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小圈子与攫取资源
2007-12-29王新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6期
近年来公务腐败和商业腐败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把手”犯罪同时牵扯出周围一帮人犯罪。在这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类腐败是圈中人互相庇护机制的形成,这种相互依赖共同做事的威力显然不仅仅是由于个人的能力。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群居和交往是人的社会属性。“仁者爱山,智者爱水”,志同道合者聚集一起,怡情山水、娱乐休闲、沟通学术、交流思想、分享灵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脾性、趣味相投的人聚拢在一起,形成一个小圈子是一种自然现象,也可说这种现象中外一脉,古今相通,存在于各业,如创作笔会、商业伙伴、政治盟友等。小圈子之所以普遍而自然地存在,是因为交往密切的圈中人旨趣相近味觉相同,更容易互知底细;信息的不透明与不对称,能使圈中人降低交往成本;与注重眼前利益的松散群体相比,封闭的小圈子更具安全性与可靠性。
如果是旨趣相近的松散群体,由于它是封闭的组织形态,与他人利益无害,对其每每只作道德范畴上的评价,一个读书会若没有因朗读声影响到他人休息只会得到“勤于求知”的称赞,一个不存私益的慈善机构忱于募集社会捐助也会得到“热心公益”的美誉。如果是紧密的利益群体,由于其攫取利益的目的性必然是外向型的,这种群体的组织形态可以集中资源优势,明显优位于单兵作战。如果它以建设为目的,可以造福于社会;如果以破坏为业,进行攫取权力、非法运营,必然会搅乱正常的吏治秩序和市场竞争。以私益汇合的小圈子不但会遭致公众地谴责,还会被正确政治所否定或被行业规则所禁止。一把手左右下的政治小圈子逃避民众的监督,集体攫取资源,搞内部分配,自然要被制度所排斥;如果一个商业群体恶意共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理所当然地要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
要警惕官僚机构中“一把手”演变成为圈子中心。喜好搞圈子的一把手往往以小圈子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他的政治思维和决策惯性往往是这样的,首先,做一件事情对我有什么好处、对我的圈中人有什么好处,最后才是对我们的社会有什么好处。这种顺序如果颠倒过来该有多好,可遗憾的是却鲜有相反。小圈子所形成的势力范围是分肥式的,彼此遵循潜规则私下活动频繁,非常注重短期利益,很难为广大民众的长远利益绘制出未雨绸缪的远景。政治的正当性在于公共利益,制定的政策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在于小圈子的私利。当私利与公益产生冲突时,小圈子常常弃公益于不顾,以自己捞取利益为先而置老百姓利益于脑后。在这种内心思维支配下圈中人群体语言与实际行动往往表里不一,甚至欺世盗名,也极易滋生腐败。
腐败的产生需要具备一般性条件,社会学理论指出社会资本是腐败发生的潜在来源。社会资本指的是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本使归于这种网络的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社会支持,从而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存在这种相互信任发展成为一种老朋友的网络和腐败的亚体制的危险。与以暂时性和小范围为特征的“情景性”腐败不同,圈中人所形成的腐败是腐败官员一方与行贿一方之间长期的精心编织的关系的“结构性”腐败,因此,圈中人所产生的腐败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危害性。
圈中人以一把手为核心形成固定群体,圈外人难涉其中。圈中人集体对一把手示好,而威示其他人。圈中人在势力范围内往往也最容易形成共同攫取权力、欺压异己的利益群体。圈中人彼此创造机会进行法外寻私与权力寻租,不但导致公权异化,而且最终会使主观主义横行、大众思维懒惰和群体道德瓦解。圈子现象既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潜规则的风险,政治中的小圈子既应当被主流道德所挞伐又要被制度所禁止。
集中权力是高效率的保证,社会转型期需要强力的一把手来统领聚合各种力量往前走。权力可适当集中,但却区别于圈中人一把手式的权力独断。这似乎存在着悖论。同时也引出一个问题,我们在要求一把手具有独立决断能力与权威的时候究竟拿什么去说服那些疑虑重重的人们去相信他能够秉公行事而不流于懈怠和专横?鄙人在此开出三具药方:首先,一把手应该独立自我,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独立于自我是指独立于自己的私利、私欲,不屈服于权势,不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追逐自己的私利,这是一把手自己应该能努力做到的事情。一把手周围的其他官员,无论是民选还是任命的官员都应该有一种独立的品格,这与所有的公职人员的要求是平等的,公职官员需要有一种道德勇气,当然这在中国实行起来要付出一定代价,因为社会传统文化主张相容和谐,如果坚持原则的话,可能意味着牺牲,但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在政治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所有公职官员在独立自我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其次,施行法制上的监督与制约。很早以前,先哲亚里士多德从正面考察了一些像梭伦那样的执政者的政绩,指出他们的突出的贡献,就在于积极制定各项法律制度,并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据此他得出结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衡量事物是否合乎正义的尺度”。“法律的统治优于个人的统治”。反之,“让某一个人来统治,就会使政治带上兽性的成分,因为他的欲望有时会支配他,他的情感会影响他,即便是最贤达的人也在所难免。而法律恰恰能免除一切情欲的影响。”法治意味着用制度来规管一切,法治拒斥至高无上凌驾法律之上特权的存在。无数事例反复证明,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化。
其次,实行公务公开与民众监督。现代社会中被公认的政治理论是,权力是人民的,公职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理所当然是应该为人民的。那么,要让权力主体相信权力不致于走偏的有效途径是公务公开透明,让权力始终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不患小圈子弄权,尤患“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集中的自上而下地打击小圈子只是一种行政的方式,这不会从根本上遏制小圈子的弄权———被打击者只会怨恨没有攀升到更高层次的圈子中。将行政的方式置换为法制的方式,赋予民众真正的监督权,使眼睛雪亮的民众并不局限于私底下的“参政议政”,而走上政治的舞台,成为政治上当家作主的主人翁,那么,在此监督之下的小圈子只会是励精图治的“先锋队”,而不是祸国殃民的“犯罪团伙”。在公开的舆情监督下,能够改变单位内部一把手的高度统御状态,使所有的决策都以公开和民主的方式进行,让公权谋私利没有任何生存空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