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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达赖集团的暴力实质

2008-01-22李民政王晓莉

总裁 2008年8期

李民政 王晓莉 李 茜

摘要:达赖集团,是指披着宗教外衣,搞“藏独”分裂祖国,背叛逃逸,在中国境外招摇撞骗,诋毁中国蒙骗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国际人士,经过几十年的集聚发动打、砸、抢、烧、杀,冲击我国驻外使领馆暴行,扰乱了祖国和谐和友好邻邦国家、驻外使领馆所在国治安的暴力集团。严格的说,达赖集团是分裂国家,制造藏独的暴力恐怖集团,在这个集团中,迭赖自然为“藏独”恐怖集团的总头目。2008年3月,达赖集团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性质是违反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犯罪,叛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是我们打击、谴责的行为。我们必须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事务纯属中国内部事务,任何国家不得干涉我国内政。

关键词:达赖集团;分裂祖国;暴力犯罪;恐怖性质

所谓“达赖集团”,是指披着宗教外衣,搞“藏独”分裂祖国,背叛逃逸,在中国境外招摇撞骗,诋毁中国,蒙骗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国际人士,经过几十年的集聚发动打、砸、抢、烧、杀、冲击我国驻外领使馆暴行,扰乱了祖国和谐和友好邻邦国家、驻外使领馆所在国治安的暴力集团。严格的说,达赖集团是分裂国家,制造藏独的暴力恐怖集团,在这个集团中,达赖自然为“藏独”恐怖集团的总头目。

1达赖集团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犯罪的史见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何为“武装叛乱、暴乱”呢?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支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者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

达赖集团的下列行为足以证明三罪的存在:1959年,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分裂主义分子在西藏悍然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叛乱分子烧杀抢掠,奸淫妇女,无恶不作。商人东达巴扎因不愿参加叛乱,叛匪不但将他杀死,还残暴地强奸他的妻子;在乃东县颇章乡,9岁男孩桑尼被叛匪剖开肚子,掏出心脏,尸体被切成碎块挂在树上。这样令人发指的兽行,仅1959年8月就发生了70多起,给西藏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达赖却在“呼吁”中颠倒黑白,反咬一口,说中国政府“残酷无情地镇压了西藏人民”;在反华势力的支持和援助下,1960年,达赖集团在尼泊尔木斯塘重新组建了“四水六岗卫教军”。这支反动武装在中国边境进行了长达14年之久的军事袭扰活动,“组织了一系列向中国哨所的进攻”,“有时,一二百人的西藏游击队的活动深入中国占领区达一百英里”。1962年,达赖集团又组建了“印藏特种边境部队”(SFF),伺机“组织武装,打回西藏”……一系列的“实践和学习”,使达赖集团的暴力活动不断“升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日益提高,西藏和全国一样,呈现出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西藏境内形势的发展”使得达赖集团坐不住了,他们不愿再“浪费时间”,开始“有所作为”:“把拉萨搞乱,就等于把西藏搞乱,要把拉萨作为反抗中国暴政的重点”,“发动境内六百万藏人起来反抗中国暴政”。在1986年的“荷兰藏胞集会”上,达赖发出了在境内发动暴力骚乱的“动员令”:“近二三十年吃了不少亏,被打晕倒了,但没有断气,拿出藏民族的勇气来,为了我们的事业不怕牺牲,坚决斗争”。在达赖集团的蛊惑煽动和国际反华势力的怂恿支持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境内外“藏独”分子在拉萨连续制造了多起暴力骚乱事件。1989年3月的大规模骚乱,造成11人死亡、100多人受伤,99家个体、国家和集体的商店被砸、抢、烧,24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受到冲击,20多辆汽车被砸毁、焚烧,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给西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对此,达赖大声叫好:“虽然决不宽容暴力,但我承认某些程度的暴力是不可避免的”,“要通过这种办法继续努力下去,直到汉人明确承认西藏的正义事业为止”。“藏青会”成立于1970年,是藏独势力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成立之时达赖喇嘛还前往参与剪彩,如今有成员3万多人,全球有包括美国在内的近70个支部。2008年1月,该组织正式宣布实施“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并连续举办包括游击战、爆破技术培训在内的各种培训班,招募人员、策划暴力袭击。接着不久便发生了3·14西藏拉萨市打砸抢烧,3·16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打砸抢烧,3·18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打砸抢烧等等连续性的严重暴力事件。不法分子冲击、打砸、抢烧政府机关单位、公安派出所、银行、卫生院、供销社、学校,烧毁警车,刺杀民警,还在人群中打出了西藏流亡政府的旗帜,捧出了达赖画像。再次回顾这些还使我们想起了2002年4月3日,该组织成员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广场实施爆炸活动,气焰十分嚣张。记得当时“藏青会”骨干平措旺杰宣称:“我们应该永远使用暴力,难道我们还有其它选择吗?”综上,足以证明达赖集团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犯罪的本质,我们谴责该种行为,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坚决支持和平发展、统一和谐。

2达赖集团的叛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表现

所谓“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回顾过去,我们知道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字,同年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公开表示拥护并执行协议,1954年秋,达赖喇嘛作为西藏的人民代表出席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任主任委员。此时的达赖喇嘛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人民的爱戴。但是他却并未珍惜政府给他的荣誉和人民对他的感情。1956年11月下旬,达赖应邀赴印度参加释迦牟尼涅2500周年佛教法会,尔后在印滞留近三个月,处于分裂主义势力的包围之下。由此,他开始自觉不自觉地受分裂主义分子的摆布。1957年以后,达赖喇嘛与西藏上层分裂势力互相呼应,支持由局部逐渐扩展至全面的武装叛乱,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1959年3月17日,达赖喇嘛出逃印度。综上,达赖及达赖集团足以符合本罪的

