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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回重审的背后逻辑

2008-02-11

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7期
关键词:省高院民意广东

韩 永

当法院被当作一个综合治理机构的时候,发回重审是否于法有据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有话直说,不要绕!”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中院再次開审。在众多媒体记者的关注下,律师杨振平欲以一种别致的方式开始辩护,提出要以柜员机作为被告,被主审法官当庭喝止。

随后,当另一位律师吴义春又一次提及媒体时,主审法官提醒他注意“职业道德素质”——法官似乎认为,一些本不该向媒体泄露的信息被泄了出去。

在许霆案一审判决后,媒体的报道激发起汹涌的民意,对判决提出强烈质疑,现在,此案在广东省高院短暂停留后,又重新回到了广州中院那里。

“他们(广州中院)很恼火,”一位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

重审理由不攻自破

虽然在对许霆行为的认定、相关法条的理解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上,专家都分为尖锐对立的两派,但在是否应发回重审这一点上,两派的观点却惊人地一致:广东省高院“就地解决”,远比发回重审更符合法律的逻辑。

所谓“就地解决”,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有两个路径,一是省高院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直接审理,二是请示最高院对争议问题做出解释后审理。

就第一个路径,受访专家认为,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然不足以服众。

“这是一个万金油理由,什么情况都可以往里套”,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刘涛认为,“任何一个案件,要在法律上把它的全部事实查清是不可能的,”而“按照普通案件的标准,(该案)证据已经足够,也不存在事实不清这个问题”。

本案的事实其实非常简单,即许霆在发现取款机突然间变成了“印钞机”之后,下意识的狂喜湮没了可能的理性,连续取款170余次,从仅有170余元的银行卡里取走了17.5万元。这一事实既有银行的录像为证,当事人也对此供认不讳——虽然在2月22日的庭审现场,许霆出人意料地将其取款行为解释为“替银行保护财产”。

但一方面,动机在定罪中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多从行为本身去推理,且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描述;另一方面,这一描述招致包括其父亲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指责,它在更多的时候成了别人攻击其说谎的一个靶子。网络上的民意因此有所转向,其父许彩亮将这一举动视为导致辩护方庭审被动的一大要素,许霆显然高估了在媒体注视下的这一举动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从原判决所激发出的汹涌民意来看,大家矛头所指,并非是事实和证据,而是法律本身。

并且,记者发现,广东省高院“事实不清”的说辞,竟被自己的做法轻松攻破——广东省高院的这次发回重审的裁定,是一次非公开审理,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惟有那些按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并且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确认“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不公开审理”。

如果广东省高院的不公开审理是依法办事,对该案“事实清楚”的结论就不难推出。而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

这种规定的法律逻辑正如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所说:“一审完毕,说明广州中院已经对法律理解完毕,到了二审,就应该看省高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了。”

而如果省高院没有自己的理解,或者不敢妄加理解,还可以走第二条路径,就是向最高法院请求做出司法解释。在受访专家眼里,这是一条早晚要走的路径,只不过是由谁来走、何时开始走的问题,因为这一案件所引发的很多争议——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一、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二、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否够得上盗窃罪中的“秘密行为”;三、1997年最高法院对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做出的司法解释是否已经过时等,对于一个中规中矩的省级法院来说,已是“非请示不足以解决的问题”。

更何况,请求做出司法解释的先例每年都有很多,以至于广东省资深律师朱永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每年都会收到一本记录了上一年司法解释的汇编。

但广东省高院“反其道而行之”,其可能造成的困境显而易见:省高院都觉得烫手的案子,市法院更不敢妄下判断,唯一的办法还是静待最高法院的批示。

现在又多了一道程序:先向省高院请示,再由后者向最高法院请示,这样下来,发回重审就等于白白绕了一圈,浪费了大家感情不说,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重审的背后逻辑

但发回重审有两个显而易见的好处,一是让民意暂时缓和,二是争取时间,以寻求更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从发回重审后各方的反映来看,第一个好处表现得立竿见影,在短时间内汇聚起来的民意似乎长舒了一口气,网友们将发回重审视为自己的阶段性胜利,再审将会轻判成为一个共同的预期。

一位政治学教授认为,对社会公共事件处理的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在已经火热的公众情绪中再添一把火”。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发回重审成为一种“降火”的手段,法律则成为平衡民意甚至与之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

