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管员现象看中国临时工制度
2007-12-29刘尔铎
人民论坛 2007年22期
![](https://img.fx361.cc/images/2024/1225/R8rxJLTsnU7gspXrHKfj37.webp)
协管员制度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一位专家甚至预言:“如果没有法律约束,这支政府临时工队伍恐怕将永远‘临时’下去,成为政府机构和人员新一轮膨胀的基础。”
协管员制度:临时工制度在政府机构中的缩影
其实,不仅是协管员制度,如果放眼观察,我国许多企事业单位都有与政府机关协管员制度相类似的用工问题,这些用工制度经常被人们称为“临时工”制度。在一个单位内部,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无论在福利待遇,还是参与管理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要探讨解决协管员问题就不能撇开中国的“临时工”制度,协管员制度只是我国存续多年的临时工制度在政府机构中的缩影。
应该说,虽然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由来已久,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但大规模临时工的出现则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以户籍制度和“单位所有制”为根基的城乡劳动力管理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农村向城镇的劳动力流动形成了所谓“民工潮”,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给城市交通、住房及生活管理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流入城市的劳动力看,除少数具有经营和技术才能的人才在城市取得了稳定收入和住房条件,得以长期生活在城市外,大多数进城农村劳动力都属于“候鸟型”或过渡型。这些“候鸟型”的劳动力在经济扩张和迅速发展时期进入城市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能够取得收入的职业,而在经济低速发展或经济调整时期,又重新回到农村从事收割、播种等农业劳动,成为城市繁荣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大军,而政府又不必过多的为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些进城劳动力由于城市户口和住房及其他福利条件的限制,除极少数经商致富或能长期从事具有一定技能职业的人以外,大多只能在城市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形成了我国城市独具特色的临时工制度。由于国家在户籍制度和企业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对待,大量进城临时工在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形成了“正式工看,临时工干”的局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多年来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大量隐蔽性失业人口逐步显性化,下岗职工开始走向社会,由此产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城市下岗失业问题。大量下岗失业人口走向社会直接冲击了业已出现就业困难的我国城镇劳动市场,并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除一部分下岗、失业工人通过政府部门介绍或自我努力重新获得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外,许多下岗职工放下包袱、改变观念,走入城市临时工队伍,从事着各种各样的制造业或服务业工作,实现“非正规部门就业”和“弹性就业”,从而大大增加了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使我国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格局逐步演变为城市内部的双重劳动力市场格局。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都处于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因此解决国家机关协管员问题则需要从整个城市临时工体系和二元劳动力市场角度来进行考虑。
解决协管员问题关键:法律先行,政府负责
既然协管员是城市临时工制度的一部分,那应该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事实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部分地给出了答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些都对协管员和其他城市临时工的未来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律也在第二条中做了相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能会在法律方面部分地改善广大协管员和城市临时工的地位。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仅仅在法律上做出规定是不够的,还应该加强对执法的监管力度,以及对我国现有的整个用工制度进行研讨。对待国家机关协管员队伍的扩大,除了从整个临时工队伍角度强化对执法的监管以外,还有必要从政府的责任和对人民负责的角度进行设计,原则上政府雇佣的人员,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应该是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协管员队伍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政府是要负责任的。因此,政府在选择、管理协管员时应该精心挑选,保证政府施政的高效性和服务性,同时给予协管员以合理的福利待遇;对于城市临时工制度也是如此,临时工是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一部分,相关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和管理,应着眼于从市场环境和法律建设两个方面,尽量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所有在市场上寻找工作并具有相同生产率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在此基础上,政府通过分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逐步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维持市场公正和保护弱者权益的作用。(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教授)
延伸阅读
我看城市协管员
现今,协管员的确充当着城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他们是“交警”,是“城管”,是“街道邻里关系协调员”。从民生的角度,这无疑为我们老百姓安定幸福的生活上了双保险。显然,他们是卓有成效的。至于所谓的“不规范”,相信只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这支新型的政府服务人员也能为社会做出很好的贡献。我的丈夫是一名政府公务员。我认为政府公务员相较于协管员来说是真正的“白领”。可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是体制等问题。政府公务员的录取机制无疑是使其“贵族化”的源头。(网友:天天天蓝 来源:新华网)
一个交通协管员的“心里话”
女儿问我:“爸爸,你是不是警察”。我凄然一笑:“爸爸还不是警察”。“那你不是每天都在路上指挥车辆吗。”面对女儿的质疑,我表面从容,内心其实在滴血。我当了十几年交通协管员,却一直“不是警察”。我希望请大家看看是谁在车管、宣教等交通管理岗位上挥汗如雨,是谁在漫漫平安路上满头霜花,是谁做最重的工作拿最低的报酬,是谁在苦苦守候等着十几年青春该换来的报答,我最大的希望就是哪怕出台一个非正式的规章,也使我们有一个依靠有一个温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