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现实选择
2008-12-16曹小武杜玉红
曹小武 杜玉红
摘 要:金融混业经营有多种形式,通过对几种形式的对照分析,从我国的现实选择和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角度出发,在大规模放开混合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佳形式,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施行混业经营的最佳初始入口。
关键词: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6—0085—03
一、国际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综述
(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变
金融分业和混业各具优势,分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有助于提高效率,世界各国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自发或自觉地选择了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早期的自然分业阶段,从1694年以英格兰银行成立为标志的商业银行诞生到19世纪末,这一时期的分业不是依靠法律的规定,而是自然形成的。2.19世纪末到1929年,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这时的混业也是在“效率”的刺激下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3.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以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有管理的混业经营的道路。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分业与混业,是在安全稳定与提高效率的比较中自发形成的;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分业与混业是在加入了政府一定程度的管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金融企业和政府在安全和效率的平衡中不断演进的过程。从这种迂回变迁到混业经营的演进中,可以窥探到混业的动能来自企业和市场,政府干预的动能来自于防范系统风险的使命,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干预将会越来越少,企业和政府的立场会在市场中趋于一致,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最终将是综合的。
20世纪20年代大危机前,各国金融业基本上都处于自发的混业经营状态。20年代末的大危机造成许多银行的倒闭,混业经营被认为是引爆和传递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原因,受到广泛的指责,由此,大多数国家的政府自觉地选择了有严格限制的分业经营。在其后一段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由于市场自身力量的牵引,各国又纷纷选择了有一定管制的混业经营制度。
美国:从1987年开始,联邦储备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重新进入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混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2001年与所罗门公司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银行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美国的混业经营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控股公司不允许银行直接从事其他非银行的金融业务,但允许其通过控股的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从事保险承销业务。
英国:1986年,英国进行了一场“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废除了各种禁止混业经营的条令,从此,混业经营快速发展。这场改革是从证券交易所允许银行购买证券交易公司并直接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开始的。英国的混业经营是以经营控股型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
德国:德国的金融制度比较独特,即使在大多数国家为规避风险选择分业经营的时候,德国的金融业也一直坚持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全能银行模式。1975至1979年间,德国政府组织专家对全能银行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评估,专家组认为完全没有理由对全能银行制度进行根本的改变,继续发展这一制度是保持德国银行竞争力的基础。
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地进行混业经营的探索。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混业经营已不仅仅是一种趋势,而是一个了然形成的现实主格局。
(二)世界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经验
1.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
从金融史的角度看,混业经营一般发端于银行混业,至今,银行仍然是现代金融集团内部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员。从银行混业的视角考察,目前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混业经营的模式,一是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即法律允许银行本身直接兼营证券、保险等业务,整个金融集团就是一家金融百货公司;二是英国的混合控股模式,即允许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子公司,兼营其他金融业务;三是美国的纯粹控股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本身或与其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分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或另设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2.金融分业条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
现代金融的混业经营并不限于银行进入其他金融服务业,其他金融企业也可以进入银行业和先前不曾涉足的其他金融服务,从而进入混业经营的行列,银行混业扩展到了金融混业的新阶段。从金融分业与混业的视角考察,当今世界上存在如表1所示的金融业经营模式:
二、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要求
(一)经济利益驱动
1.混业经营可以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集团协同效应的优势。一是集团内部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通过紧密合作,整合系统资源,形成金融超市,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的多元化带来了利润来源的多元化。二是可以组合利用不同地区、不同金融产品的优势,更有利于业务发展和创新,增加金融服务手段,设计出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产品。三是可以建立规模化的营销网络,降低信息收集等的平均成本,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2.有利于降低内部风险。一是集团公司主要行使股权投资职能,不同业务的成员公司管理互相独立,管理的专门化,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降低管理风险。二是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严格的市场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市场风险降低。三是内部多个法人,各项业务在独立的成员公司内部进行,相互之间无须为个别成员的业务风险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自身整体的资金安全。
(二)行业内部竞争
分业经营使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局限于传统领域,业务狭窄,规模小而分散,极大地限制了各自的竞争力,尤其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主营收入下降,边际利润由于资金成本的提高而大大减少,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而在混业经营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都得到巨大发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并购重组,可以扩大了集团公司的盈利空间。同时也由于经济、金融的一体化的发展,各金融机构也需合作以共享客户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多方面需要。我国金融业服务手段、服务种类的不足,已经严重地制约了金融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三)外部环境压力
根据协议,在入世两年后,我国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五年后,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可以办理居民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客户和地域限制。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将会采取分设不同子公司的形式,同时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申请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牌照。在未来几年里,这些外资金融百货公司将在极不平等的前提下与中资金融机构展开优质人才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竞争,优质人才和客户有向外资金融机构转移的风险,中资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迅速滑落。在新兴的金融服务领域,外资金融机构也会因其先发优势首先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2006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转折之年,外资银行的所有业务已彻底放开,外资金融机构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与我国银行业展开全方位竞争。外来竞争的压力迫使我们重新审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虽然目前看来,我国的分业经营与监管实行的时间还不长,金融系统防范风险、抵御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还不强,但是面对压力,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混合经营方式来应对竞争,是非常必要的。
(四)业务发展规律
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功能趋于融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催生了更加高级化、复杂化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对混业经营提出了现实的客观需求,社会经济金融条件提供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条件。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不再是在原有轨道上的简单回归,而是进化到了更高的层次,这是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适应这个规律,我国的金融业才有自己的生存发展空间,至于如何顺应规律,顺利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过渡,则是另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主要与一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水平密切相关。在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水平既定的前提下,选择的标准是两种制度的优越性和危害性的对比,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法进行比较,也就很难说分业与混业孰优孰劣。
当前,改变分业现状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与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紧迫形势是相关的,我们没有拒绝探索实现混业经营方式的理由。而无论是英国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德国的全能银行还是美国大危机前混业体制,其内控和监管水平的要求都要高于美国现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美国金融业为了绕开分业管制而进行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的创新,同时也切实有效地防范了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一种内部分业、集团混业的经营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分业与混业的矛盾与不足,回避了历史上的混业经营的缺点,集合了分业与混业两种制度的优势,同时又基本保留了分业制度的内控和监管的一种比较理想的过渡模式。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将金融控股集团定义为: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的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资本要求不同。结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应该是: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地分布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
由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国内混业经营的机构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光大、平安以及后来的中金、建银和银河。同时,产业资本在国内投资形成的控股(参股)集团发展较快,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方正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互动,如海尔集团。1999年以后,我国政府虽没有从法制上明确规定可以混业经营,但金融业的实际做法多少带有考虑开放混业经营色彩。概括起来,按控股主体以及控股方式可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分成四种模式:纯粹控股模式、经营(混合)控股模式、产业纯粹控股模式和产业经营(混合)控股模式。
古今中外从来不曾存在过完全“纯”的、能够严格理论界定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既然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了混业经营,它就应该已经是一种混业经营的模式,而且,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便于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的混业经营模式。该模式下,基本解决了追求混业经营所要求的效率问题,同时,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经营,分别接受监管,能够规避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阻隔风险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蔓延传递,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其可能的风险程度基本上在我国金融业者和监管部门可承受的范围内,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成为我国探索混业经营方式的最优选择方向,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在现阶段以美国式的纯粹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为样板,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初始对象选择上,面临转型任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值得重点考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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