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
2008-03-30孙利霞
孙利霞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社会的变动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家庭,家庭关系的改变又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改变。二者的互动在民国时期表现为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变动导致大家庭的瓦解、家庭中父子关系主导让位于夫妻关系主导,这种变化又推动了社会风气的开放。当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种变化是缓慢而曲折的。
【关键词】民国 父子关系 夫妻关系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动,这种变动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均有所表现。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变化最能细微地反映社会大环境的变动。而家庭中成员间的关系问题又是最直接反映社会文化背景的因素,本文即欲对此作一具体分析,以期对当时的社会风气有所了解,进而能对当时的社会变动给予反映。
一、变化的表现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逐渐形成了极具特点的大家庭制。这种传统家庭制度自形成后稳定地在中国流传了一千多年的历史,这说明其有与社会相契合的优点,故而得到了人们的推崇和遵守。然而晚清以来,这种传统家庭制度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从太平天国运动开始,这种质疑由理论的探讨开始走入实际。传统家庭制度的弊端被不断揭露和批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身体力行地反抗,家庭制度开始发生与以往不同的变化。
在传统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夫妻关系、妯娌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是以男权和父权为基础的纵向的父子关系。父子关系中的“父”与“子”又是以“父”为绝对权威,其地位不可动摇。除此之外的其它关系都须从属于这一对关系,这些关系中的每一个人都须明确自己的定位,不能做出与自己的角色不符的行为,否则即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家庭关系从中国传统的家谱里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从远祖开始,一代一代记载的都是父子关系,女性的存在只在于她生下了“子”。
自晚清始,家庭关系中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父子关系被迫让位于横向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作为传统家庭的主导关系是与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和等级制相适应的,随着父权的旁落,家庭关系中的主导渐渐由代际关系向平等的夫妻关系转变了。从恋爱到结婚到生活乃至离婚,家长包办的色彩逐渐淡化,而男女双方做主的明显增多。
这种变化的原因将在下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二、变化的原因
1、家长制及以“孝”为核心的伦理观受到了猛烈的冲击
传统家庭必有一大家长,其在家中的地位和权威不可动摇,所谓“孝”就是要求绝对的服从家长,表现在婚姻大事上,要听从父母之命。这种“孝”并非单个家长的要求,而是社会的要求,整个封建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对“孝子”(无论男女)的颂扬是不遗余力的,而对“不孝之子”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封建社会形成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为了维持这种等级制度。
不过,到了近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受到西方思想影响的学者开始对传统家庭的弊端进行批判,太平天国、戊戌变法、辛亥革命运动中都对传统家庭进行了思想和实践上的冲击。特别是在新文化运动中,对传统家庭制度的批判更趋深化。吴贯因发表了《改良家族制度论》,吴虞发表了《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根据论》,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等一批新文化运动健将纷纷撰文,剖析传统大家庭制度的危害,指出大家庭同居共财制度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养成了青年人的依赖性和奴性,而妻妾制度则是变形的一夫多妻制,致使男女不平等,演绎出妇女节烈等腐朽观念。[1]李大钊说:“中国现代的社会,万恶之原,都在家族制度。”[2]这些对青年人思想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在社会上掀起了反对封建家庭的浪潮,甚至有激进者要求“毁家”、“灭家”、“去姓”。1919年,长沙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3]这一事件引起社会上极大的震动,成为青年人为追求婚恋自由反抗父权的典型代表。
2、男权独大、女性无独立的人格及地位的状况开始改变
家庭中男性的地位是与“父权”和“夫权”联系在一起的,从“为人子”到“为人夫”、“为人父”之后,其地位显著上升,而女性则不然。女性(如母亲)所获得的地位并不来自于自身,而是来自于对男性依附。封建社会对女性要求 “三从”,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规定了女性的这种依附地位。女性在家要听父母的;在为人妻后,有“夫为妻纲”管制,一切要听从丈夫的,夫妻关系不仅比不上父子关系,还比不上弟兄关系,所谓“弟兄如手足、夫妻如衣服。衣服敝,可再缝,手足折,难再续”;在为人母之后,貌似在母子关系中有了主导地位,但事实上在家庭关系中,母子关系是屈从于父子关系的,只有在“父”逝后,“母”才作为“亲”的象征备受尊重。俗话讲的“夫荣妻贵”、“子荣母贵”已经形象的说明了女性地位的获得来自男性。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成长的女性自身谈不上独立自强。
随着中国大门的被打开,西风东渐,妇女的解放程度成为国家进步与否的象征,近代的思想家和革命者均涉足其中。受益于此,到了民国时期,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法律层面上,1912年,同盟会的新会章提出了普及义务教育,主张男女平等;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写上了“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促进女权之发展”;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实行男女平等;[4]193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采用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男女继承权平等的法则,正式把男女平等列入法律,肯定女儿同儿子一样具有继承权,并体现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时,在革命根据地,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 “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第9条)。西方世界要到1950年代和1970年代的20年间,建立起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方才采纳了如此由单方提出便即离婚的法律。[5]这些规定在理论上是十分进步的了,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地位和权利。
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在各方面展开。辛亥革命后,掀起了中国近代第一次妇女参政运动,1912年有10名妇女当选为广东省临时议会议员,开了民国女性参政的先河;从晚清就已出现的职业女性,到民国有了极大的发展,无论是就业领域还是就业人数都有了质的飞跃;到1920年,北京大学首招女生,女性开始接受高等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到1922年各大学共收女生122人,到1923年突破800人,此后人数逐年上升。[6]
