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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

2007-12-29黄维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2期

  每当法科学生新到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常常感到虽然经过四年(或更长的时间)的专业学习和培训,也很难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工作,同时很快会发现书本上说的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反差和出入太大。与此类似的情况不少,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多年的医科学生,刚刚进入临床工作也往往会有同感,况且医科学习接触临床的时间长于法科学习接触司法实践的时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正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不是逻辑而是一种经验。在这个意义上讲,他讲的是对的,没有摸索和实践,法律是学不好,学了也只不过是些片面的僵化的记忆性知识。
  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以后,实务部门也往往多有微词,实际上这种现象在西方也存在。人们往往指责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成功之一在于培养的学生不会办案,这实际是一个错觉,学生在大学里学习的只是法学理论,根本没有接触过处理实际案件的训练,他(她)怎能会办案?学什么会什么,这是起码的逻辑。因此法学院就要通过某种改革来进行弥补。法学院学的东西考完试以后,大部分都交给老师了,真正记得的很少,只有在办案的时候,觉得办一个案子我就能进一步,而且办一个案子,理论上的问题就发现得更多。实际上实务和理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教育的规律是必须在实践、学习和实践的反复的过程中达到一种正确的认识,纯粹书本的学习是很难满足需要的。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诊所式教育就是一个补充性的教育模式,是改革的措施之一。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在学生在校的时候,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接触一些实际,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其实,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增加一两项类似诊所式教育的改革措施就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应当明确需要给这批人准备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你要给他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基础,这就带来了法学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学院,涉及到一个培养目标的问题。正如蔡枢衡先生所认为的,法律教育应当解决的三个根本问题,即法律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东西?最好怎样教?
  法律教育大可归为培养包括了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几种职业人才,概括而言就是学术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虽然有时两类人才很难区分)。因此,学术型法律教育与职业主义或实务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置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重视和解决最大的问题。法学教育应当在学术型法律教育与实务教育两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课程设计、时间分配、学科建设、评价标准、目标定位等方面全盘考虑。
  课程分配次序可根据法科的特点采取下列原则: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先总论而后分论;先公法而后私法等等。就时间分配上而言,法律学校应当添设完备的模拟法庭、讨论室和法律救助社等等,以加强实务训练。
  法学院的目标定位应当明确其传授的是一种法律的艺术,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的技术,它包括对于法律的一种深层的人文的理解,知识的系统性理解,同时也包括一些技巧性的东西。它用的不是那种完全的工匠式的技术,而是用一种艺术的教授和训练来代替一种单纯知识的灌溉。正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便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臻于美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