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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倒签期权丑闻对我国股权激励的启示

2008-10-30陈华敏

资本市场 2008年8期
关键词:行权期权高管

陈华敏

安然事件后,监管标准异常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出台,仍然无法阻止近年来美国倒签期权丑闻潮的出现。过度股权激励正成为公司舞弊的动力之一。股权激励作为一把“双刃剑”,需要有效的监管。这一问题引发了美国监管当局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反思,也对我国股权激励监管提供了有效借鉴。

美国倒签期权丑闻

倒签期权指公司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倒签”(backdate)至更早时期,以使激励对象获得一定时期内最低股票价格作为行权价来实现收益最大化,尤其是通过倒签期权,在有望拉抬股价的利好消息出现前确定行权价。虽然《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授予股票期权的条款,使“倒签期权”难度加大,但少数公司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利用美国可以让董事会各位委员对期权计划提交书面同意的规范漏洞,操纵期权授予流程,倒签期权以谋利。

根据美国SEC的指控,个别公司甚至还通过设立秘密账户,将倒签的股票期权授予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员工,并用这些期权去聘用和保留重要员工,同时伪造公司记录,并欺骗审计人员。

自2006年以来,先后有100多家公司接受SEC的调查,2008年5月14日,SEC指控博通(Broadcom)公司倒签期权案中,财务造假金额涉及20亿美元,成为最大的造假案。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规定,未如实披露这种行为与如实记账,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促进管理层的稳定和公司长远发展,一向被视为企业的“金手铐”。但是,从安然丑闻到倒签股票期权事件,过度股权激励产生的不良后果都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尤其是主要采用股票期权方式作为股权激励手段的高科技股票,一度受到投资者的抛售。

过度股权激励导致财务欺诈

虽然倒签期权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问题,但其直接原因却是高管薪酬中股票期权比例过高,股票期权作为看涨期权的动力触发了高管的操纵动机。它之所以会引发财务丑闻还在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要求以股份为基础支付费用。费用化要求使得股票期权必须计算公允价值,并且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到利润表中,这与原准则下股票期权不作为费用确认相比较,无疑失去了会计上的优势。

会计优势的丧失与倒签期权的丑闻,使美国的监管当局与众多公司开始重新审视股权激励制度,尤其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合理性。股票期权制度在高管薪酬(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中的比重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是原准则的规定使公司可以在提供有竞争力薪酬的同时,不增加企业成本和影响现金流,股东也乐意通过少量的股权稀释获取企业的活力。但从深层次上看,它暴露出美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忽略现金流对公司股权激励的制约能力,导致股票期权制度过于泛滥。在原准则下,以权益为基础的股份支付在提供有利薪酬的同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成本和现金流,这使股权激励的设计可以脱离公司的实际现金流状况,导致上市公司过于热衷使用股票期权方式。

忽略股东权益的保护。虽然以权益为基础的股份支付,会导致股东股票份额不断被稀释,但是,由于过度重视企业家精神对维持企业活力的重要性,却忽略了股东权益保护。直接体现为:一方面,董事会与高管在管理层薪酬谈判中缺乏公平交易,并且未披露对管理层报酬具体数目和同业绩挂钩部分,巨额的薪酬费用吞噬公司真实业绩,尤其在股权激励占高管薪酬绝对比重时表现更为明显,管理层报酬与公司的业绩表现脱节;另一方面,如果管理者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操纵行权要素和股价,将持股风险转移给公司、投资者和市场,则这种激励计划最终将损害股东权益。

股权激励流程上存在操纵空间,为倒签期权创造了机会。按美国现行法律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需要得到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批准,但批准方式可以是委员会召开会议或公司获取每位委员对期权授予的书面同意。正是后一种方法给倒签期权留下了空间。

可以说,过度的股权激励是美国财务欺诈的根本原因,它可能促成公司的高管人员为获取巨大的个人收益,不惜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制造利好消息,抬高股价以变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美国监管当局在增加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要求时,也加大了CEO与CFO在定期报告中的个人认证责任等。但要从根本上扼制这种行为,还要从股权激励的制度漏洞上着手。包括微软等公司在内的许多美国公司转换了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采用虚拟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激励形式取代传统股票期权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近期的趋势。美国倒签期权中暴露的监管与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的问题,可以为我国推行的股权激励监管提供有效借鉴。

我国股权激励监管如何借鉴

我国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来,沪深两市有1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在股改承诺中提及股改后积极推进股权激励探索工作,并已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在我国的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三花股份等多家公司高管主动辞职套现的上市公司“人财两空”、计提股权激励费用致亏的“伊利现象”和“琼海药现象”等异常现象,说明我国股权激励的“定价机制”仍存在问题,可能存在过度激励的现象。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经验,研究股权激励设计、监管,合理防范由此导致的财务舞弊或操纵市场行为,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现有股权激励特征

从我国现有股权激励的实施看,存在如下特征:

忽视企业真实现金流状况,几近单一的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方式:截至2008年5月31日,已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16家公司全部采用权益结算方式,其中,只有3家公司同时采用权益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方式。在以权益结算的公司中,有85家采用了授予期权的方式,占比73.27%,有12家采用了股东转让股票,占比10.34%。可以看出,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受欢迎程度并不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几近一边倒地采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方式,特别是股票期权方式,却可能忽略企业真实的现金流状况。美国等发达国家自倒签期权丑闻后,引入虚拟期权的原因正是在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在每个资产负债表目的重新估值,更能真实反映股权激励的真实情况,并且,行权时真实的现金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高管过度操纵权益性工具的动机,现金流制约成了股权激励中很好的一种内生性制约方式。如此普遍地采用权益结算方式,并不排除部分公司忽略企业真实的现金流状况的可能。

