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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08-03-12徐慧玲

中州学刊 2008年1期
关键词:政策问题

徐慧玲

摘 要: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正式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且将其定位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然而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法规非常缺乏,民间融资尚未得到正确的引导,这不仅遏制了民间融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和隐蔽性,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推动民间融资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融资;问题;正规金融;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1—0089—03

一、民间融资的方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民间融资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融资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民间融资的特点

1.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倍受急需资金者青睐。民间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本土或亲朋好友,当借方需要资金时,或通过中介人或按自己意向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能力及日期、利息,以口头或协议形式取得资金。因此,一般不需要手续,有手续的也是简单载明借贷双方、日期、还款金额或利息的简要凭据。民间借贷中一半以上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方来说,手续简便,在急需资金时办理非常方便,备受急需资金者青睐。

2.利率高、弹性大,城镇乡村有差别。一般而言,民间融资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3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20%之间,年利率相差5%—10%;城镇民间融资金额大,乡村民间融资金额小。目前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等,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

3.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总体来看,民间融资不仅规模大,而且增长很快。而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不仅有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且出资人有工人、干部、工商个体户、企业等,甚至有反映称,参与民间融资的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及面较广。

4.民间融资半公开化,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使得其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在融资活动公开和半公开的同时,融资活动的组织协调等也逐渐呈现专业化之势。而人们的融资行为也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间借贷的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一般有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市场越完善,商业文化越浓厚的地区,书面合同形式采用的比例越大,合同条款也越规范。以湖北省为例,民间借贷的合约很多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将遭受损失,而且非常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

2.人情费用太高。人情费用是民间借贷的一个用途,这本身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发展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需要进行革新的传统习惯,在经济生活中,它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负担和沉重的责任。虽然这些年来社会不断提倡移风易俗,但人情费用始终是普通家庭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也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阶段仍旧停留在温饱水平之上。

二、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的成因

(一)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原因

1.市场需求旺盛的拉动。从资金需求角度看,一方面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全民创业热潮涌动,投资兴业掀起一个新的高潮,资金需求特别旺盛;另一方面居民消费观念发生转变,稳定的经济环境和收入来源增强了居民超前消费,居民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成为当前新时尚。从资金供给角度看,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稳定增长,大量富余资金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可能。

2.货币政策从紧的拉动。为了遏制经济过快增长,200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货币政策趋紧,货币供应总量减少,一些热点行业的资金需求受到限制。但本轮调控是软着陆方式,受经济发展惯性影响,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仍很旺盛。在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转而寻求民间借贷。

3.利率水平上升的促动。央行提高基准利率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农村地区贷款利率水平上升,且贷款需要抵押担保,审批手续繁,时间长,有的虽然能满足贷款条件,但苦于无熟悉的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也很难办成。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且利率水平仅仅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借款人能够承受,这种情况激活了民间融资。

(二)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的外在原因

1.金融服务缺位的错动。近年来,金融部门创新推出“信用一证通”信贷产品,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快易通”、“快捷通”的推广也取得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但是县域金融服务滞后和缺位现象依然存在,表现在:一是处于创业前期和发展初期的小企业缺少有效的金融支持;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萎缩严重制约了城镇居民投资和消费;三是“信用一证通”授信额度偏小,难以满足农民、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因此基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只能转向于民间融资。

2.征信机制薄弱。完全信息或信息对称促使交易行为易于完成,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囊括所有信息,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信息不对称状况更为严重。导致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在于征信机制的薄弱,由于征信制度缺失,正规金融对相当数量企业和个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影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信贷需求被搁浅,而这些被搁浅的对象只有转向民间融资市场。

3.金融市场尤其是直接融资市场比较落后。中小企业本身信用等级、资本状况等各方面条件不满足上市的要求,债券市场也极不完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进行融资。因此,正规金融市场的落后也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三、发展与完善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1.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民间融资行为。对于民间融资行为要辩证看待、客观分析。当前,应该将民间融资行为置于优化全社会融资结构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大视野中通盘考虑,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民间融资作用,同时加快金融深化,本着“区别对待、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非法”指导思想,实现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规范、提升和替代。

2.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网络和体系,实时控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网络和体系,加强对融资总量、变化趋势及风险的监测,实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与分析,扩大民间融资监测空间范围,及时掌握民间资金流向以及利率走势,化解其消极因素,引导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货币政策决策,实现我国社会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3.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事实证明,民间融资已经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作用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规范其行为:一是探索金融机构创新手段,把民间融资引入合法渠道。比如鼓励私人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柜台以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公开办理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机构以统一的文本格式规范借贷双方相关要素,如正当的借款用途、合理的借款利率区间。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又掌握了民间融资的规模和投向,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此类中间业务,既增加了经营收益,又增加了存款。二是制定相应法律,完善政策指引。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民间融资行为给予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通过对民间融资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经营、行业管理、市场监督、债权债务处置、退出等做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引导民间融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三是加大打击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力度。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加强同基层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辖内民间金融的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特点等,及时反映持续性动态信息,为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行决策提供参考银行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各类投、融资者的合法权益。

4.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应该成立民间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二是规范民间融资手续。应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强化登记制度,科学管理。三是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融资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要做到实时反映民间融资资金供求状况,分析其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以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还应将国家近期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等予以披露,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四是严厉打击非法民间融资。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5.改善银行服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银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6.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民间担保体系,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应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后盾。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宽渠道。通过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资能力大大加强。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应改善治理结构,保证信息真实,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赢得贷款方的支持。

7.实行银行贷款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价格型工具对信贷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可产生渐进式影响,民间借贷自主定价对此已有证实。2004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扩大,贷款计结息方式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上就是正规金融对民间借贷的有益借鉴。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可大大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贷款利率涵盖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成本是合理贷款定价的基本原则。当贷款利率不能弥补贷款风险成本和支出时,银行将无法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信贷资产的损失会直接侵蚀银行资本,威胁其持续经营。因此,要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必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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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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