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生命权无疑高过“社会风化”
2008-05-14陈晓舒胡苏敏
陈晓舒 胡苏敏
12年从警经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潘绥铭弟子的身份,让赵军选定了“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作为研究课题。
尽管“小姐被杀”的新闻频频出现,但在中国,目前鲜有学者关注这一领域。即使在公安机关,也未专门设立这一类别的案例分析系统。
近10年来,赵军是以“入圈式”调查方法来收集案例的。在餐厅、在洗脚屋、在KTV,以及在足球场里,这位38岁的学者以“朋友聊天式的非正规访谈”找到了知情者。于是,那些内幕以及现象背后的社会逻辑,就在觥筹交错和足球的起落中浮出水面。
赵军选择的调查样本,主要来源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地级市和一个发展开发程度较高的沿海城市,结论则是“‘小姐被害案共性大于个性”。“‘小姐群体的权利在事实上已被严重边缘化,虽然她们的合法权利在形式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赵军说。
2008年4月初,这位学者就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采访。
“小姐”被害已经类型化
中国新闻周刊:此类案件有无普遍规律?
赵军:杀害‘小姐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发廊、小休闲店以及出租屋。较小的发廊、休闲店,尤其是只有一名‘小姐单独从业、独门独户的比较容易被害;另外一类容易发案的地点则是出租屋——也就是行内所谓的“炮房”(老板为‘小姐接客、或站街女为自己接客专门租用的民房)。
抢劫、绑架‘小姐的案件,基本的手法是:以客人到发廊、休闲一类的场所消费为名,骗“小姐”出台或“包夜”,或者在比较隐蔽的地点对“小姐”实施抢劫,或者把“小姐”控制在宾馆、招待所的房间里,逼迫“小姐”用自己的电话打给老板或家人,让对方往指定的银行卡里打钱。
这类案件有很成熟的作案模式。甚至专门有一个网站叫“黑吃黄”,该网站详细分析了各类“小姐”的特点,并据以设计出“最佳”的犯罪方案。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小姐”更容易成为暴力侵犯的目标人群?
赵军:第一,女性在生理上、体能上处于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第二,“小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们很容易被接近,交易对象具有流动性和不特定的特点;第三,她们或她们的老板相对于普通的打工仔具有一定的财力,抢她们往往不会“踏空”;第四,“小姐”单独出台比较多,“低端小姐”(“低端”指:没有相对安全的交易场所)更是如此;第五,她们被侵害后报案率很低。
中国新闻周刊:作案动机是什么?
赵军:抢劫、绑架的案子,当然是为了谋财。从已经破获的杀害“小姐”的案子来看,作案者也是动机各异,什么情况都有。有的客人有虐恋的倾向,“小姐”不答应,导致被杀害;更常见的是价格问题,“小姐”对价格很敏感,谈不拢往往反应激烈,有的会大吼大叫。客人害怕暴露,也许就用枕头捂或者掐脖子,结果导致命案发生。很多时候,杀害“小姐”的凶手并无预谋,也不都是变态杀人狂。当然,谋财害命在杀害“小姐”的案件也是有的。
她们眼中的警察
中国新闻周刊:“小姐”在遭受侵犯时,一般会采取哪些方式求助?
赵军: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找老板、家人或者亲朋好友。这与普通人有事打110很不一样。
我们调查发现,有个团伙性的拐卖“小姐”案件,涉案“小姐”基本都没有直接报警,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各种方式找自己的家人,甚至通过好心的客人帮忙打电话回家,报不报案由家人决定。这种不报警的情况,在“小姐”被抢劫、绑架一类的案件中,更为常见。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不报警?
赵军: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小姐”把警察理解为与她们对立的社会角色。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者轻则可处以10~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面临6个月至2年劳动教养。
她们的老板同样不希望公安介入。《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以5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能获刑5年以上。最为严重的组织卖淫,甚至可能被处以死刑。所以,被害人报案,老板很有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中国新闻周刊:这类案件的破案率怎么样?
赵军:在公安机关正式的统计报表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小姐”被害案件的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杀害“小姐”的案件几乎成了侦破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与普通的杀人案不同,这类案件往往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加上与“小姐”接触人群的不特定性和流动性,嫌疑目标很难锁定。抢劫、绑架“小姐”的案件的侦破难度虽然稍低一些,但这类案件报案率低,“隐案”多,“犯罪黑数”高。
边缘人群更应得到保护
中国新闻周刊:“小姐”人身权利得不到保护,反映了什么问题?
赵军:我的著作《惩罚的边界》里提及了这个问题。“小姐”的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应予重点关照的“边缘的权利”。“小姐”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主流社会对边缘群体的忽视,反映了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人权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
中国新闻周刊:是什么原因造成“小姐”权利边缘化?
赵军:因为她们的“工作”是边缘化、地下化的,这导致她们的权利也必然被边缘化。举个例子来说,警方扫黄,就使得“小姐”不敢在发廊里工作,要转换到地点相对隐秘的“炮房”里工作,而这就使得她们脱离了老板、“妈咪”的观护,从而更易于被害。
警方查处性交易可能也是出于保护“小姐”的考虑,让这种现象绝迹了,就不会有侵害案件的发生。但问题是,现在这种方式的扫黄不能在相当程度上禁止性交易的发生。
中国新闻周刊:能不能找到有效的救济方式?
赵军:其实,只要是“小姐”被害,警方对报案的“小姐”很少处罚。即便是老板报案,也很少处罚。但警方往往不会公开对外发出十分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
同时,还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譬如,警方可根据已破获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犯罪规律,向“小姐”宣传怎样在从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利,教她们一些防范被害的方法。这既能提高破案效率,预防“小姐”被害案件的发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警察在“小姐”心中的刻板印象,有些地方的警察已经在做这个工作了。
生命权无疑高于“社会风化”,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从这一点出发,警方教育“小姐”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财产,是完全合法的。我以为,这也是警方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应当向包括“小姐”在内的所有国民提供的一种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务产品。
赵军,1969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性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犯罪学会理事,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犯罪学、性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