此外,从标的股票的获得方

式,也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方案时,重视获得现金流入,却忽略了公司真实现金流出对高管行为的制约。我国股权激励中标的股票的获得通常有股东转让、定向增发、回购、提取激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这四种方式。除股东转让不涉及现金流动外,定向增发股票可以带来一定量的现金流入,回购股份和提取激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则可能导致公司真实的现金流出。在116家已公布方案的公司中,有92家标的股票的获取方式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占比79.31%,14家采用股东转让股票方式,占比12.07%,对现金流出的规避可见一斑。

初始行权价格过低,可能引发市场关于公司向高管输送利益的担忧。2007年1月1目前已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18家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股价与初始行权价比值的平均值达到364.25%,这18家公司在2007年全年股价(后复权收盘价)上涨平均幅度为282.61%,远高于上证A指2007年全年96%的上升幅度。这说明股权激励确实对公司的价值增长起到了较好的激励作用。但是,如果认真分析这些公司的初始行权价格,可以发现许多公司的初始价格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按照2007年A股平均市净率为6倍的比例看,基于净资产值的初始价格具有低估倾向。按照2007年12月31日A股流通股占股本总额平均不到30%的水平,再对照股权激励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本总额10%上限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的力度已相当之大。

此外,在股权分置的历史时期,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价,若获授予股票源自股东转让的低价非流通股,会出现激励标的初始价格极低、激励对象受益极大的非正常现象。虽然近期证监会出台的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规范了初始行权价格的确定,但是,已有实践经验表明,对初始行权价低估的动机,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存在。由于初始行权价格与未来受公司经营业绩支撑的股价间的差额,是股权激励中公司管理层的受益空间,在外部约束与内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初始行杈价的操纵可能引发市场关于公司向高管输送利益的担忧。一旦公司业绩未能跟随股价同步提升,投资者对高管积极做多的预期就将发生逆转,投资者的顺势行为就可能导致股价的异常波动。

可行权条件设置中单一的非市场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准则(下文简称:新准则)规定,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又包括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公司对预计可行权条件的估计,而非市场条件是否满足,却会影响公司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在已披露激励方案的公司中,基本采用了非市场条件,除用友软件等少数几家公司未采用明显的业绩条件外,大多数公司都对利润与净利润的增长提出了较高要求,对净利润的年增长率通常要求在15%~20%之间。这对公司几年内业绩的增长,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应警惕当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逆转,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股权激励是否可行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等待期过短引发的思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股权激励等待期不得少于1年,我国已采用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方式的公司,等待期基本都为1年。而国际上股权激励的等待期通常在3年以上,以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过短的等待期更容易触发短期化的行为,也更可能导致管理层操纵业绩。同时,由于在新准则下,股份支付的成本直接影响损益,特别是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下,在行权时稀释股本,因此,对每股净资产与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大,形成在等待期中每股净资产与每股收益可能上升,行权后却被摊薄的波动性,过短的等待期可能同时导致股价短期波动加大。此外,同行业不同公司间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或不同力度的股权激励,都会影响利润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尤其是等待期过短时尤为明显。投资者若不能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就可能实施错误的股票投资策略,从而引致股价的异常波动。

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的设置是监管盲区。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日渐规范,许多拟上市公司纷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较低的行权价在上市后利用市场定价机制的波动与上市初期的高成长性,获取股权激励的丰厚收益。而对拟上市的股权激励的监管目前是一个盲区,特别是对这部分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的信息披露仍是空白。

可见,我国的股权激励中也存在忽视现金流、操纵初始行权价格等动机,并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建设中,股权激励的设计中还存在具有我国特色的空白区域。

监管建议

从激励理论的角度来看,以股份为基础的高管薪酬在经济上的优势,体现为获利机会无止境,而所面对的最大损失无疑就是提供期权的价值。这种低风险与高收益不对等的方式,可能导致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在借鉴美国等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规范和完善股权激励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是发展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证券法律制度。由于股权激励中,行权价与市价都以股票市场价格为依据,只有在股票价格真正体现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股权激励才是有效的。如果股票市场缺乏效率,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科学依据。股权激励中应充分重视股东权益的保护,成熟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保障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是有效推进股权激励的市场需要。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基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健康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必须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最大程度地减少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减少股价异常波动的风险。

三是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与高管人员的责任认定。新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信息方面设置了披露要求但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条件等重要细节方面的披露标准还有待提高。应加强对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与要素的披露监管,特别是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在薪酬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与业绩状况的关联度。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完善CRO与CFO在定期报告中的个人认证责任,加大高管违规行为与其个人薪酬相联系的惩戒度,以减少股权激励操纵动机。

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股权激励在我国刚刚起步,新准则的核算方式又产生新的变化,投资者这方面的认知尚不完整。只有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教育,才能引导其正确理解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对公司业绩和长远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投资者也才能进一步了解高管的受激励力度,从而更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与新准则的协同,细化我国现有股权激励规范。新准则规范了股权激励所支付股份的确认、计量、披露,并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界定。我国股权激励相关规范尚处于完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要求,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与股价波动产生的影响,对股权激励的重要条款进行细化规范。特别对初始行权价格应要求公司提供合理依据,严厉打击用操纵市场来影响初始行权价格的行为。

六是消除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新上市公司的监管盲区。针对拟上市公司纷纷采取股权激励方案的现象,在公司新发行上市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股权激励的方案及实施情况,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激励计划应及时加以规范,消除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新上市公司的监管盲区。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观点)(作者供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编辑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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