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2005年10大劳动争议案
2008-11-04魏浩征
2005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保持了高速增长的趋势。年终盘点,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此之多,竟超乎我们的想象。这些案件,或因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或因牵涉利益主体的广泛,或因争议标的数额的巨大,或因争议内容的奇特典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力资源》与国内领先的劳动关系网站——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共同评选出“2005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按事件发生时间顺序排列),聚焦热点,透视案情,不能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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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上海: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宣判,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研究院是国内唯一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15N技术为该院的自主知识产权。为保护自行研发的15N技术,该院先后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将15N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
2002年5月,上海化工研究院发现,熟知15N生产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普公司工作,且埃索托普公司的15N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上海化工研究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州公司出口销售。同时,埃索托普公司还向上海化工研究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15N标记化合物,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给该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化工研究院于2003年10月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陈、程、强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四被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提起公诉,此案于2004年1月中止审理。同年5月和8月普陀区法院和市二中院先后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伟元、程尚雄和强剑康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至2万元不等;埃索托普公司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
2004年8月,市二中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四名被告重新回到民事被告席。同时,根据上海化工研究院的申请,法院通知汇鸿苏州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05年2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诉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埃索托普公司和江苏汇鸿苏州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停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上海化工研究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最大的风险来自参与人员的泄密和同行的“挖角”,因此,加强技术人员及高管的管理就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约定竞业限制、申请专利、发现泄密行为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其实有很多法律手段可以用来保护商业秘密。本案中,上海化工研究院的成功胜诉为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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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平顶山:女工要求男女同龄退休权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
2005年2月8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要求男女平等享有同龄退休权的劳动争议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香华原系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职员,生于1949年10月,196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的相关规定,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原告周香华退休,并于2005年1月通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周香华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退休的决定侵害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违背了宪法。原告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告关于原告退休的决定。2005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周香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事实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原告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的诉讼价值在于,国内首次有人提出了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合宪性的质疑。宪法规定男女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但国务院规定了男60岁、女55岁不同的退休年龄,这一规定是否违宪,本案法官做出了否定的判决。有报道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考虑推迟职工的退休年龄,或先考虑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以减轻社会养老的压力,此消息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据了解,目前欧盟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5岁,随着全球老龄化的进程,调整退休年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各国都很慎重。近年刚刚把退休年龄由65岁调整到67岁的美国,是经过了将近20年的研究才最终实施的。因此,我国即使调整退休年龄,也不会很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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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成都:“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被判250万天价违约金
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230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吴林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绝不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要求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氏官府菜”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4月19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谭氏官府菜”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吴林负担。由于不服青羊区法院的判决,吴林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开庭审理,经调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点评:因违约跳槽而引发数额如此巨大的违约金赔偿,在国内餐饮界尚属首次。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厨师享受高报酬,自然须承担高风险,250万的违约金在不抵触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同样不违反公平原则。但需指出的是,此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判吴林承担25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这与当地劳动法规就违约金问题的相关规定滞后有关。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就劳动争议、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北京市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就吴林的情况而言,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其承担的违约金也不过只有30万元。对于那些没有对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的城市来说,一旦发生争议,违约金是否过高,界定起来就非常的麻烦和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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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北京:西门子裁员引发集体静坐抗议
2005年6月,部分西门子员工对于公司裁员表示强烈抗议。此前不久,西门子将其全球手机业务卖给明基BenQ。一个月后,一些员工突然接到公司要他们离职的通知。公司称,如果在当天17时之前接受这一决定,并同时归还电脑、SIM卡和员工卡,将得到“N+2”的经济补偿;如果超过17时仍未签字,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补偿“N+1”。所谓“N”,即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举个例子说,如果在西门子工作三年,月薪3000元,按“N+2”补偿,就可获得15 000元的经济补偿。不少员工对此次裁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则认为,尽管他们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是其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补偿底线,其“N+X”的方案已经包含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即‘代通金”。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作为补偿,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
点评: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还要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过劳动局报批等手续。因此,此次西门子裁员事件是违反《劳动法》的,无怪乎最后引起数十名员工集体静坐抗议等众多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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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征,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总经理兼首席顾问,资深培训师。长期从事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的咨询与培训工作,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的劳动法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跳槽防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违纪处理、裁员管理、用工成本控制、改制重组、劳动争议预防及应对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才能和丰富的经验。
作者邮箱:whz@laboro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