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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评数则

2008-02-11黄一龙

杂文选刊 2008年10期
关键词:主渠道监察部总量

黄一龙

谁人欢喜谁人愁(新闻点评·2008年7月25日)

点1: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近些年信访情况相对好转,但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不容乐观。”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网》2008年7月24日电

点2:记者日前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一直是发现案件的主渠道,在揭露腐败、提供案件线索乃至查清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纪委监察部:广大人民的信访举报一直是发现案件的主渠道》,《新华网》2008年1月26日电

评:同属一个国务院,信访局的官员对于“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忧心如焚,嫌它多了;监察部却高调力挺这条“发现案件的主渠道”,怕它少了。这是怎么回事?

信访局是接受告状的,面对的是天下百姓。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更不告状,所以“信访总量高位运行”说明百姓多冤屈,政府有麻烦;而监察部是捉贪官的,曾经多次号召贪官自首既往不咎或轻咎了,只是自愿从良者九牛一毛,极为稀缺,所以发现案件的“主渠道”不得不依靠百姓信访。于是出现了难题:信访究竟是“高位运行”好还是相反,越少越好?

假使信访渠道畅通,想访谁就访谁,那么自然“信访总量”越低越表示政治清明形势大好,国务院可以庆祝国泰民安,信访局和监察部可以庆祝政通人和。即使那总量居高不下,政府至少也可充分获取信息,判断问题出在哪里,从而加以纠正。所以比较起信访总量的高低来,更要紧的是信访渠道的畅通。

所谓信访渠道畅通,其实只须严格执行现行的《信访条例》就可办到;可是目前的若干政府,接待信访的热情似乎远远低于阻截信访:派出大批警力,县管市、市管省、省管中央,“守土有责”,层层截访,再加媒体把关,网络管制,不使领导耳根清净、两眼漆黑不罢休。在这样的环境下,信访总量走低甚至没有,和它居然排除万难“仍在高位运行”,同样不是好兆头。

不是“小说”(新闻点评·2008年8月5日)

点:索尔仁尼琴1918年出生于北高加索的基斯洛沃茨克市,1970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主要著作有长篇小说《古拉格群岛》等。

——《环球日报》:《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在伦敦逝世》,2008年8月4日《新华网》

评:把翔实记录和无情揭露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苦难历史的《古拉格群岛》说成是“长篇小说”,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撒谎了。所以我们这里虽然频出古拉格群岛,却很少读出索尔仁尼琴呢。

谁更“紧张过度”?(新闻点评·2008年8月7日)

点:周三,一位美国奥委会高级官员表示,四名参加奥运会的美国自行车队成员为其戴口罩抵制恶劣天气的行为表示道歉。

美国奥委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谢尔确认,在抵达中国之前,美国代表团就有三分之一的队员——大约有二百人—— 拿到了同样类型的口罩。

“他们有点紧张过度了,”谢尔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些运动员对他们的行为表示遗憾,并以个人名义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了一份道歉信。”

—— 《美国自行车队成员为戴口罩行为表示道歉》,路透社北京8月6日电

评:消息没有说这四个小伙子的“道歉信”是否是应“北京奥组委”的要求提交的。不过网上的情绪是明显的,他们在机场一亮相,就有“震怒!惊见美国奥运会选手戴口罩现北京机场!”的强大声浪,他们道歉以后,又有“中国人民的胜利!美国口罩运动员向中国人民道歉!”的欢呼。一边是四个对于陌生环境“过度紧张”的运动员,一边是必须计较几个老外“戴口罩行为”的国家或社会或“人民”。在这场较量中,究竟谁比谁更“紧张过度”呢?

举国体制与举民体制(插嘴网评)

点:“今天就听到北京奥组委的高级顾问魏纪中大发宏论,说中国取得的金牌数,证明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有效的。”

——《搜狐博客·老马迷途》,2008年8月22日

评:魏高级顾问赞美的“举国体制”,在中国实行了近六十年,除了举国办奥运夺金牌,还有举国打杀麻雀,举国大炼钢铁,举国作诗,举国……

“女排队员们都是兼职的,平时在各自的公司、单位工作,体育只是她们的业余爱好,政府也没有发给他们固定工资,都是靠自己养活自己。”这是前中国女排英雄、现美国女排教练郎平介绍的美国“体制”,可名“举民体制”。举民体制可能在奥运会上比举国体制少拿两个金牌,但是比较起举国体制的花销来,可以算是“零成本”。更要紧的是,举民体制绝对不会“有效”地举国做蠢事。

“别有用心”何罪?(新闻点评·2008年7月13日)

點:7月20日起,我省将全面启动环京治安检查站工作,所有通往北京的道路将实施二十四小时检查控制,决不让别有用心人员进入北京,决不让任何危险物品非法流入北京。

—— 2008年7月13日《燕赵都市报》

评:确保奥运安全,自是万分紧要;政府倾其全力,百姓理应支持。可是一切举措都须合法,而把公民按“用心”分类,或迎或拒,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人群千差万别,人心自然各异,以什么“心”为标准来判定何为“别无”何为“别有”?

而且人的“用心”即思想状态如何,不归法律管辖,更不能以此入罪,剥夺别人的公民权利。如果有人的“用心”为意图犯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有一项“犯罪预备”对付它,载于刑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文曰“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可见即使“别有”犯罪之“用心”,还须加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样的物质要件;而如果够了这样的条件,就不是“别有用心人员”,而是“犯罪预备疑犯”,可以正大光明地加以刑事追究了。

以“用心”即思想状态分裂公民,甚至罗织入罪,这恐怕真是一种妄图复辟“思想罪”的“别有用心”。

【选自《搜狐·博客》】

插图 / 付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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