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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各国对华贸易救济综述:“两反”并举压力陡增

2008-04-27余盛兴

WTO经济导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原产对华市场经济

余盛兴 成 坤 贾 征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的数据,2007年上半年,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16起,这一数字尽管远低于2D06年同期的31起,比排在第二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高出3倍(仅4起)。从反倾销措施来看,中国产品被采取措施的数量达到22种,几乎占了同期所有WTO成员被采取措施产品的半壁江山(共57起)。

美国:“两反”齐举,压力陡增

2007年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最突出和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发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这不仅对相关出口企业和我国政府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为其它一些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和地区创下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铜版纸案:创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先例”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规则,这一惯例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此后数十年一直是包括美国在内所有国家的“共识”。但是随着中美贸易不平衡加剧和中国产品对美国市场出口份额的扩大,在美国国内制造业的推动和部分国会议员的施压下,美国商务部(DOC)逐渐改变其一贯立场,进而积极考虑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行动。

2006年10月31日,美国俄亥俄州造纸商新页(New Page)公司向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要求对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1月20日,DOC决定立案,对包括中国在内三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

12月15日,ITC作出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被指控倾销和补贴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2007年1月9日,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向CIT提出诉讼,认为DOC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展开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明确授权,要求CIT发布临时禁令,阻止DOC此项调查。但CIT拒绝了原告方的请求,并于3月29日裁定:由于DOC还没有作出裁决,CIT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驳回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的诉讼请求。

同一天,DOC发布反补贴法对中国是否适用的备忘录,认为20多年前乔治城钢铁案所确立的“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不适用于当今中国的经济。次日,DOC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作出初裁,裁定山东晨鸣10.90%的补贴幅度,金东纸业20.35%的补贴幅度,而其它中国公司则为18.16%。10月18日,DOC作出最终裁定:金东纸业补贴幅度为7.40%,山东晨鸣为44.25%(初裁后退出应诉),其它中国公司均为7.40%。

2007年11月20日,ITC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被指控倾销和补贴的铜版纸既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也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至此,该案宣告终结。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针对该案启动WTO争端解决机构。9月14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初步裁定和采取的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这是中国加入WTO近6年来首次就外国反倾销或反补贴问题提请WTO争端解决。尽管该案最终以不采取措施结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迄今也没有成立专家组,但DOC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却悬而未决,DOC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势头同样有增无减。

2007年美国对华“两反”概述

发起反倾销和/或反补贴调查

如上表所示,2007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行动共12起(不包括2007年12月31日提起,但DOC还没有决定是否立案的2起反倾销案件),其中7起同时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指控,占总数量的58%。在这些“两反”案件中。中国涉案企业不仅需要两头作战,而且往往面临更严厉的制裁——同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贸易救济政策调整

2007年,DOC也在不断调整或试图调整其贸易救济政策。其中,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中国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反补贴适用于中国。在2007年3月30日备忘录中,DOC从价格和工资、外汇、私人财产权和私人企业、对外贸易权以及金融资源的获得等5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经济特征,并与乔治城钢铁案时期的前苏联模式经济进行比较。DOC认为,尽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预,但中国经济与前苏联时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根据反补贴的具体“资助”标准,前苏联模式下的非市场经济的特征使得DOC无法对政府和企业进行区分,因而也就难以量化补贴的数量。但当前中国私人产业在经济的大多数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家越来越多,大量经济实体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多数问题。因此,DOC认为确定中国政府是否给予某一中国生产商资助、该资助是否是具体的是可能的,即补贴是可以区分和量化的。

(2)改变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倾销幅度审查方法。与此同时,DOC也先后发布公告,表示愿意考虑是否应当改变其过去实施的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确定倾销幅度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替代国选择程序、单独税率审查程序、市场导向产业审查程序和标准,以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考量。但目前这些都更多停于评论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欧盟:新案不多,来势凶猛

截至2007年12月25日,欧盟本年度发起的对华初始反倾销调查案共计立案6起,涉案产品依次分别为柠檬酸、味精、焊接管材、橘子罐头、钢铁紧固件和热浸镀锌板;本年度作出初步裁决的反倾销案共计4起,涉案产品分别为过硫酸盐、硅铁、聚乙烯醇和块状焦炭;本年度作出最终裁决的反倾销案共计7起,涉案产品分别为钨电极、冷冻草莓、熨衣板、车鞍座、过硫酸盐、双氰胺和硅锰。其间,季戊四醇案因损害与倾销进口之间不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而终止调查。另外,欧盟本年度还陆续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行多次复审调查,或者作出裁决。纵观本年度欧盟对华反倾销形势,可以发现其不同于往年的几个特点。

新案不多,但涉案金额较大

2007年9月4日,应欧洲化学工业理事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本年度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首例反倾销案。

2007年11月9日,应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的申请,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2月14日,欧委会再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浸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本年度1~8月,欧盟对华未发起初始反倾销调查,这在其贸易救济实践中十分罕见。欧委会继而在9月份连续启动对华柠檬酸、味精和焊接管材3起反倾销案。11月份发起的钢铁紧固件案,根据相关协会的统计,将影响中国1700家企业的出