法律的这一处境,可以在广东省高院原院长吕伯涛的表态里找到某种注解。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时任广东省高院院长的吕伯涛明确表态:“这个案子(许霆案)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我很理解一审法院的难处……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法院院长的表态,其“典型”特征为:不仅追求合法,还追求合情、合理;不仅追求法律效果,还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统一。这等于让法院和法官承担起了一种综合治理的功能。

一位受访的专家将吕伯涛的讲话评价为:“这是一个法院领导说的话,但是不是一个法官说的话,就值得商榷了。”

这位专家认为,法院领导与法官的区别是,后者只对法律负责,前者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政策负责。法律的功能在于寻求公平,而政策的一个显著功能则是保持稳定。

在原判决引发巨大争议、贪污受贿等陈年案例被拿来类比、因而显得民怨沸腾的情况下,稳定被认为面临着现实的挑战,当这种挑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时,法律就异化为一种化解民怨的手段。

法院这样做的必要性在于:从形式上说,法院领导由人代会任命,年度工作报告也在人代会表决,而人大代表又是人民的喉舌,法院因而不敢怠慢群众的呼声;从实体上说,稳定是一方政府的为政要责,而法院则在人事权和财权等方面有求于当地政府。

有人指出,在人们将焦点对准广州中院,睁大眼睛要看其如何再审的时候,广东省高院与最高院之间的沟通已经紧锣密鼓,待程序走到尽头,不得不拿出一个判决的时候,这种沟通也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发回重审也被有些人看作是广东省高院的金蝉脱壳之计——避免让自己陷入舆论的漩涡,腾出手来集中寻找解决的方案。

当以上的这些因素被考虑进去后,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正确与否,似乎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的以下消息,也就显得顺理成章:“这(发回重审)并不是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裁定,而是由更高级别的领导共同做出的决定。”

民意这个烫手的山芋

纵观许霆案的发展过程,民意所获得的评价颇为尴尬:有人将其追捧为“正义的保护神”,也有人将其贬斥为“法律的瘟神”。

所获得的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来源于民意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一方面,它以肉眼看出原判决存在的“显而易见的不公”,并以一种排山倒海的舆论向不公施压,并连带挖掘出这种不公背后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这种压力的随意扩张,又使其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挑战,有人称之为“逼法律就范”。

但要将之解释为民意感性过度而缺乏理性,显然有失偏颇。

“过于感性的民意是没有力量的,”一位受访专家认为,这场民意的饕餮盛宴,烹制者恰恰是那些专业人士,一般的网友充其量只是起到了抛砖引玉和摇旗呐喊的作用。

大批实力派的加入让这一主题变得更加丰满,说服力不断增强,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不独只对案件有兴趣的人才加入进来,对学术感兴趣的人也加入进来,对制度感兴趣的人也加入进来,还有想趁乱搅局的人也加入进来。

这是一支必须被予以重视的力量,因为它很难自行消散,并可能随着事态的发展无序蔓延。

这也是一个不稳定的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改变指向,就这一案件来说,刚开始的民意铺天盖地充斥的是对原判决的质疑,到后来,已经有很多人开始认识到依据一个僵化的法律进行判决的不易。

从总体上看,这是一股从感性逐渐走向理性、从浓烈逐渐走向平淡的力量。

在民意形成的最初阶段,主要表现为质疑与否定,感性化的言语层出不穷。

在民意形成的上升阶段,是真相逐渐被揭开的阶段,表现为争论、调查、提供证据和说理,事实和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民意的生命力,这又取决于是否有足够庞大的实力派群体的加盟。

在事实和证据已经到达无可辩驳的境地时,强大的民意最终形成,并与被关注对象形成对峙的局面,释放出强烈的意向,并开始寻求一些解决的渠道,如在本案中,一些针对中国司法解释滞后的司法建议已经被律师提起。

但成熟期的民意基于强烈的扩张本能,很可能因此出现一些不理性举动,侵犯这个群体赖以生存的正当理由,甚至原本受到攻击的对象开始招人同情,特别是“功成名就”的实力派成员开始选择退出,这一群体的力量就会逐渐消解。

所以,也许并不像一些人所预测的“判决已经注定”。

再审法院所要做的,也许是回复民意一个怎样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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