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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ITA相关产品关税争端分析

2008-07-28

WTO经济导刊 2008年6期
关键词:欧共体机顶盒美欧

刘 唐

美欧信息技术协议相关产品关税争端体现了在WTO框架下,各经济实体对自身贸易利益的维护和争取,中国作为信息产业异军突起的出口大国,应该从该争端中学会思考如何维护我国信息产品的出口利益。

2008年1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与欧共体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就欧共体对《信息技术协议》(ITA)下部分电子产品海关分类的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就部分电子产品的海关归类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施瓦布暗示美方拟将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美欧争议的基本情况

双方争议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机顶盒、多功能打印机和电脑平板显示器等产品。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同技术相互融合,某些ITA达成时所涵盖的产品,已增加了许多全新的功能。欧共体认为这些产品已发展成了全新的产品,进而超出了ITA涵盖范围,坚持其可对此类新产品征收关税。以电脑平板显示器为例,欧共体认为某些液晶监视器不仅可用于电脑,也能用于电视及DVD,从而超出了ITA范围,对其征收14%的关税。欧共体并认为有关争议应根据ITA关于归类分歧及扩大ITA产品范围方面的规定加以解决。

美国则指责欧共体的行为是对ITA涵盖产品进行单方面重新定义,认为欧共体违背了部长宣言第一条及第二条的精神,即各方政策应加强信息技术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并具有约束性的免除ITA两个附录所列的ITA产品的关税。早在2006年7月,美国即在委员会散发工作文件(G/ 1T/W/21),要求委员会就有关ITA产品零关税待遇受到威胁事宜展开非正式磋商,确保受技术创新影响的ITA产品零关税待遇。其后,美国并根据成员意见,先后两次更新其提案,进一步明确了零关税待遇受到威胁的具体产品,在其最新提案(G/IT/W/26)中更明确了有关产品的主要特征、贸易量以及出口国。

日本在委员会历次讨论中均积极支持美方意见,与美国立场相互呼应,认为此问题实质为关税减让而非海关归类问题。美国在其最新提案中更加入了日本与印尼争议产品数字静像摄像机,表明美、日立场协调较为密切。中国台北、新加坡、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泰国均表示支持美国立场。

ITA概况解读

ITA是WTO诸边协议之一,于1996年以部长声明方式达成,1997年3月生效,我国于2003年加入该协议。目前共有43个参与方(共70个成员),涵盖世界高技术产品贸易的97%。ITA通过两个附录,分别以税号及商品名称形式确定了ITA涵盖的商品,要求参与方完全免除这两个附录所包含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ITA同时规定,各方应对归类分歧进行必要的讨论并定期讨论扩大ITA涵盖的产品范围事宜。ITA的这些事务均由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但迄今为止,委员会未就扩大ITA涵盖的产品范围事宜达成任何成果。

我国信息产业相关情况

目前,我国信息产业的产业规模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增加值占全国GDP的5.27%,全行业对外贸易额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37%,出口额占37.7%。从我国2007年3种商品的贸易统计情况(见附表)来看,我国在此3种商品上的出口总额均远超进口总额,且进口总额中有相当比例来源于中国(国货复进口)。我国在此3种商品上有明显的出口利益。其中,电脑平板显示器及机顶盒均可归入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发展重点。原信产部娄勤俭副部长在出席2007中国平板显示产业技术峰会时曾指出,平板显示产业处于电子产业链的高端,带动性强,辐射范围广,对整个电子信息产业升级转型、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机顶盒生产基地,2007年我国机顶盒市场出货量预计达6500万台,有分析称,2010年我国机顶盒产量将占有世界市场的50%以上。我国多功能打印机产业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

由美欧争端引发的思考

首先,要高度重视美欧争议的后续影响。就美欧争端的具体产品而言,我国均具有明显的出口利益,美方立场似较为符合我国利益(考虑到我国信息产业加工贸易比重较大的情况,还需要结合贸易结构及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但是,美欧争议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已演变成一个体制性问题,一旦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案件,其审理结果对ITA实施走向将产生重要影响。如按美方意见,则今后一些新产品有可能借由其某项功能而包括在ITA下享受免税待遇,从而变相扩大ITA产品范围;如按欧共体意见严格限定产品范围,则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信息技术产品不断衍生发展,ITA涵盖的产品将逐步退出市场,为继续维持ITA的有效性,就必须推动扩大ITA产品范围的有关讨论。因此,无论结果如何,均可能对我信息产业产生重要影响,我应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鉴于上述重要影响,应深入研究我国国内产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尽早确定我在该问题上的立场。美国在提案中注重事实阐述,详细列明了受损害的产品名称、产品特征、贸易量及受影响国家。我国在研究有关问题时应借鉴这种实证方法。海关可以发挥在进出口贸易统计方面的优势,通过搜集、整理贸易数据,推动就该问题对我实质利益的具体影响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分析,为我国后续行动作好准备。

第三,加强关注WCO(世界海关组织)对有关WTO议题的讨论。ITA规定成员根据协调制度(HS)术语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考虑WCO的解释与裁定。委员会在2004年初就曾要求WCO提出其对机顶盒(美欧争端产品之一)的归类意见。WCO的归类意见也一直影响着成员讨论。联系到此前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中,WTO专家组亦曾寻求WCO意见。WCO对WTO框架下问题的讨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可用作WTO有关争端的预警。因此,应加强对WCO有关问题,尤其是WTO提交至WCO议题的关注程度。

第四,如果美国最终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欧共体,可考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以便于我国跟踪进展情况,在参与过程中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后续影响的认识,维护中国贸易利益,同时加强对WTO规则的理解,提高中国参与WTO事务的能力。

第五,欧共体通过巧妙规避ITA规定对部分有争议产品征收关税保护自身产业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ITA下海关归类问题是自ITA实施以来长期未决的问题,欧共体借此对部分有争议产品征收关税,直接减轻了自身产业的压力,这种行为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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