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道德需要的激发
2008-08-23石先钰
摘要:道德需要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是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基本特征,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具有整合各种需要的功能。对法官而言,道德需要决定了其司法行为,并且引领法官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法律秩序。道德需要的激发为法官道德建设提供内在动力,激发法官道德需要可以采取价值激发、尊重激发、实践激发、关怀激发、制度激发、环境激发等基本方法。
关键词:法官道德;道德需要;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4—0134—03
收稿日期:2008—03—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研究》(06JA20013)的成果。
作者简介:石先钰,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一、道德需要及法官道德需要的界定
1.道德需要的含义。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对道德需要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典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层次论。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其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则将人的各种需要概括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及自我实现五个层次。需要的层次越高,就越趋向于具有道德意义。在丰富的精神需要中,道德需要是核心的部分。①也有人认为,道德需要作为人的特殊的、高级的社会需要是通过道德内化形成的,道德内化过程具有发展性,决定了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也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并由此呈现出三个高低不同的层次:他律道德需要、自律道德需要和自由道德需要。②第二,心理论或限度论。很多学者对心理层面的道德需要的形成及内涵进行了深入探索,为道德需要找到了心理学依据。弗洛伊德的观点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他认为,个体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遗传下来的本能)、自我(外部世界的代表)、超我(个体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观)。“本我”的本能冲动永远是追求快乐的,但这种冲动应该受到制约,“自我”利用外部现实来约束本能,“超我”则作为道德警察来约束本能。人性的冲突实际上是“本我”作为本能与“超我”作为道德的冲突,在各种对立与冲突中建立一个调和与统一的度,这个度就是道德需要。③第三,倾向论。认为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而产生的遵守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做一个道德人的心理倾向。④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第四,特征论。道德需要的内涵和本质特征至少应涉及三个方面:道德需要是来源于一般需要,又高于一般需要的一种高级社会需要;个体道德需要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个人功利性与超个人功利性相结合的特征;道德需要是内在的而非外部强加的,来源于人的自觉追求,是个体成为完整和谐之人的必然要求。⑤第五,表现论。所谓社会道德需要,实际上就是人性的协调、和谐发展对一定的内在理性秩序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社会道德需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是各类社会道德规范体系。⑥由以上分析可见,虽然有关道德需要的含义的观点各异,但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内涵性特征:道德需要是精神需要或者心理需要;道德需要是一种自觉的需要;道德需要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相结合的特征。
2.法官道德需要的内涵与特征。法官道德需要是法官基于精神上的自我满足与实现司法公正的认识而产生的自觉遵守法官道德行为准则、原则和规范,做一个合格的法官
或者在合格的基础上向往做优秀法官的心理倾向。法官道德需要的内涵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官道德需要是精神需要或者心理需要,而不是物质的或生存的需要。第二,法官道德需要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官道德需要的形成是社会道德要求、法官道德规范在法官自身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在法官头脑中产生反应,形成道德意识和道德愿望。所谓内化,是指道德个体不仅真正相信、接受和遵守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而且自愿将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的过程。对法官而言,形成道德需要首先必须遵守法官道德原则、规范与准则,然后还要将这些道德原则、规范与准则变成自己的愿望,形成道德需要。第三,法官道德需要是一种自觉的需要。外力可以促成法官道德需要的产生,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法官自己。第四,法官道德需要具有规范性。法官道德需要不是自由放任的,法官应当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反省、内化,形成符合这些规范的道德需要。第五,法官道德需要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相结合的特征。这里的利他性就是法官按照社会需要、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利己性并不是按照市场交换原则获得利益,而是在满足利他性的同时,法官所获得的公众承认和社会承认方面的满足,这种满足当然可以表现为奖励、晋升等外在形式。
二、道德需要的功能与作用
1.道德需要是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基本特征。道德需要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精神体现和行为规定。人的本质是由具体的、现实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的,劳动使人成为了道德主体,促成了人的道德需要。生产劳动是道德需要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决定因素,正是人所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把人的需要同动物的需要严格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对道德的意义在于,动物的非生产性需要只需要自然秩序,不需要经过人的意识形成“人为”秩序,因而形不成道德诞生的土壤。动物的非生产性需要产生的是纯自然的动物生活,而人的生产性需要造成的是“人的物质生活本身”,正是这种物质生活成为道德诞生的直接土壤。人不仅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表现自己作为人而存在,证明自己作为人的身份,而且产生出人的需要包括道德需要。⑦因此,道德需要是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基本特征。
2.道德需要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人的需要与行动有着紧密联系,我们可以用“需要—动机—行动”来表示。动机激发人的行动,并为行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需要又是动机的激发器和力量源。只有那些与人们的内心需要紧密相联的事情,才能引起内心的共鸣,唤起行动的力量。人的动机来源有两个:内在需要和外在诱因。但很明显,外因只不过引起和加强了内在冲动,需要是人们各种行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是行动的最终源泉。⑧个体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和道德积极性的源泉。一个人有了道德需要,便会作出种种道德的、高尚的行为,从而使他的道德需要得到满足。一个人的道德需要越多,他道德的、高尚的行为便越多,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一个人的道德需要越少,他道德的、高尚的行为便越少,他的品德便越低劣。⑨对法官而言,道德需要对其行为的指引作用同样十分明显。法官如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道德需要,就会时时处处为当事人着想,方便当事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法官如果把审判权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会损害某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道德需要具有整合各种需要的功能。道德需要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从共同的利益出发,执行和维护一定的行为准则的需要,是人的诸多需要的一种独立形式。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把需要分成个体需要与类的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道德需要与这些需要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它是把这诸多需要的对立双方联系起来,使之发生转化的桥梁。⑩尤其是当个体需要与类的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自然需要与社会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道德需要就开始发挥调节的功能,使矛盾双方的对立和冲突局限在合理的限度内,从而使各种合理的需要都得到合理的调整与满足,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状态。