条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本罪的相关解释,其行为应受人民和刑法的惩罚。但是,中国政府对达赖的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我们一直以极大的耐心保持着同达赖方面的接触。只要达赖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特别是停止目前在西藏等地煽动策划暴力犯罪活动和破坏北京奥运会的活动,承认西藏和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愿意同他继续进行接触商谈。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近两年,达赖集团在境内外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北京奥运会的破坏活动。2007年4月,达赖集团“自由西藏学生运动”在珠峰大本营打出抵制奥运会的“藏独”标语。2007年5月,达赖集团宣布将于2008年5月在印度达兰萨拉举行“西藏奥运会”,并成立了所谓的“西藏奥运会组委会”。“藏青会”还决定于2008年4月开展从达兰萨拉到新德里的“死亡火炬”传递活动。达赖集团“西藏独立运动”负责人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国际社会敦促中国政府改善人权,与达赖喇嘛开展对话,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重要时机,各地藏人都应投入战斗。”2008年1月,在印度哲蚌寺洛色林扎仓“开光”期间,达赖集团向出境僧人宣讲“喇嘛上街”的政治意义。数十名喇嘛在达赖像前宣誓回国后用“上街”方式“反抗中国政府的现行对藏政策”。2008年2月7日,达赖集团伪议长噶玛群佩称,“要利用中国举办2008奥运会的机会,展开各种活动,迫使中国政府在2008年或者未来两年内解决西藏问题”。3月10日,“藏青会”又发表声明称,“目前应紧紧抓住过去独立斗争中从未有过的重要契机,即今年的奥运会”。2008年3月14日、16日,达赖集团在西藏拉萨制造了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烧死或杀死藏汉群众18人,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此严重的暴力事件发生之后,达赖集团歪曲事实,把此次事件说成是“和平抗议”、是境内藏人“自发行为”,与十四世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无关。然而,大量的事实清楚地表明,拉萨打砸抢烧暴力事件是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和煽动的。根据事件本身及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足以认定达赖及达赖集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

3达赖集团的恐怖性质

什么是恐怖组织?法律界公认的定义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以这个定义为标准,可以得出结论,“藏青会”等是地地道道的恐怖组织。

首先,“藏青会”现有成员3万人,全球有包括美国在内的近70个支部。仅在3月10日发起所谓的“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的核心成员就有101名之多,人数上符合恐怖组织的最低限度。

其次,恐怖组织必须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它们的犯罪行为都是针对公共安全的。3月14日,“藏青会”伙同7个“藏独”组织在拉萨市区实施了严重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活动。他们攻击执勤民警,呼喊分裂国家的口号,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了大肆进行打砸抢烧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甚至出现了无辜群众被浇上汽油活活烧死、执勤武警被暴徒用刀子在臀部剜出拳头大的一块肉来的人间惨剧。他们的行为,对当地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他们行为之残忍,是令人发指的。

第三,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这一点从“藏青会”在3·14组织实施的暴力犯罪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来:2008年1月,“藏青会”公然宣布实施“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并以次旺仁增为首组建筹备小组筹集资金;之后,“藏青会”连续举办了包括游击战、爆破技术培训在内的各种培训班,2008年2月,在印度达兰萨举行了“西藏人民大起义运动”人员招募活动并对负责人进行了培训。从“藏青会”一系列的行动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等级森严、纪律严密的组织,他的组织能量非常强。

第四,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藏青会”成立于1970年,公开主张“西藏完全独立”。自成立起就全面进入“西藏流亡政府”,成为达赖集团权力核心。“藏青会”长期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是一个以“民间组织”面目出现的暴力活动主要实施者。在实施了3·14暴力犯罪行为之后,3月15日,“藏青会”又在达兰萨拉召开中执委会议,决定立即组建游击队秘密入境开展武装斗争。他们还就人员、资金、武器购置等制定了计划,并做好了秘密偷渡秘密入境内的线路勘察工作。3月25日,“藏青会”成员在印度达兰萨拉点燃了所谓象征“西藏独立”的火炬。从这些铁的事实可以看出,“藏青会”是预谋长期进行恐怖活动的。

第五,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据统计,在3·14事件中,“藏青会”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56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3人,有数十名执勤公安民警受伤;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拉萨市二中、海城小学、冲赛康商场、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北京东路支行、电信移动营业网点,以及新华社西藏分社、西藏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和一些政府机构均遭到了打砸抢烧。其社会危害性昭然若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藏青会”等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恐怖组织,他们鼓吹“藏独”分裂祖国,进行暴力活动,破坏了西藏同胞的幸福生活。惩恶即是扬善,除奸即是功德。希望国家相关法律机构能依法认定“藏青会”这一暴力犯罪组织为恐怖组织,以维护祖国统一,保护西藏人民的康宁生活,幸莫大焉。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藏青会”、“藏妇会”、“九·十三运动”、“四水六岗”等组织的行为,足以认定为“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

总之,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事务纯属中国内部事务,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事实。达赖披着宗教外衣,长期在国际上从事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华政治活动,从来就没有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达赖集团与中国政府对话是假,对抗是真,鼓吹和平是假,煽动暴力是真。关于拉萨等地发生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胡锦涛指出,这次事件并不像达赖集团标榜的是什么“和平示威”、“非暴力”行动,而是赤裸裸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我们奉劝美国的议员尊重事实,摈弃政治偏见和双重标准,尊重国际关系准则,停止干涉中国内政、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和损害国家之间关系的错误言行。你们一味包庇纵容达赖集团,只能使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更加认清达赖集团的真面目和你们的真实用心。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绝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中国人民前进的步伐、西藏的发展进步是任何势力都阻挡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