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刑事案件而私自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7-12-29李富强陈亚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6期
一、基本案情
郑某、余某、黄某三人系某乡变电所的电工,各自分管一台变压器。变电所每月只负责收取三人变压器总表所显示的应付电费,而各用户的电费则由郑、余、黄三人分别收取。2005年6月中旬,郑、余、黄三人分别利用变电所换变压器总表之机,采取拨总表或偷换总表内字鉴等方法进行窃电。2006年5月,三人窃电的行为被举报后,县电业局电力监察中心主任李某和县公安局驻电力监察中心侦查员王某遂对三人的窃电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证,三人窃电度数折合人民币分别为12020元、8450元、6532元,三人对此供认不讳。后李某和王某对三人分别采取罚款1.5万元、1万元、8千元后,对该案不了了之。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