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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 规划先行

2008-08-18

金融博览 2008年7期
关键词:灾区条例规划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的8.0级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震后灾区经济的恢复与重建固然有其特殊性、紧迫性,但就本质而言,这项工作依然要受经济规律的支配,要依科学规划的指导,避免陷入“欲速则不达”的怪圈。

灾后重建须在充分摸清灾情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灾区各种基本条件,详尽可行地设计出适合受灾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规划。因为按照产业布局一般规律,伴随大量直接投资的迅速集聚,接收地区的经济会出现结构升级与规模扩张等短期改善,但从长期来看,如果当地不能借此契机相应形成生产配套和制度变革,已经“落地”的产业仍会出现衰退或转移。

但是,做好灾后重建的前期规划并不容易。从理论上来说,政策、规划的目标在于优化特定地区的产业结构,但实践也表明,不合理的政策、规划反倒可能成为一地经济失衡的主要成因。因此,任何行之有效的规划,都要事先考虑到以下几点因素:其一,规划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否具备;其二,规划所需要的政策手段的效力是否充足;其三,规划是否存在逆向发挥作用的力量;其四,规划的执行过程是否恰当。综合这几点来看,总的原则是侧重于宏观性、系统性、导向性和长期性,着力培育起与之相适应的产业和政策环境。

针对上述分析,政府的前期规划和后期投入重点应集中在:强化保障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制度创新,改善投资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加深区域联动;引进先进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职业培训,鼓励民间创业;等等。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最终实现灾区经济的自我造血,而只有最终实现了灾区经济的自我造血,才能真正实现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最终目标。

另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摘自2008年第20期《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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