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
2007-12-29曹世聪张双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2期
内容提要: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重刑轻民”的思想影响,国家、集体财产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保护。刑事案件中民事责任追究这一问题横跨刑事和民事两大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实践问题,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些刑事案件是由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引发造成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刑轻民”的思想,国家、集体财产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在对腐败犯罪的追究惩罚中仅用刑事手段是无力的、不够的,以致于有些领域的严重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几年来,洛阳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这一问题横跨刑事和民事两大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实践问题,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引起立法、司法机关和学术界的关注。
一、问题的发现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 刑事公诉应当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 检察机关不诉案件中存在着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3. 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刑事手段的局限性和刑事法律的严格性,经常出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相关情节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条件、对腐败犯罪查处的金额多,按犯罪认定的数额少,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巨大的反差,放纵了腐败分子贪利的侥幸心理,不能有效惩罚腐败犯罪。4. 犯罪分子虽被判处刑罚,但被侵占、挪用的国家、集体财产能够追回而尚未追回的问题。
二、理论与实践动因
(一)理论动因
1. 单纯依靠刑事法律打击犯罪行为存在局限性。我国传统法制是以刑法为基本框架建构起来的,刑法占据主导地位,权利的保障过分依赖刑法,而事实上刑法难以独当此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元手段惩治犯罪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共识,并在立法与司法上得以体现。
2.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行承担符合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野的要求。《刑法》虽是与民商法等法律为并列的部门法律,但是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仍存在重大的区别:目的上,《民法》旨在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私权利进行救济,因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而《刑法》是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所以刑事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不是损失的赔偿;性质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民法》仅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而《刑法》并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刑法》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关系,是各种部门法的保障法。正是由于《刑法》与民事法律目的、性质的不同,对于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3.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刑事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其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举证义务在诉讼双方。其二,刑事诉讼中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定案,仅有被告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