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成克杰(连载)
2007-12-29徐苏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6期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国,只有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民族振兴,使国家富强的历史任务。然而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手中权力,为满足一己私欲,为所欲为,不择手段,渎职弄权,大搞权钱交易,聚敛钱财。他们的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民风、党风、社会风气,同时触犯了我国法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任由这种犯罪蔓延滋长,我们的党将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我们的国家政权将受到严重的蛀蚀,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将被葬送,亡党亡国的悲剧将难以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受贿犯罪,为国情所不容、为国法所不容。无论什么人,不管资历多老、级别多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触犯了刑事法律,就要被追究、受到刑罚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法的尊严,刑法才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才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正是我们对成克杰受贿案依法审查起诉,提交法庭审判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在此,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成克杰在接受审查时,原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也曾表示要把全部非法所得退还国家,但是,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缺乏真诚的认罪、悔罪。”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方工的公诉意见入情入理,特别是对成克杰庭审前后的表现做了分析,对其竭力开脱自身罪行的表现做了揭露。
法庭辩论唇枪舌剑
方工宣读完公诉意见,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成克杰,你可以为自己申辩。”
成克杰:“起诉书事实有较大出入。第一,在‘江南停车城’中不应该是我犯受贿罪:1.我没收过钱;2.银兴公司是政府的公司,40周年大庆工程给政府公司做属于正常;3.地价高是因为南宁市要价过高,当时也没有任何公司愿意出来做;4.“吃饭靠财政,建设靠银行”,我打电话给银行行长要求解决贷款不存在违反规定。第二,起诉书第二项与事实不符:1.我没收过任何人贿赂;2.民族宫是前任主席留下来的项目,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考虑该建而筹措资金建的;3.由于银兴公司是政府公司,所以让他们做,这个工程我们只投资了6300万元,而收益颇大;4.计委拨款、住房资金是前期投资。第三,起诉书指控我为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解决贷款收受好处费与事实不符。广西信托是政府公司,我没收过他们任何钱。第四,隧道局那笔我一分未收。我选铁道部隧道局因为我对他们比较了解。我没收他们钱。第五,起诉书指控我收甘维仁20余万元,我没收到任何钱。第六,对周贻胜我是建议北海市推荐的;李一洪任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是我在计委推荐函上做了批示,李一洪提拔是按法律程序办的。”
法官:“辩护人,你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关于本案性质。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没有共同存放钱物,没有共同设置帐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行为。被告人和李平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约定李平名下的财产或存款归两人共有。此外,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
“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