三、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基本方法
综上所述,道德需要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是人获得主体地位的基本特征,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具有整合各种需要的功能,因此,激发道德需要确有必要。法官道德需要决定了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且引领法官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探讨几种基本的方法。
1.价值激发。价值激发就是引导法官树立牢固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追求和人生道路,决定着一个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行为准则。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他的本质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品质决定了人的行为模式。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视为人生的最大价值和乐趣,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基础,以共产主义理想为目标。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会激发出社会所提倡的道德需要,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依然要理直气壮地提倡奉献精神,使人们在追求崇高目标中实现自我超越,在自我超越中实现自我完美,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2.尊重激发。尊重激发就是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确立法官在道德需要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法官的主体性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社会主体的每个个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个意义上,激发法官道德需要首先应当肯定和尊重法官作为主体的道德需要,而不能仅仅把法官当成道德灌输的对象,以此为出发点,法官道德需要的激发才会产生实际的效果。
3.实践激发。实践激发就是在实践中激发法官的道德需要。道德理论见之于道德实践。在处理言和行的关系方面,儒家提倡慎言力行,即少说空话,多干实事。孔子曰“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荀子则特别强调“行”,指出“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可见,“习行践履”是中国传统修养方法理论中的宝贵遗产。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它把居于能动与主导地位的主体和居于依据与基础地位的客体联结起来,形成了改造关系,它改造着自然界,改造着社会,改造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和人自身。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没有人的实践,任何意义的社会文明和价值都是不存在的。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实践,就没有历史的进步和人自身的进步。法官的道德需要产生和形成于司法实践之中,司法实践促进法官的人格发展与完善,同时,司法实践的发展又促使法官产生新的道德需要。因此,激发法官的道德需要必须从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激发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条件的道德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官道德规范体系,促使法官的司法行为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道德行为。
4.关怀激发。关怀激发就是关心法官的利益需要,在此基础上激发法官精神层面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产生于主体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认知,这一意识或认知源于主体对确保自身利益和满足自身需要的要求。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在论述理想与利益的关系时指出:如果你不善于把理想与经济斗争参加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那么最崇高的理想也是一文不值的。因此,关注法官的利益需要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原理的。在法官道德需要的激发过程中,要把讲道德与法官的利益结合起来,把道德需要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官道德需要成为法官自觉自愿的追求。法官的利益需要不应当让法官通过自己创收来满足,而应通过高薪制、任职终身制等制度加以固定。
5.制度激发。制度激发就是加强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制度建设。道德需要作为个体社会属性中的一种应然性的东西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道德力量,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机制即公正合理的制度保障。制度激发的主要形式包括激励、制裁和导向。激励就是肯定成绩、表彰优秀,制裁就是对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导向就是引导个体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选择。要激发和提升个体道德需要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制度在个体道德需要方面的激励和导向功能。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制度包括学习教育制度、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反省劝戒制度、法官道德评价制度、法官行为规范制度、法官行为的奖励与惩罚制度、法官任免制度等。
6.环境激发。环境激发就是营造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环境。个体道德需要的生成既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也需要一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道德环境;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个体的智慧发展水平、心理素质和自我意识。从外部环境来看,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法官待遇,加强依法治国,充分尊重法官。从内部环境来看,就是要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综合执法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当前正在进行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际上就是要营造一种外部道德环境,同时促成自我意识的提升等内部环境。笔者认为,作为人民法官,应当坚持以司法公正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刁难人民为耻,以清正廉洁为荣、以贪污受贿为耻,以辛勤工作为荣、以游手好闲为耻,以团结配合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积极进取为荣、以自甘堕落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我们要以“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重德、敬德、好德的社会氛围,为激发法官道德需要营造优良环境。
注释
①林鲁文:《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道德需要与层次》,《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10期。②夏湘远:《义务·良心·自由:道德需要三层次》,《求索》2000年第3期。③王洁:《个体道德需要问题探微》,《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年第2期。④彭柏林:《道德需要的含义及其二重性》,《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⑤王裙:《道德需要:对道德教育有效性的一种解读》,《理论月刊》2003年第11期。⑥曾小五:《从三个视点看道德需要》,《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⑦彭柏林:《人类道德需要发生论》,《求索》2001年第3期。⑧梁茵:《关注学生道德需要增强高校德育实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⑨范虹、彭柏林:《论个体道德需要的生成》,《云梦学刊》2000年第6期。⑩韦兆钧:《道德需要是道德建设的前提》,《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1页。梅萍:《以德治国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7页。项久雨:《思想政治教育价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7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87页。《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8页。沈慧芳:《道德需要与制度公正》,《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彭柏林:《论个体道德需要生成的环境》,《文史博览》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邓林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中原“孝悌观”的产生及文化内涵2008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8
第4期(总第166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