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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税申报探究高收入者的社会责任

2007-12-29暴敬军

人力资源 2007年5期

  2007年4月2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据国税总局发布的数字,全国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 628 706人,虽然与目前税务机关按建档情况估计的应申报人数比较接近,但与社会上普遍预计的高收入群体600~700万人,还是有较大差距。
  从申报人员的职业结构看,“唱主角”的是收入相对透明的工薪阶层,占申报比例的60~70%,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寥寥无几。尤其是高收入者中的私营业主、律师、演艺明星等,收入来源多种多样,收入形式或明或暗,不易被税务机关掌握。其中的有些人在平时就变着法偷税逃税;有些私企老板表面上不拿工资或拿得很少,可是个人和家庭的各种开销都直接或变相打入企业成本,不但偷逃个人所得税,还逃漏企业所得税;有些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则是大量的现金交易,因而心存侥幸,以为可以逃过税务机关的监管。
  凡此种种,暴露出我国现行高收入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严重缺失。
  社会责任,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所应当承担的一定使命、职责、义务。当一个人占有的公共资源远远大于社会平均占有量时,这个人的社会责任就应该相应地提高。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补偿原则”提到,跑到前面的人一定要对后面的人进行补偿。中国古人云,“损有余而补不足,天之道也”,也是这个道理。因此,高收入者应当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中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法律责任是“底线”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提倡正义的社会。在正义的社会中,高收入者承担着对国家财政税收做出更大贡献的责任。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高收入者能够从政府那里享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政府也有责任以立法、执法等强制行为确保其履行这类义务。
  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和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还具有重要的社会调剂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获得公益性资金,用以维持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并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政府通过征收个税、遗产税,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用以调整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为均衡社会财富、保持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所以,我国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采取了累进税率(收入越多缴税比例越高)征收个人所得税,让收入多者多缴税,多承担社会责任,让低收入者少缴税直至享受社会补助。在美国,高收入者就是国家个税纳税的主体。据有关统计资料,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缴纳的税款每年占国家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首次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申报纳税。这项强制性措施划定了高收入者社会责任的“底线”,其法律层面的意义非常深远。一是有利于明确高收入者纳税的法律责任。在规定的时效内自觉申报纳税,是高收入者的法定义务,违者要受到惩诫。二是变过去的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纳税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为,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更要靠自觉申报。三是彰显强势的示范效应。以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为样板,提高全体公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为我国个税走向全员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员申报纳税,要有一个社会舆论形成和公民行为适应的过程。如法国是一个全员申报纳税比较到位的国家,那是因为法国税法形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构建了严格的法制环境,让纳税人难以钻空子;同时管理和制约手段也很完备,公民达到纳税人年龄后,会收到税务机关有关缴税的详细说明信件;而纳税人在行使相关公民权利时,必须出具完税证明。在许多发达国家,完税证明是个人信用的重要体现。
  因此,培养公民纳税意识是全民申报纳税的基础,而强化高收入者的法律责任,则是其样板作用得以实现的“底线”保证。
  
  道德责任是“准绳”
  
  道德责任是指一定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对人的道德要求。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社会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公众和他人应负的道德责任。这是一个道德“准绳”。而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说,履行道德责任,是要靠内心信念和高度的道德责任感来实现的。
  对于高收入者来说,这种内心的信念就是“多劳多得还要多回报”;道德责任感就是“我是高收入者,本来就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高收入者掌握和使用着比普通劳动者更丰富的资源;而不论其占有这些资源付出了多大的成本。应当说,高收入者比普通劳动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当今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要求。
  高收入者多纳税,虽然从形式上看带有某种“削高”甚至“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实质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长远意义看,这种做法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一,高收入者多纳税,其结果是个人财富与公共利益同步增长,从而使高收入者也成为改善了的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其二,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个税和遗产税的征收,有助于高收入者的后代“平等”地进入社会,其面临的风险因素会降低和减少,高收入者也可以减少后顾之忧。其三,高收入者对于税收所做的积极贡献,也是其自我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从中获得精神上的莫大满足。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诚信纳税也是高收入者道德观念的重要体现。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欠税、骗税甚至抗税,说到底是人品不好、自私自利的表现,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前不久,由某省国税局举办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80.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跟欠税或涉税案件曝光企业往来,说明大多数民众对纳税不诚信、有不良记录或者有“案底”的企业和企业家保持着高度戒备心理;这些企业在资金支付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受到质疑。“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个人也好,企业也好,失去了信用,就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所以企业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个税申报不良记录一旦被曝光,不但影响个人的声誉,而且危及企业的生存。
  
  慈善责任是“境界”
  
  慈善责任也是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多,所应承担的慈善责任也应越大。高收入者将个人财产捐助给社会慈善事业,积极、主动、无私地直接援助弱势群体,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
  慈善捐赠,在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中更有意义。因为中国的贫富差距在拉大,根据2003年9~10月在全国城镇范围内进行的抽样调查,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我国城镇家庭最高20%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的差距在1990年是4.2倍,1998年是9.6倍,而2003年这一指标的倍数已经达到两位数。据《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11月24日)报道,中国目前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帮助。可见我国社会慈善事业的包袱是何等的沉重。
  在西方,人们把财富和责任融为一体,把投身慈善事业不仅看做是一种社会公德和责任,更当作一种回报社会的生活习惯。因此出现了比尔·盖茨、巴菲特等诸多大慈善家。我国目前也并不缺少高收入者。据统计,在全国各大银行总数约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中,不到20%的富人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然而,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全部私人捐赠仅17亿元,这其中大约75%来自国外,10%来自普通劳动者,只有15%来自国内的高收入群体。这两组数字对比表明,在我国现阶段,财富占有与慈善捐赠存在着巨大反差,折射出高收入者慈善责任严重不到位的缺憾。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慈善责任是高收入者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构建尊重和鼓励“帮贫救困人群”的社会氛围来唤醒高收入者的良知;同时,凭借公共权力和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促使高收入者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个税申报,确保自身的完税责任达标,进而达到超越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境界——做一个受人尊重的慈善家。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工作单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