口,涉案金额达数亿美元。此前的2004年,欧盟曾对华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从而成为欧盟有史以来对华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该案也是继两个月前欧盟对华焊接管材反倾销案之后,中国钢铁业再次遭遇的反倾销案。

尽管从数量上来看,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在近年低位水平(本年度6起,仅为去年的一半,见下图),但值得关注的是:第一,2007年下半年以来欧盟对华贸易政策更趋强硬,这从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连续发表的立场强硬的讲话中可见一斑。第二,欧盟2007年立案数量虽然不多,但涉案金额十分巨大,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而且也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第三,据笔者了解,目前欧委会正在审查多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大多为钢铁产品),预计2008年初将掀起新一轮高潮。第四,有迹象标明,欧盟也在考虑仿效美国,启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根据情势适时调整反倾销措施

2007年欧盟对部分涉华反倾销案件的复审程序也值得关注。面对“日落”,欧盟理事会2007年10月15日通过决议,对自中国进口的节能灯再征收为期1年的反倾销税,从而将2001年开始的针对中国进口的节能灯征收的最高达到66.1%的反倾销税延长至6年。

欧盟延长征税的决定在欧盟内部招致强烈批评。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认为,此举不仅导致欧盟市场节能灯价格走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明显违背欧盟提出的环保节能目标,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达成一项环保协议,其目标是到2020年争取把欧盟的废气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再减少20%,欧盟各成员国还同意,两年内欧洲各国将逐步用节能荧光灯取代能耗高的老式白炽灯泡,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中国进口的节能灯大量是由欧洲企业在中国的合资公司生产的,因此该决定也将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

此外,欧盟本年度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2002年2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第215/2002号法规,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采取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税率为22.5%。此后,鉴于欧盟成员国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涉案钼铁产品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初始调查中裁定的损害水平并考虑到该市场供需失衡等因素,欧委会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2007年7月21日,欧盟发布欧盟理事会第856/2007号法规,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该法规称,由于反倾销措施暂停实施后欧盟市场并未好转,且临时复审程序尚在进行中,继续依法暂停实施该反倾销措施是适当的。

另一个引人瞩目的案件是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2006年10月,欧盟理事会在截止日期临近前一刻通过决定,开始对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征收为期2年的临时反倾销税。2007年9月6日,欧委会决定对从中国通过澳门向欧盟出口皮鞋展开反规避调查。此次调查对2008年10月即将到期的“日落复审”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目前还不得而知。

其它国家或地区:数不少,案值不大

2007年,欧盟和美国之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做出反倾销裁决的国家和地区总共有19个。其中,发达国家为4个,包括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15个,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土耳其、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巴西、埃及、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其中,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有4种,分别为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加拿大),电解二氧化锰(日本)、三聚磷酸钠(澳大利亚)和日记本(新西兰),而发展中国家调查的产品则种类繁多。

2007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较2006年略有下降。截至2007年12月19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新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为29起,主要国家包括:印度(7起),韩国和阿根廷(各4起),南非和墨西哥(各3起),乌克兰和泰国(各2起),巴西、哥伦比亚、印尼和土耳其(各1起)。此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做出的反倾销裁决共计24起,所涉国家包括:巴西(7起),印度(5起),阿恨廷(3起),土耳其(2起),墨西哥、哥伦比亚、俄罗斯、韩国、巴基斯坦、中国台湾地区、埃及(各1起)。

以下就突出的国家(地区)简要点评。

印度对华发动反倾销调查的趋势愈见猛烈

截至2007年12月19日,印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到7起,主要涉及化工、医药、工业等诸多产品类别,具体包括顺丁烯二酐、头孢曲松钠、硫化黑、维生素B12、瓷砖、橡胶助剂、过氧化氢和节能灯。在新发起的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上,印度连续几年都保持了较高或者次高,位列发展中国家之首。

从印度2007年涉及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来看,中国应诉企业无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结果与印度调查机关在审查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的苛刻态度有很大关系。目前,无论是印度商工部还是印度申请人,对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经济情况都有相当的了解,在审查或论及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印度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四条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虽然中印关系正在不断改善,在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首要难关。

巴西2007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7年12月19日,巴西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1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4起(其中有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6起。

作为大的发展中国家,巴西的产业结构与中国较为接近,近年来对中国日用品和工业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也日益增多。鉴于出口数量相对较少以及应诉难度较大,中国企业在应对巴西反倾销调查时并不太积极甚至并不参加应诉,因此反倾销裁决的结果也往往不如人意。

韩国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7年12月19目,韩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4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起。2006年新立案的4起案件,主要涉及化工和工业产品。

韩国本年度对华反倾销立案的数量有所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加大。韩国对华反倾销,方兴未艾。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台湾地区2007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鞋靴产品做出反倾销初裁。2007年3月16日,台湾主管部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进口鞋靴产品征收4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征税期为4个月。继欧盟鞋类反倾销后,中国的鞋类生产商再次失去一块重要市场,可谓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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