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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谁也不能动的奶酪

2008-06-26

今参考 2008年6期
关键词: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带薪休假

“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曾经,这是疲于工作、忙于加班的职场人经常听到的劝诫。如今,《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新的放假安排均已经实施多日,休息已成为一种制度,督促人们适当离开案头。但要让职工真正得到休息,还需有关各方付出诸多努力。

职工:休假没有想的那么简单

在北京地铁里,李小姐忍不住跟同事畅想起了“带薪休假”的美景。由于家在湖北农村,李小姐想把休假尽量放在农忙的时候,“这样可以帮家里干活儿,而且,我觉得也是一种休息。”在中关村某著名IT企业工作的张小姐也向记者表示,准备利用带薪休假的时间和男友去国外游玩。“工资照发,可以放心地好好享受一下了。”

但供职于某国家事业单位的文先生却不愿意休假,由于单位实行的是业绩考核制度,每月的考核结果不仅与当月的收入和年终的收益紧密关联,而且还和岗位有着密切联系。“我周六周日休息就可以了,度假当月收入要锐减,不合算。”

文先生的态度在职工中绝非个案。此前,新华网就带薪休假进行的调查显示,选择不休假的人占到了70.62%。当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仍是供大于求,不少中小企业的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对每一份工作都特别珍惜,力争在老板面前“积极表现”,因此,许多人不愿主动休假。

而且,大部分单位的定岗定员制度,使得职工即使休假了,也要欠顶替自己的同事的“人情”,或者手机24小时开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变化。休假而不能“痛痛快快”,在许多职工看来几乎“等于不休假”。

单位:各有招数应对新规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人士如是说。对此,唐钧则表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劳动时间很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多”。实际上,当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时候,其负面影响也就开始迅速显现。

“落实休息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并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潛力。”在IT企业工作的张小姐从事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落实休息权被张小姐所在的企业当成一种激励制度。

但是在与其他企业的交流中,张小姐发现,不少企业宁愿高薪购买员工的休假时间,也不愿意让员工休假。“如果休假都变成了补贴或补偿,休假的真正意义就失去了。”张小姐建议,规定一个加班时间的限制,以及在一些带薪休假实施细则里,必须强调带薪休假的天数,不能普遍被企业买下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目前企业对“工资”含意的理解不尽相同。文先生不愿意休假,就是因为其所在的单位是按照基本工资带薪休假的,而根据文先生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和月收入相比差距甚远。

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在搬运等行业,员工多数是农民工,工资收入直接关系这一人群的稳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不休假,企业以什么样的工资标准给他们补偿;如果不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又怎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成为当前农民工的一大心头疑惑。

专家:撑起维权天空需刚性保障

从今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当前,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清晰可见。

但要让这些法律法规在劳动者头上撑起一片维权的“天空”,很大程度上还与劳动监管部门是否尽职尽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没有及时到位的有效性监管,仅仅只是一种纸上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就会落入权利“画饼”的尴尬境地。

用人单位不让职工带薪休假怎么办?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如果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劳动部门应该对带薪年休假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对于广大职工关心的“薪酬标准”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国家对职工休假期间的薪酬标准应该有明确规定。陈舒认为,这个薪酬应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否则,对于低收入阶层来说,带薪休假形同虚设。

(罗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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