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之启示
2008-04-19王小莹
王小莹
在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的推动直接导致经济活动日益向城市集中,带来了大城市规模的迅速膨胀,城市空间不断蔓延,引起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人口密度不断增高、交通拥挤、住房短缺、就业困难、工业污染严重等。于是,在大城市周围大力发展和兴建“新城”就成为缓解大城市压力的重要手段。从很多国际大都市的形态发展过程看,不难发现它们都经历了从集中发展到分散发展的转化过程。
政府在体制与机制上给予大力支持
在伦敦、巴黎早期的新城建设中,特别强调政府在建设上的投入、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制度上的保障。伦敦、巴黎负责新城开发的公共组织往往都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政府还在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提供住宅补贴、建设公共住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1946年通过的新城法案,对新城土地利用制度、建没主体的职能权限及筹措建设资金的方法等作了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新城的建设给予了实际支持。法国中央政府按照1965年巴黎大区规划的设想,和私人公司合作成立了直接负责于总理的中央新城建设集团,负责协调法国国家系统中牵涉到新城的有关机构,负责工程选址、保证建设资金纳入每个部门的预算等。
成立专门的开发及管理机构
新城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新城的开发建设、社会管理、政策落实等事宜,成为国际大都市建设新城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为了促进新城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府一开始就成立了“新城开发局”,并赋予其三个主要职权:一是编制总体规划,确定选址方案;二是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强制购买土地权,即可以按现有土地使用功能的价格购买新城开发土地。巴黎在新城建设中,特别成立了“新城国土开发公共规划机构”,以多重身份参与新城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开发模式
目前,从国外新城建设的资金筹集和开发模式来看,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但不同国家之间有所差异。从新城建设费用负担来看,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全权负责;法国则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费用;日本为多方筹资(国民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各出资三分之一)。从新城的有效开发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三种主要模式,即以政府为主体、事业化运作的开发模式;政府控股、商业化经营的开发模式;以私人开发商为主体、政府政策倾斜的开发模式。
新城规划的空间距离选择和规模设定
从国外新城建设的主导目标来看,新城建设主要是为了有效疏解大都市中心城区的人口和产业,成为整个大都市区的有机功能区域。而要想真正发挥新城的“反磁力中心”作用,吸引中心区足够的人口和产业,就必须与母城具有一定的距离,距离太近,往往会被摊入城市连绵建成区中,例如巴黎的拉得方斯。距离太远,又往往会成长动力不足。因此新城建设应选择适当的空问距离,具备一定规模,功能完善,具有相对独立性。
高度重视新城和内城的协调
很多国际大都市在郊区建设新城,培育新中心的同时,往往比较忽视对城市市区内部空间的重组。这方面伦敦的教训比较深刻。伦敦自1946~l960年间多次增加新城的数量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内城的衰落。因此,从7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被迫削减了大部分新城建设计划,转而关注伦敦的内城改造,防止新城建设导致内城衰落。因此新城建设必须要和内城更新协调起来,须注重人口与就业、产业与功能、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实现新城自身平衡。
综上所述,通过新城建设形成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是各国为了解决大城市问题,实现城市功能合理分散的重要手段之一。2004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借鉴了国外城市的经验,在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中,建设11座新城形成反磁力系统,使之成为位于两个发展带上的重要结点,以带动区域的发展。这种规划结构既保障北京高速发展又保持城市正常的运转,标志着北京已经基本接受了国外城市普遍采用的用新城进行城市功能区域重构的方式。
(摘自《当代世界》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