妇女地位的提高与自主意识的觉醒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婚姻和家庭态度上的变化。在1920年代对中国知识女性进行的婚姻状况的调查中, 40 名已婚者中自订婚姻者占35%;已订未婚者中自订的比例更高, 占50%; 而120 名未订婚者中有75 人愿意自主, 占62. 5%。[7]这说明知识青年中倾向于婚姻自主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再根据《社会学杂志》1922—1923 年的调查,社会对多妻制大多持否定态度。在被调查的841 人中有734 人坚决反对多妻制, 占总数的87%; 只有79 人持赞成态度, 占9.13% ,其中已婚者45 人, 主要因为夫妻感情冷淡, 故表示赞成。[8]可见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已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所以在民国时期出现了极具现代色彩的离婚现象,并且很多离婚是由女性提出的。据潘光旦的调查, 离婚观念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在317 位被调查者中有83.16% 反对“婚姻一经成约即不宜解散”的观点, 298 人赞同“双方同意, 即可解除婚约”,占总数的94%, 只有19 人反对离婚, 仅占6%。[9]离婚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这是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父权、夫权的一个极大挑战。
3、祖先崇拜色彩的淡化
传统家庭对祖先是十分看重的,“祖”在传统家庭里不仅是逝去的人,而且是现实家庭中的一员。由于普遍的神灵崇拜,人们相信逝去的祖先仍然在暗中关注着自己的子孙后代,所以每家都有祖宗神位或祠堂,每日都要例行拜祭。这是维护孝道的重要手段。《孟子·离娄》篇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十三经注疏》为“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所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繁衍生殖,传宗接代,以延续祖先的生命和德行,完成他们愿望。而传宗接代是家庭中男性成员的特定使命,在这一过程中,女性注定是被忽略的角色。
晚清以来,科学思想的传播使普遍的神灵崇拜受到质疑,祖先的位置渐渐从现实的家庭生活中淡化,祖先对个人的约束作用在减弱,这使得家庭传统出现了裂痕,从而带来了孝道观念的变化。结婚生子不再是为了尽孝而必须完成的任务,婚姻家庭的目的由为大家庭服务转变为满足男女双方的情感需求。而夫妻关系能取代父子关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情感对双方,特别是男性来讲是重要和有意义的。
4、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
由于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传统家庭承担着重要的生产功能。其中男性劳动力在家庭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这就决定了男性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和女性的依附地位。又由于自然经济的脆弱性,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共同努力,才能维持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传统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增强家庭实力的重要手段。在婚姻中,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是否对整个家庭有利,这就决定了夫妻关系不可能成为家庭的主要关系。
当家庭的经济功能社会化以后,男性劳动力在家庭中的地位动摇了。民国时期,职业女性大大增多,据1930年工商部统计,江、浙 、皖、赣、鄂、鲁、桂、闽九省28市女工共有37万多,占全部工人总数46.4%。[10]此外,教育界、医药界、商界、政界、新闻界、律师界、服务业等等都出现了女性的身影。男女双方的观念随之发生了变化。据对成都市192位妇女所作的调查,11.45%的人主张女子应完全在社会上服务,有69.79%的人认为应该到社会上服务,但兼顾家庭,只有5.72%的人认为应完全在家庭主持家务。[11]而男性也愿意自己的妻子有才学,服务社会。
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提高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妻子对丈夫及其家庭的依赖性大为减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生计的状况日益增多,妇女因此在家庭中可以真正与丈夫平权。
三、结论及分析
家庭关系在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何者为主导的较量中曲折发展,后者取代前者是个缓慢而充满反复的过程。自晚清到民国终了,这一过程也未完成,甚至到现在还可看到两者较量的影子。近来,社会上有一个热衷的话题,即城市出身的女性与农村出身的男性结婚后产生的家庭矛盾问题。事实上,这些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是遵循传统家庭里父子关系(在现代,演变为父母与儿子的关系)主导原则,还是遵循现代家庭里的夫妻关系主导原则。在城市,传统观念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基本为新观念所取代,而在广大农村,这一转变还任重而道远。
所以,本文中提到的民国时期的变化,只是一个大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鲜事物。相对于中国的泱泱人口而言,有这些新举动的只是少数派。它局限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新式的知识分子阶层,辐射到与之相关的周边人群,远未达到基层。
在当时,法律上的规定与实际相脱离的事实已被默认。无论是国民政府的民法还是苏维埃政权的条例,在实行的过程中都无可奈何接受了事实上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妥协。国民政府的新法律主要限于城市,新式条文与现实运作并行。而苏维埃政权的条例在后来的修改中对离婚作了限制,由无条件离婚改为有若干情形才准予离婚。这样的妥协是符合中国当时实际的。
民国时期,对于家庭关系有很多种不同的看法,也有很多种不同的实践。那是个观念纷繁复杂的时代,在争辨的过程中,既有男女平等、取消婚姻的主张,也不乏“妇女回家”的声音,这种争辩一直延续到现在。这说明,在中国,女性与家庭的关系、夫与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至今仍未形成共同的看法,所以这一论题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注释:
[1]陈蕴茜:《民国城市家庭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
[2]李大钊:《万恶之原》,《每周评论》第30号,1917年7月.
[3]《新娘舆中自刎之惨闻》, 1919 年11 月15 日长沙《大公报》.
[4]吴贵明《中国女性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5]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清华法学网站.
[6]转引自王绯:《空前之迹—1851-1930: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73页.
[7]陈利兰:《中国女子对于婚姻的态度之研究》,《社会学界》第3 卷, 1929 年9 月.
[8]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社会学杂志》第2 卷第2、3 号合刊, 1924 年5月.
[9]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 新月书店1929 年版, 第82—85 页.
[10]转引自吴贵明《中国女性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11]《成都妇女社会活动调查》,《社会调查集刊》下集,第18-19页.
(作者单位:四川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