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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2007-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2期

  内容摘要: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予以国家赔偿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对《国家赔偿法》归类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该法规定的滞后,应当以在对嫌疑人逮捕时是否具有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为前提,区分不同情况,然后确定是否赔偿。
  关键词:存疑不起诉 国家赔偿 归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就是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因此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后提出赔偿要求的是否给予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对此类案件的赔偿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在处理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一、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予以国家赔偿的不同观点
  
  理论界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一为赔偿说,即认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已被羁押的,应当一律予以刑事赔偿。理由是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既然推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也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当赔偿。而存疑不起诉作为一种处理决定,实际上是对以前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否定,可以理解为是对“错误逮捕”的一种确认,只要不存在国家免责情形,应一律予以赔偿。
  二为否定说,即认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不予刑事赔偿。理由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无犯罪事实是确定对“错误逮捕”是否进行赔偿的唯一条件。而存疑不起诉中的原因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