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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2008-11-18闫素娥

关键词:中日关系钓鱼岛

闫素娥

[摘要]钓鱼岛问题,是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已成为中日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中日关系的发展,而且涉及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发展的大局。中日必须从21世纪两国关系发展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分歧,和平解决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归属;中日关系

[中图分类号]K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3-0141-05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由于日本的侵略及其他历史原因,钓鱼岛成为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问题。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成为中日两国之间最为重要的主权争端,成为我国海上安全环境中面临的热点之一。现日本的历史教科书已公然声称钓鱼岛为“日本领土”,我们也务必在我们的历史教学中,结合教材的有关章节,向学生讲明钓鱼岛的历史与现状,以提高历史教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一)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

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8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5平方公里。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台湾、福建等省的渔民从事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场所。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按照“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因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均载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明清两朝500年间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册封使回国后都要将经过及琉球的情况写成奏章,上奏皇上。据《明实录》、《明史》记载,1376年(明洪武五年)明首任册封使杨载出使琉球,记录了在钓鱼岛的最边远的赤屿——“此中国之界”准备猪羊用来祭祀海神,然后进入“琉球之界”姑米山(今久米山)的经过。由此可见,中国官方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最迟可追溯到1376年。只是明初使者回国后所撰文献档案因档案处遭“回禄之变”失火未留存下来,故现存最早详细记载此事的中国正史史籍是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根据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1534(明嘉靖十三)年明朝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和1722(清康熙六十一)年清朝使琉球册封副使徐葆光的《钟山传信录》中,均把“古米山”作为中国和琉球的西南边界。在《钟山传信录》中,徐葆光明确记载,琉球王国的疆界包括以土名命名的三十六岛,水程南北三千里,东西六百里,远近环列。"~1863年清政府官方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的卷六至卷八中,用中文明确标注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钓鱼诸岛属于台湾府管辖,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标名属于琉球,编修的《台湾府志》更是将“钓鱼台岛”列为“台湾港口之一。”

(二)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

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1893(清光绪19)年10月,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三岛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诏书至今仍保存完好,字字确凿。‘这是中国有效地对钓鱼列岛行使主权的铁证之一。

(三)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1783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诸岛均属中国。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1875年,日本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英国在195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其中末卷的第24和28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列岛列入台湾辖区。

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但其管辖范围从未超出原琉球国范围。日本窃取钓鱼岛是在1895年4月,清政府因中日甲午战争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此至1945年,日本对上述条约中所涉及领土享有主权。因此,1896年,日本宣称钓鱼岛“属于日本”,1900年将钓鱼岛改称为尖阁群岛。但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这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1943年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钓鱼岛的由来和历史发展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种结论同样得到日本学者的支持。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条约角度讲,

日本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窃取的钓鱼岛等中国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中国。

另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

二、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一)钓鱼岛问题源于美日片面的《旧金山和约》

二战后,美国出于亚太战略的需要,于1951年与日本等国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划入美国托管区。对此,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当即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当时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国,“一国的领土主权,不因其他国家间的条约对该领土有所处置而受到剥夺或影响。”美日之间的条约不具备决定钓鱼岛归属的法律效力。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叫旦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使钓鱼岛的身份从属于台湾变为冲绳群岛的行政管辖区,为中日有关钓鱼岛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

(二)钓鱼岛问题始于美日《冲绳归还协定》

1969年11月,美国政府决定“将琉球于1972年归还日本”。此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已宣布,钓鱼岛附近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这对资源贫乏的石油消费大国日本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日本立即采取行动,先是派出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后又派出巡防舰至钓鱼岛,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竖立标明“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为8个岛屿起了日本名称。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冲绳归还协定》,并将钓鱼岛划人“归还领域”。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把我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美国被迫宣布:向日本移交的是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即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但日本却根据《冲绳归还协定》于1972年明目张胆地接管了钓鱼岛。美国通过归还冲绳,一手制造了中日之间的钓鱼岛权属之争,也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了便利。

