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医药价格机制的合理“节点”
2008-01-20王世玲
王世玲
像其他国家一样,医药作为特殊产品,我国也对其进行价格管制。但由于“以药养医”体制的存在,药和医的价格界限难以厘清,药品的真实价格成为道不明的“黑洞”。
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原则是:医药价格政府管制,同时探索“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方案提出,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上市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
“药物经济学”破解定价难题?
所谓药物经济学,是指将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应用于评价临床药物治疗过程,并以此指导临床医生制定出合理的效果处方的一门应用性学科。
从国际经验看,如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药物经济学的成果在临床合理用药、药品资源的优化配置、新药的研究开发及费用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对药品定价部门而言,如何科学定价药品,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药品定价部门往往将企业报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地位,再加上对企业虚列成本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查,甚至导致政府定价远高于市场成交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主任吕凤霞说,药品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临床效能、有效性稳定性、质量疗效指标、创新的程度、处方量以及与同类药治疗同等病的总费用对比等。考量上述多种因素,定价部门要改进定价方法,药物经济学可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扭曲的医药价格机制
“药物经济学的应用,还面临着很多困难和现行政策的限制,尤其在定价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人士直言,在中国目前的药品价格机制背景下,药物经济学一直停留在学术领域,难以转化到政策制定环节。
如按现行药品价格规定,药品在流通环节中,采取“顺价作价”原则,即规定医院可以加价15%“卖出”,获得的利润作为医院运营费用补偿。
“公众拿到的药品价格,本身就混杂着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劳务成本,而不仅仅是生产成本。”这位人士称。
目前,我国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中存在多种问题。首先,医务人员的劳动、技术、人才培养等劳务价值体现不够,导致众多医院只能通过大量消耗医疗用品和药品来获取补偿。由此诱发了诊治过程中检查繁多、用药昂贵、手术耗材剧增等问题。其次,“顺价作价”政策加剧了医院对高价药的偏好。再次,“准入门槛过低”的药品审批制度,也使得药价一路飙升。
“药品审批、定价、使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部门间缺乏衔接。”一位医改专家分析,药品市场的准入权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药品的定价权属于发展改革委和物价部门,定价部门在遭受“新药价高”指责时,常会把原因归结为审批环节。
市场定价还是政府定价?
政府管制医药价格仍是新医改方案的主调,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两方面。为了使医和药的定价更合理,新医改方案分别就这两方面提出了改革思路。
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不同级别医院性质,实行分级定价。
药品价格机制的改革思路是,改进定价方法——对新药和专利药逐步实行上市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制度。同时,允许开展“差别加价”即低价药高加价,高价药低加价探索。
而对于解决药价“补医”的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的办法是,收取药事服务费,即允许收取处方费,以此来体现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劳务价值。
事实上,在医药价格机制领域,新医改方案中列出的定价方式仍面临政府定价还是市场定价的争议。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马爱霞撰文表示,纵观某些国家控制药品定价的经验可以发现,实施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都比较大,例如法国95%的处方药,日本全部的处方药都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然而,另一方观点,即质疑政府管制医药价格效果的声音也一直不断。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担心价格监管机关无法掌握行医成本和药品成本,因为“成本调查”名目繁多、误差层出不穷。作为一个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监管部门很难计算出一个“平均成本”。
“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改“市场派”代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欣认为,真正的价格是市场上供需双方“谈”出来的,而医保作为代表需方可以跟医疗服务提供方“谈判”出一个合理的医药价格。
“尽可能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必不可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朱恒鹏分析,如果发挥市场机制如由医保部门去“谈判”医药价格,前提是供方市场是充争竞争的,即医保部门可以跟很多医疗服务供应者“谈判”,而不仅仅是和具有垄断性质的公立医院“谈判”。如果供方是垄断性的,价格就无法“谈”下来。也就是说,必须改革现行的医疗服务体系,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让更多的供应者进来。
(摘自2008年10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