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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哲学辩论

2007-12-29

中学生百科·悦青春 2007年6期

  在法庭上,用哲学来辩驳的事例很多。下面我们来杜撰一个例子,例子中,“犯人”是懂哲学的,“县官”也懂。看看你能不能用自己所学的思辨手段来扮演好其中的角色。
  县官:有人指控你偷了张三的牛,并且有人看见你在牛市上销赃,快快从实招来,免受皮肉之苦!
  犯人:大人,一切皆流,世界万物无不变动不居,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为流过的水已非前一次的水。偷张三的牛的乃是一月前的我,已非今天的我。如果说有罪,也应该是一月前的我有罪,大人自应找现在已不存在的一月前的我问罪,与现在的我何干?
  县官:大胆刁民!万物的流变,只是就无时间性限制的绝对性上说。而在有时间限制的层次上,变化乃是相对的,变中有不变。在此一层次上,很多变化改变的只是事物的形态、状态,而非其本身,其功能、规定性仍没有改变。一个月来你的细胞固然新陈代谢了不少,皮肤颜色、思想情感等固然也起了变化,然实体仍然存在,你仍是原来那个实体!
  犯人:大人,就算偷牛之我与现在之我乃同一个人,小人仍无罪。精神病人犯罪可不追究,乃在于其没有自由意志,无从负责其行为。小人偷牛,实也无自由意志。大人知道,我们每个人都是基因的载体,人是机器。而基因是自私的。基因总是在不断地复制自身。为什么我爱我的亲人并且对亲人的帮助超过对陌生人?那是因为亲人和我有更多相同的基因,而陌生人则较少,甚至没有。也就是说,我帮助亲人和不帮助陌生人,只是基因的命令。因此,实际上我的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我并没有自由意志。我偷牛同样是由于基因的自私。怎么可以要求没有自由意志的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县官:荒唐!无知!听着:人并不能还原成基因的组合,这和思想不能还原成脑细胞的活动是一个道理!要知道你说话的内容,仅仅研究你嘴巴的开合程度、喉咙的变化和唾液的量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人的存在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他是自由的,能够用思想把握自身和世界,不再由本能主宰!
  犯人:大人,存在即合理,我之偷盗固是实情,然而自有它的合理性。从一方面看,我偷盗的确有过,然而我之行为,实足以告诉世人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由此减少此后偷盗。以我之行为结果与其所产生警诫之结果相比,功过至少相抵。
  县官:胡扯!存在即合理乃是说存在合乎理性依据,而非指就是合理的。前者乃无涉价值,后者则是价值判断。而若依汝之逻辑,世上人人皆作奸犯科,且皆日有功,则又有何警诫?又有何善何恶?汝之逻辑,推理下去否定自身,荒谬绝伦!
  犯人:大人,小人认罪。然小人偷盗固已给张三造成了损失,这也是社会的损失——大人判小人有罪,拘禁予狱中是小人的损失,又岂不是社会的损失?张三之损失本已使社会损失,大人又何必判小人入狱,让社会损失更多?这是不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大人违反此原则问罪于小人,岂是合理的?
  县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能违反正义,若违反正义则应给正义让路。汝之偷盗行为,在法律、道德的规则中乃应维持所得与所失对应之正义原则。若对汝之行为不加以惩罚,正义即蒙羞。无正义之社会即陷入混乱之中,又谈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犯人:大人,小人今日方知作恶不得,也才知原来世上无人甘愿为恶,恶乃是无知的结果。因此小人所犯之罪行,乃不认识何者为善耳。小人与不作奸犯科之世人无二,皆领略过善之理念,只是小人因不学不思而不记得了。因此恳请大人放小人回家,小人定日三省吾身,痛改前非。
  县官:真是彻头彻尾的奸滑之徒!此“善”乃抽象之理念,不同于世俗生活之“为善”之行为。汝即使不知何为“善”之理念,亦应知晓偷盗乃作恶之举,此三岁小孩子可知也!今汝既日不知何者为善,吾且成全汝,于狱中三省汝身、痛改前非吧!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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