实质是(主导)部门的成长过程。主导产业的发育成长需要大量投资,同时面临着比成熟产业大得多的市场风险,这就决定了筹集资本和承受巨额风险的主体往往只能是垄断市场结构中的大企业,而不会是以静态效率标准为根据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原子型企业。主导产业的发育成长以高收益率为条件,而高收益率只能在投资主体对市场运行具有较强控制时方可获得,投资主体至少要控制新技术扩散的速度和新企业的大量进入,以便使价格水平居于高位而不至于迅速下降。这种控制的结果,一方面是高收益的获得,另一方面则造成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形成了垄断市场结构。企业技术创新是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技术基础,以大企业为主体的垄断市场结构更有条件实现那些投资巨大、风险较高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项目,从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最后,垄断市场结构有利于提升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这个国家的产业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业相比所表现出来的竞争优势。企业是产业的微观载体,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决定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生产效率、技术创新能力和规模经济水平等,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由市场结构的垄断、竞争态势所决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其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都表明,以少数大企业为核心的垄断市场结构是培育和提升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工业革命以后,重工业逐步取代轻工业和农业,成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相应地,以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大企业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发展和提高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导性力量。一部近代经济史就是不同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位次交替、上下沉浮的历史,在这种交替过程中,大企业或以大企业为主导的垄断市场结构的作用越来越明显。19世纪末,长期作为头号经济强国的英国的工业被美国和德国超过,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英国大工业企业相对于美国和德国大企业发展滞后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与英国一味地限制垄断和大企业发展的做法不同,美国大力发展钢铁、汽车、化工、机械等重工业,通过大规模的横向兼并扩大企业规模,迅速形成垄断型市场结构,从而较快地提高了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也是通过大力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迅速实现经济赶超的样本国家。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经济增长速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产业竞争力甚至超过当时的美国,以至于引起美国朝野惊慌。当时,美国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过严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使美国失去其在世界上的经济绝对优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日本政府特别是通产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发展大企业的政策措施,大企业集团的快速成长促使日本工业化的重化工业过程迅速完成。如果说美国是在众多小企业经过内部成长或外部合并后才发展成适合现代工业的大企业的话,日本则是依据政府推动而直接建成了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从而使日本在钢铁、汽车、造船等行业的世界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
2.垄断市场结构的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
在经济学说史上,古典经济学家对竞争过程采取的是一种动态分析方法,他们的这种分析并不系统,且常常贯穿于其分工理论、价值理论和资本理论中。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同时,对资本主义市场竞争过程也进行了动态的考察和分析。古典经济学之后,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分析方法在市场竞争研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因此得出许多对垄断效率的歪曲认识。直到20世纪以后,创新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熊彼特才重新复活市场竞争的动态分析,并尖锐地批评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竞争过程的静态理解。在他看来,市场竞争本质上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这一过程来自于以企业为主导的各种创新活动,在一个静态的模式内是无法评价其作用的,并且,这种“创造性破坏”所实现的长期动态效率远比传统理论所强调的在每个时点保持资源最优配置的静态效率更重要。如果说完全竞争实现的是资源的最佳静态配置,那么垄断市场则有利于实现动态效率尤其是创新活动,也即从动态角度看,垄断市场结构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
从现实中企业竞争的动态过程来看,垄断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的大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激烈的竞争,最后脱颖而出,成为市场支配者的。垄断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企业竞争强度的增大和效率的提高。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在垄断市场上,竞争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在层次上和形式上发生了新的变化,并由此产生更高的市场效率。首先,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竞争形式趋于多样化。自由竞争的主要形式是价格竞争,而在垄断阶段,除了价格竞争外,还存在多种形式的非价格竞争,包括产品质量竞争、样式竞争、销售条件和促销手段竞争、技术创新竞争以及开拓国外市场竞争等。其次,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竞争环境趋于有序化。从竞争的具体动态过程来看,自由竞争条件下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其规模普遍较小,实力一般较弱,相互之间进行着你死我活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以大量企业的破产倒闭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作为代价。而在垄断市场上,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一般是规模巨大、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许多跨出国门驰骋于国际市场的大跨国公司,它们之间的竞争无论在强度上还是规模上都是自由竞争所无法比拟的,并表现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较高的运营效率。正是基于此,在发达国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从长远看,适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对竞争和技术进步可能更有利。美国有的经济学家就一直强调,应该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反托拉斯法中的效率概念。
四、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取向
对垄断及其效率进行重新认识对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启示。首先,应清楚地认识我国现阶段垄断的类型和特征。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主要包括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其中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在很多方面交织在一起,而经济性垄断总体上还不甚显著,真正在经济生活中造成大量低效率现象的是行政性垄断。其次,现阶段我国反垄断的重点应是限制乃至消除各种形式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及其负面效应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结果,这种垄断从根本上限制和阻碍竞争、保护落后,并直接或间接地引发腐败行为,是导致我国现阶段经济运行低效率和大量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诱因。消除行政性垄断一方面靠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款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加以约束和抑制,但从根本上还是要靠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最后,强化对经济性垄断行为的限制与惩治。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面临着推进工业化进程并最终完成工业化的艰巨任务。同时,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规模和实力较小的企业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一方面迫切需要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大企业集团,形成集中型产业市场结构,以提高产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必须对企业妨碍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加以限制,如限制以合同、协议、决议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范围的行为等,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低价倾销、搭售、设置歧视性待遇等),限制以反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行为等,以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汤敏,茅于轼.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沈蕾.跨国竞争对反垄断的抑制作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3,(6).
责任编辑:邓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