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及应对策略
2008-10-11迟吉光
【摘要】当前,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误区,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并提出了应对策略:政企权责利益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企业配套改革不同步。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管理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
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观点很多,看法也不尽相同。综合各家之说,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而现代公司制度,就是依法成立和运营的,运用全部企业法人所有的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从事满足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制造和服务活动,追求赢利最大化和发展长远化目标,承担有限责任,具有一整套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机构,以及以资产负债平衡或独立会计等为主要管理内容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制度。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企业制度的一种特例,即特殊类型的企业制度。企业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为减少偷懒而设置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方式。它是用来保证群体合作生产正常运作的约束装置。在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存在单一的企业制度,而并存着若干个企业制度,原因是企业组织不同企业制度就不同。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
(一)政企权责利益不明确
所谓政企分开,一是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法定程序使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并按出资额享受所有者权益;三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公共服务者,必须创造条件使企业摆脱“办社会”之苦。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了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并且规定新建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这些措施虽然有助于政企分开,但各级政府部门妨碍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竞争主体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国有企业的分权制衡关系不规范。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权力机构设置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是股东大会不规范。由于政企不分和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股东大会成了政府决策的“代言人”;二是董事会也不规范。具体表现为董事来源不规范,有些企业的董事甚至是企业经理聘请来的;三是董事身份不规范。有些企业的董事是上级领导干部,他们只是凭借行政上的领导关系进入董事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关心不够;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并不是董事会任命的,而是由政府部门(或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即董事会并不具有根据经理人员的表现撤换经理人员的实际权力,这样,董事会对经理人的约束力可想而知。
(三)企业配套改革不同步
首先,同行业统筹和社会保险的矛盾。在有的地方一些企业只对养老保险作了统筹,在有的地方企业除了失业保险不能企业搞外,其他统筹都可以搞,甚至经当地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批准,行业统筹也视同社会统筹和保险。其次,办社会和冗员问题突出,企业不堪重负。这是国有老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企在改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中没有什么进展,企业办社会问题成为其难以推进的主要障碍之一。再次,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过多,难以轻装上阵。反映在建筑上主要是价格背离价值;法定利润率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资亏负债率偏高,资本结构不尽合理,工程垫资、拖欠十分出等。最后,企业负债率偏高,融资渠道发育不足。负债率偏高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不仅负债率高,而且不良负债的比率高,这样就形成了国有企业日常经营和转制、兼并、破产中棘手的债务负担。
(四)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
无论从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需要,从保证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还是从国有资产不断流动、重组的角度,从提高国有资产运作效率的要求等诸方面来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督体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决定》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也就是说,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决定》对具体的管理体制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三、应对策略
(一)审时度势,快步推进政企分开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要以1998 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作为政企分开的第一原则,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利切实交给企业。那些曾主要管理企业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应转向主要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以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不再直接管理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明确各自权责。在政企分开,企业以独立法人身份走向市场之后,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者必须要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规定。企业拥有包括股东投入资本和借贷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改善投融资体制。企业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是自主决策,而自主决策的关键是要有投融资自主权,但在现行体制下,企业的投资风险最终都有国家或国有银承担。为此,在构筑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自担风险,权责对称。
(二)立足国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确保股东权能的真正到位。股东紧紧掌握企业的最终控制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首要条件。为此,必须改变在过去几十年中企业放权让利改革中形成的把所有者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的错误做法,由授权经营机构选派称职的股东代表进入企业,并以股东方式来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在企业中拥有的知情权、收益权、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对董事的选拔权以及通过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等重要权能,使他们真正成为持股企业的“真老板”。
第二,保证决策机构的真实权利。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做到权责分明,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董事长与经理应当分设,可由不同的人充当,这是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制衡机制的先决条件。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能全权代表董事会,更不能超越董事会以“产权代表”和“一把手”自居。
第三,确认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境外有些公司制企业并不设监事会,只在董事会中设专职董事行使监督的职能,因为许多董事本身是自然人股东,可以维护股东权益,保护小股权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积极作用和监督职责,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重要事项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从制度上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三)大刀阔斧,摒除企业冗余负担
第一,降低企业负债率,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当务之急是防止不良债务比率的继续上升,取新旧两本账的办法把不良债务分离出来单独处理,同时,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属当务之急,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解决对职工的“隐形负债”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基数、统一办法、统一管理,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良性运作。
第三,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等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是不是建立起来了,从是否形成了上述六个机制可以比较清楚地检验出来。
(四)竭尽全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机构,完善出资人代表制度。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或称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股权持股机构,代表国家所有者拥有股权。它的建立和运行使各个企业每部分国有股权有了具体的、明确的、统一的、排他性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二,通过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实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我国,国有资产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又必须和所有者职能分开,其中重要的方式是将经营性国有资本委托给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由他们代行国家股东的权利,这就是《决定》指出的“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在这里,授权经营机构应是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的监督。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產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必须建立有效的国有资本营运监督机制。一是对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国有股持股机构由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对公司状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公司内部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二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派出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三是对国家授权经营的机构,政府可依据《稽察特派员条例》向其派出稽察特派员或依据《监管条例》派出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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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迟吉光(1964—),男,吉林松原人,大庆钻探集团钻井技术生产二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国企改革及物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