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亟待改良
2008-01-20顾琏
顾 琏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并实行利率优惠,利息免税,至此教育储蓄在金融机构中全面推开。
开办教育储蓄的根本目的,是以利息免税、利率优惠为条件鼓励城乡居民为子女教育积蓄资金,其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特定储户的变相补贴。教育储蓄开办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免征利息税,认购教育储蓄的储户也正是看中了免征利息税的优惠条件,尤其在利息税率为20%的时期,免征利息税是很诱人的优惠条件。随着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教育储蓄在利息税赋方面的优惠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储户很少问津。为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对现有的“教育储蓄”储种进行优化改良,创出新的“教育储蓄”,真正实现教育储蓄的开办目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增加每个账户的存款额度。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学生只允许开立一个教育储蓄账户,并且每个账户允许的最高额度是2万元,现在教育体制中义务教育只到初中,而读完高中,大学还需要七八年,如果再继续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则需要11~13年的时间。按照目前的消费物价水平计算,一个账户2万元的教育储蓄限额,只是杯水车薪。以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每个学生每年需要支出学杂费、生活费1.5万元计算,教育储蓄账户的存款限额应该在12万元~20万元之间。
2,适当扩大存款期间和适宜对象。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聚沙成塔”是上个世纪储蓄宣传的常用语,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资金积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和国民素质提高的要求,每一个新生儿将来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为确保支付较高的学习费用的需求,建议扩大存款的期间和适宜的对象,教育储蓄的对象应扩大为每一名新生儿,这样才能使存款的期间相对扩大。
3,对储种进行新的设计。现行《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对该储种进行设计时,应该考虑到前面两点已经提及的适宜对象的扩大和学习期间较长的因素,第一,建议教育储蓄账户为“零存零取”型。所谓“零存零取”型,零存即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书面约定每月或每年固定存入的金额,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或次年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和有关规定办理。在整个存期中,允许储户更改按月或按年的存入方式,但是储户要提出书面申请。零取即采用分“学段”支取的方式。储户升入高中,大学、研究生后,凭相应“学段”的录取通知书,每年允许一次性支出1.5万元,用于支付学生在高中及大学、研究生期间当年的学习费用,直到该“学段”结束。如果储户只能提供其中一个或几个“学段”录取通知书的,银行按规定支付其同“学段”学习费用相应额度存款,对不能再提供下一“学段”录取通知书的储户,允许一次性提取剩余存款,但是这部分剩余存款不再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利率,只享受同档次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对实际存款期限已经超过最高档次零存整取期限的,仅享受最高档次的零存整取的存款利率。第二,增加教育储蓄存款的期限档次。即在现有的一年期、三年期、六年期的基础上,增设八年期、十年期及以上档次。
4,扩大利率优惠区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百年大计,国家应该鼓励每个家庭为子女教育积累资金,在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更能体现国家对教育人才的支持。现行的教育储蓄与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储蓄种类之间的利差已经很小。暂免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政策出台后,这样的利差优惠已经较难吸引储户的眼球,因此建议扩大教育储蓄与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储蓄种类之间的利率优惠区间,让这个优惠区间足以吸引储户,真正发挥该项业务的功能。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丹东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