三、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的行径

中日建交之时,双方从发展中日关系大局出发,曾就钓鱼岛问题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共识。但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之后,日本不仅不履行诺言,而且屡屡挑起事端,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日本政府认为,对钓鱼岛实施有效控制的最有效方式是加强岛上设施建设,形成实际占领的局面。为此,日本政府开始暗中怂恿右翼团体和人士前往钓鱼岛活动,1978年,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成员登上钓鱼岛建立一座灯塔以示“日本主权”;1989年日本海上保安厅派专员登上钓鱼岛视察等等。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日本政治大国战略的加速推进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1990年,“日本青年社”再次登上钓鱼岛设置新灯塔。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对争议地区“使用武力”的权力。1996年7月和9月,“日本青年社”又两次登上钓鱼岛设置灯塔;8月18日,另一右翼团体“尖阁列岛防卫协会”在岛上竖起一块长3米、宽2米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以显示钓鱼岛为日本所有;8月20日,日本政府公然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中国的钓鱼岛包括进去;8月28日,外务大臣池田行彦在访问香港时宣称:“尖阁列岛(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与中国的领土纠纷问题。”1998年5月,日本众议员西村真悟悍然窜到岛上,进行所谓的“行政考察”和“慰灵祭”活动。更有甚者,“日本青年社”于2000年4月20日,在钓鱼岛上建立为日本军国主义招魂的所谓“神社”,并计划定期参拜。日本政府则再三为其辩解,声称这一行动“合法”,还堂而皇之呼吁中方保持冷静,“因为尖阁群岛确实归日本所有”。2002年,日本政府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署了“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了钓鱼岛、南小岛及北小岛共3个岛屿,企图以“租借”为名,宣示其所谓“主权”,制造日本领有钓鱼岛的法理根据,并在外交交涉中显示日本政府的强硬立场。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在有争议的领土问题上采用“租借”方式进行实际控制。为此,我外交部向日方多次进行严正交涉,并提出强烈抗议,明确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拥有无可辩驳的历史和法律依据。”并强调:“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采取的行动是非法的。中方不能接受。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任何试图窃取中国领土的图谋都是不可能得逞的。”针对日本右翼势力企图窃取我钓鱼岛的种种行径,我国人民也开展了有理有节的“保钓”活动,特别是近几年来,祖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的民间保钓”人士,多次踏浪出海,保卫祖国的神圣领土。2004年11月,日本防卫厅有意透露出其不惜用重兵保卫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西南岛屿的计划。2005年1月中旬,日本政府外务省官员宣称“对钓鱼岛的控制权不可动摇”,气势汹汹地叫嚷“要对一切外国争夺的举动,预以坚决回击”等等。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已接管钓鱼岛上的灯塔,并把它作为日本的“国家财产”予以保护。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日本政府接管钓鱼岛灯塔”表态,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2月25日,日本政府又将这座灯塔正式记载在其新印制的海洋地图上;3月,日本石垣市市长扬言要登陆钓鱼岛“视察”,以履行所谓“行政首长职责”,特别是2005年4月5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了8家出版社出版的历史、公民等教科书的审定结果,公然声称钓鱼岛为“日本领土”,并将它纳入日本“保卫圈”之中。这充分表明,日本对钓鱼岛宣示其

“主权”的方式已由政府幕后支持右翼民间人士和团体到钓鱼岛的活动,转为由政府直接出面,采取行动主动宣示其对钓鱼岛的“主权”,反映了日本霸占钓鱼岛政策的升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日本强化钓鱼岛实际控制的战略图谋

日本背弃中日曾达成的“搁置协议”,不断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其战略意图:一是获得该海域丰富的战略资源。按照199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就是以此岛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有人曾经断定,这里的石油资源使之“有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金、银、钴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5000年,锰的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0年,天然气储量可供日本使用100年。日本若占有钓鱼岛,并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中国东海海域将丢失74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个数字几乎是中国与南沙群岛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执面积的总和。那么,中国失去的不仅仅是几个小岛和大片海域,而是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庞大海洋资源和空间。

二是觊觎钓鱼岛的战略位置。

钓鱼岛距日本本土达1000余海里,距琉球群岛80多海里,距台湾基隆仅70多海里,距中国大陆90海里,是日本实现其“千海里防卫”的据点,日本占领钓鱼岛,可将其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进400余公里,以此日本不仅可对我沿海地区的主要航道实行军事监控,钓鱼岛海域也成了日本进入台湾海峡,南下东南亚、南太平洋必经的战略之路,日本赖以生存的中东石油能源补给线上最西南端的一点。日本如果在钓鱼岛建立导弹基地,将直接威胁我台湾及沿海地区的安全。

因此,日本染指钓鱼岛想得到的绝不仅仅是东海海域的石油资源和几个小岛,更是其实现世界政治军事大国梦和遏制中国的世界性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钓鱼岛的发展前景

钓鱼岛问题是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近期,日本又图谋将台湾拉进钓鱼岛问题,还怂恿美国改变对钓鱼岛的政策,企图将钓鱼岛问题国际化和政治化。美国长期以来在钓鱼岛问题上基本上采取“中立”,在日本的精心策划下,2003年1月,日美在政治军事磋商中就美国在钓鱼岛驻军达成共识。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在这种背景下,钓鱼岛可能成为美、日对我进行军事干涉、监视、限制我海上军事行动的前哨阵地。其后果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而且会妨碍台湾问题的顺利解决,削弱我国的海上军事实力。可以预见,日本凭借其较强的综合国力,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将进一步强硬。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决心也不会动摇。因此,钓鱼岛问题已成为中日关系中最重要而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中日关系的发展,而且涉及亚太地区战略发展的大局。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钓鱼岛争端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在目前阶段,中日两国应遵守过去达成的共识,真正实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海域资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解决同周边邻国海洋争端的一贯主张,也是积极务实的解决权益争端的一项创举。只要双方恪守这一主张,钓鱼岛争端就可望和平顺利解决。因此,中日政府应充分信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搁置钓鱼岛领土主权争仪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将钓鱼岛周边海域作为中日两国的“共同开发区”,由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该海域的资源开发活动。但“搁置争议”并不意味着中国对日本有关钓鱼岛主权要求的默认,2007年12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举行例行记者会,就日本首相福田访华及六方会谈等问题答记者问,关于钓鱼岛问题,秦刚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搁置争议”是为了和平解决争端,“共同开发”是为了最终彻底解决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钓鱼岛问题若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仍无法解决,可考虑将其提交国际法庭仲裁或接受司法解决。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法律方法,国际上有很多成功的先例。中日两国间因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两国国民情绪、民族感情异常复杂,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上的任何细微举动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影响,特别是在钓鱼岛已被日本实际占有的情况下,若中国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程序,不仅会被日本曲解为间接放弃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而且在国际法上也将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对中国来说,以法律手段解决钓鱼岛争端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历史反复证明,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维护和加强中日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是双方唯一的正确选择: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及其海洋权益固然重要,但它毕竟不是中日两国关系的全部。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高度重视中日关系,愿意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发展新世纪的中日关系。只要两国以大局为重,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具体分歧,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并非遥不可及。

(责任编辑: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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