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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2008-08-23

中州学刊 2008年4期
关键词:动力机制和谐社会社会责任

徐 雄

摘要: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和可靠的保障。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细胞,是社会物质生产的主要部门和物质文化的创造者,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的责任。我们应根据和谐社会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联系,完善包括政府推进、法律规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4—0035—03

收稿日期:2008—01—20

作者简介:徐雄,男,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经济发展、改革深化、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和可靠的保障。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细胞,是社会物质生产的主要部门和物质文化的创造者,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追求利润是其生存、发展的需要。但是企业毕竟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系统中的其他要素和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的经营活动正是在同政府、消费者、股东、债务人、债权人、金融机构、协作商、新闻媒介、公众、社区的相互联系中得以实现的。离开这些联系,企业也将变成无源之水。因此,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赖于社会各界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经营目标时,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力图使

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得到统一。

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对自己的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简言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政府、投资者、商业伙伴、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和民间社团等——都在影响(促进、约束或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企业有经济人和道德人两方面特征,否定或偏向哪一面都有失偏颇,因为经济人和道德人完全内化于企业之中,缺少哪一方面,企业都会成为不完全意义的经济人,最终导致责任的虚化。

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和缺失性

1.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化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受到行政的强制而面面俱到地包办职工福利,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消极被动的,企业回报社会的主动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育,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又缺少有效机制来规范企业在这方面的义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就会采取“甩包袱”的短期行为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所有制结构的单一化与事业单位活动由国家包办与拨款,从制度安排上抑制甚至禁止了私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兴办这些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事业)的可能性,造成了事业单位主体的国营化。国家包办一切事业反映了传统计划体制的基本特征,即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化和行政化,它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办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需要对传统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专项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在加入WTO后,制定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但还没有相关的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有效的具体规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中。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职业培训等行为时,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

行;在涉及到股东权利等时,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在涉及到排污、开采等行为时,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就使得企业既增加了遵守法律的成本,又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3.缺乏道德约束。在缺乏道德约束和管理的情境下,一些企业出现了诸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如仍有许多企业为了削减生产成本,而置员工的工作环境于不顾,造成劳工环境的恶劣,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一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报酬不合理,福利待遇似有似无;同行业企业的薪金、福利待遇等标准也不一致。这说明企业需要相关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管理,需要受到规则、管制或者组织文化的约束。

4.环保意识欠缺。我国一些企业由于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使得后期的环保投入远远大于前期获得的利润。如2004年2月到3月,四川川化公司违规技改并试生产,将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内江、资阳等沿江城市近百万群众饮水中断达26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沱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需5年时间才能恢复到事故前水平。

5.对公益事业的经济效应的追求。在对公益事业的认识方面,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停留在要经济效益层面上,即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钱捐物,仅仅是为了减少企业年末的须缴税基额。另一方面,企业更多的是追求扩大知名度,把参加公益事业视为“作秀”或“包装”,目的是推销自己。这样的企业并未真正扶助弱势群体,对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二)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本身就包含着和谐的价值特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利用的伦理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1.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同价值目标。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也应当由人民共享,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求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关心每个人合理和正当的利益要求,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权的落实,重视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表征。一个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多,在贯彻以人为本方面就做得越好;一个企业要获得成功、赢得社会的赞誉,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2.营造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和谐企业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企业文化的根基是责任感,企业的责任观是企业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价值观的认知与实践,先进的企业责任理念是企业的软竞争力。中外所有长盛不衰的企业都是对社会、对客户、对员工、对股东负责的企业,唯其如此才能形成优秀的企业文化,保持基业长青。如果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不断地营造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优秀企业文化,必然会丰富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文化内涵,并将有力地促进和谐文化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3.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伦理原则具有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内在地蕴涵着守法、互信互利、公平正义等伦理原则,它们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价值相一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对这些伦理原则的实践。从企业内部经营的层次看,承担社会责任必然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在企业管理上要做到以人为本,员工收入分配上要尽可能公平合理。在具体的经营中要正确理解市场竞争,放弃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商业欺诈,实现与竞争对手的互信互利。从企业的外部影响层次看,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应该实行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改变高耗能、低产出的增长方式,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构建和谐社会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

(一)政府推进

第一,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要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第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第三,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要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帮助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尽快与国际接轨。第四,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增加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第五,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守法行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

(二)构建法律规制

在当代,企业社会责任已非纯然的道德宣示,而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支撑之上的正式制度,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虽然,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公司法在某些条款上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但其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和公司治理结构,同样存在对债权人、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揭开公司面纱”变革,在修改公司法等法律条文时增加有关社会责任条款。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区分强制型与授权型规范。采取强制型规范的包括: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责任、对产品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采取授权型规范的包括:对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之所以在法律中规定企业对社区、社会福利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道德责任,是因为这些责任不宜强制执行,否则会侵害企业自主权,并有将政府责任转嫁给企业之嫌。但是由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本身是违背股东利益的,如果法律不授权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则会因为股东的阻挠而使这些社会责任没有实现的可能。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要求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职工保障,二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律视为企业负担。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为剥离国有企业过多的社会职能,我国先后颁行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一些企业在分流安置时,拒不支付拖欠的职工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要强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剥离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同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法律强制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1.塑造企业诚信精神。企业诚信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要在企业中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知识,使社会各行各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认识到诚信对企业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把诚信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讲信用,要认真履行合同,奉行“信誉高于一切”的道德准则,要诚实经营,反对欺诈,严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更不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承担环境道德责任。环境道德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传统的经营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当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有害于环境的行为仍然很多,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考虑利润,而不考虑环境代价或环境成本,只要能产生一点点利润,即便消耗大量的资源,也会乐此不疲。企业存在短期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注重眼前利益,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如把相对稀缺的资源用于低收益生产,破坏稀缺资源的持续利用等,企业短期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潜在的,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3.慈善事业回报社会。现在不少企业家在经过一定的财富积累之后,都已经有了回报社会的想法。慈善事业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途径。2005年“两会”,“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也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有社会学家表示,由最初的单纯追逐利益到今天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和企业家成熟的必然历程,将对人的关爱和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与追求企业利润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是中国的企业家日渐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

结束语

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将是社会和谐的受益者。因此,中国企业应当树立“生存于社会、发展于社会、回报社会”的观念,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主动承担起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中国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现代企业,才能真正具备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成长为全球性公司,为和谐社会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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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arks Schwartz.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three-domain Approach.Business Ethics Quaterly,April,2003,P13-31.

责任编辑:伊人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性缺陷分析2008年7月中 州 学 刊July,2008

第4期(总第166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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