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估算
2008-03-26吴伟
吴 伟
摘 要:非正规就业在应对我国日趋严重的就业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为就业弱势群体的主要就业渠道,非正规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中国不但存在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还存在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使城镇就业的变化表现出单位就业人数减少而非单位就业人数增加的特点,即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
关键词:城镇非正规就业;简单估算法;综合估算法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1-0079-05
Scale estimate on urban informal employment of China
WU We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Anhui Bengbu 233041,China)
Abstract:The informal employment play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solving Chinas serious employment problems and becomes the main employment channel for weak group,and the people who have informal employment have become large-scale group.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transition and structural adjustment,some Chinese not only experience the process from unemployment to informal employment but also undergo the process from formal employment to informal employment,which makes urban employment change from the decrease of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in formal units to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the employees in informal units and which shows that employment develops towards informal trends.
Key words:urban informal employment;simple estimate method;synthetic estimate method
一、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分类
在我国,非正规就业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边缘状态的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者以及虽为大中型企业雇佣,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和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引起的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现代灵活就业形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等。
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1)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2)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3)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待命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理论上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人数等于以上各种就业者的总和,但由于目前还没有这些统计数据,只能按照现有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已有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地进行比较准确的推算。
二、非正规就业概念框架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我国的非正规就业的基本框架如表1所示:
表1 非正规就业的基本概念框架
在国家职业分类中,城镇就业单位划分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单位、外商独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在这些单位中,只要有雇佣关系存在,就业人员的身份无非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主在我国主要指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大中小型企业(包括雇佣少数工人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经理等,包括了所有雇佣工人的组织。
而在个体经济中(无雇佣工人),大多数就业者是独立工作的,再加上各种街头摊贩零星就业人员,他们可以统称为个体经营者。
最后一类自由职业者是指近几年出现并发展的新兴群体,它主要指脑力劳动者(作家、编辑、会计等)或服务提供者,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
这四类人员中作为雇主和雇员可能有正规和非正规就业之分,而自由职业和个体经营则本身就属非正规就业。
从横向看,非正规就业=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非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家庭服务就业
从纵向看,非正规就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雇主+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雇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
由于自雇于自有的非正规部门企业的人员、在自有的非正规部门企业就业的人员、家政服务工人、正规部门中非正规就业者等在我国均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对非正规就业的范围界定只是在理论层面上所作的探讨,完全按照此法进行统计还有待时日。
三、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估算
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被关注的一个群体,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调查数据,只能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进行大致的推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规模进行了估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估算结果:截至2002年底,我国城镇从业人员为2.48亿人,其中约30%即7500万人从事非正规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的估算结果:截至2002年底,比较保守地估计,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有5000万人左右。
查阅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类的文献资料,关于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规模的资料不多,而且大多是几年前的数据。本文使用简单估计法和综合法尝试对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进行估算。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估算的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不包括农民工这一群体。
(一)简单估计法
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将城镇灵活用工群体划分为城镇国有集体单位的离岗下岗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个体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这样,我国城镇灵活用工人员的数量就近似等于城镇就业人数减去职工人数。
由于目前全国没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数据,只能根据《2006年劳动统计年鉴》的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与职工年末人数进行计算,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国城镇灵活用工人员的总体规模。
表2 简单估计法估算的非正规就业规模
资料来源:各年统计年鉴
显然,这种方法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它的一个假设前提是职工人数等于正规就业人数,除职工外的剩余人数等于非正规就业人数,并没有考虑到正规部门里也有非正规就业人员,非正规部门里也有正规就业人员。
根据统计年鉴的指标解释,就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就业人员包括:(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6)乡镇企业就业人员;(7)农村就业人员;(8)其他就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职工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私营企业就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8)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因此,城镇就业人员减去职工,除非正规就业的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外,还有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简单估计法将这两类人也归于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估算的数值可能相对偏大。
(二)综合法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际中调查出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我们可以得到准确的城镇就业人口总规模以及正规就业人口的规模,那么我们就可以用两者的差值来代替非正规就业者的规模。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即使在正规部门中也会有非正规就业者,在非正规部门中也存在正规就业者。因此,我们在这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公众对非正规就业理解的心理,做如下假设:在城镇地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城镇地区的三资企业以及其他私营企业中的部分人员属于非正规就业,那么这几个部门就业人员总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量的差值就是非正规就业人数。
在收集数据时,我们发现统计资料中有两个统计指标:城镇就业人员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据统计年鉴的定义,城镇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城镇劳动力,它包括:城镇全部职工、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除农村全劳动者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中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商外商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单位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城镇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这两个指标统计的数据有一个很大的差额。在城镇从业人员中,有一部分是非单位从业人员,即从事个体、家庭雇佣等就业形式的就业群体和在单位就业但并未纳入单位就业人员指标的临时工等。这部分非单位从业人员也应属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因为非正规就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我们严格按照一个统计框架进行统计汇总的做法本身可能就值得推敲。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非正规就业规模比较可信的区间,也许是一个更容易被多方接受的研究方法。
本文具体的估算方法为:先计算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最大值,再计算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最小值,得到一个非正规就业规模比较可信的区间,最后进行修正。
1.利用城镇就业人数与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差值估计最大值
首先,我们假设除国有集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人员和个体私营就业人员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并作为我国城镇就业人员规模的最大值。据此,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上限等于其他单位(股份合作、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就业人数与个体私营就业人员之和。
表3 非正规就业人数最大值的估算/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计算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最小值
在这里,我们假设公众一般认为的非正规就业由以下人员组成:(1)城镇私营企业中的一部分从业人员,记做S,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假设其中有一半为城镇人口。(2)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记做G,我们假设以一般公众认为全体的城镇个体从业人员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由此得出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下限为S/2+G。
表4 非正规就业规模最小值的估算/万人
3.对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的修正
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中间值对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进行修正。由表5可知,我国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由1996年的2654.5万人增加到2002年的5118万人。这个数字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课题组估算的结果基本相符。从计算的结果来看,截至2005年,我国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数约7424.5万人。
表5 修正后的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
从表5反映出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所占的比重来看,到2005年,约有三分之一的城镇就业人员在从事非正规就业,比1996年提高了整整一倍。除2001年外,1996年至2005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比例是逐年递增的。
四、结论
从上述的计算结果来看,中国城镇就业变化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单位就业人数的减少和非单位就业人数增加,或者说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在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业也呈现非正规趋势,但中国有着不同的特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就业,其发生一般都是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这样一个过程,而中国除了类似的过程如进城的农民工就业,还包括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例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大规模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就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大量的正规就业岗位被削减,从这些正规就业岗位上被裁减下来的人员再就业时,往往只能选择那些非正规就业岗位;同时,在过去几年中,新增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非正规部门,因此非正规就业人数必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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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