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追诉累犯、再犯情节抗诉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2007-12-29张锦潮王昭雯应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2期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故意虚报身份、隐瞒前科,致使原审判决遗漏累犯、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现行发现纠正机制的不尽完善,影响了对此类犯罪分子的打击。本文结合在办理二审上诉以及刑罚执行阶段因发现隐瞒累犯、再犯情节而被追诉的案件,分析了该问题的具体成因,从正确适用诉讼程序、加强社会管理及改进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累犯 再犯 追诉 成因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刑事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严惩,使用假名犯罪,故意隐瞒前科[1]事实,致使法院判决遗漏累犯、再犯情节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一、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其影响后果
(一)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法院判决遗漏累犯情节的案件共有7件12人。
1.从被告人身份情况来看,12人中除1人系本市人员外,其余均系外来人员;除1人系个体私营者外,其余均系无业人员。12人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4人,小学文化程度以下8人。
2.从查处情况来看,(1)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的2件3人,如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上诉案,待二审生效后,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自纠;(2)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3件3人,其中,中级法院直接改判的1件1人,由市一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2件2人;(3)因被告人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未予追究的1件1人,另有1件5人尚在审理过程中。
(二)主要特点
归纳起来,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特点:
1.犯罪主体以外来无业人员居多,且居无定所,流动性大。12名被告人中有11名系外来人员,在本市均无固定住所,占总人数的90%以上;此外,11人中除1人系个体私营者外,其余10人均系无业人员。
2.此类犯罪以流窜作案、普通刑事案件居多,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7件案件中跨市、区作案的达5件;涉及暴力、毒品、财产类犯罪的5件,均占受案总数的70%以上。
3.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多采用谎报真实姓名、故意隐瞒前科的手法达到逃避法律严惩的目的。7件案件中有6件均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隐瞒造成的,占受案总数的85%以上,其中2件案件中犯罪分子使用假名。
4.此类案件的发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完善的发现机制。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5件中,有的基于罪犯曾在同一监管场所服刑或由同一管教民警监管而被发现,有的经政策教育主动向管教民警交代而被发现,有的因同案犯认为判决不公,基于心理不平衡才予以揭发而被发现。
二、主要成因
办案实践中,遗漏累犯、再犯的现象主要发生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遗漏的原因既有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发展变化引起,也有被告人自身编造虚假身份的因素,还有司法机关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加速融合、频繁交流的客观趋势
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人口的组成和发展趋势较以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幅尤为显著。城市中,流动人口长期大量存在的客观情况已对犯罪人员的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人员的比例逐渐增大,客观上造成了对犯罪人员身份查证的困难。
(二)犯罪分子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心理选择
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累犯、再犯的打击力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害怕坦白前科可能会构成累犯、再犯从而加重本次刑罚,因而捏造事实,伪造身份(包括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部分有余罪的在逃人员害怕在交待真实身份后会导致数罪并罚;部分虚荣心较强的罪犯,害怕家人或亲属知道自己违法犯罪的情况;部分犯罪人员怀有脱逃或再犯罪思想,为了脱逃或再犯罪后逃避抓捕而编造个人情况;少数犯罪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心理,在被捕后拒不交待自身情况,等等。
(三)案件侦查量多人少、重捕轻诉
一是警力配备不足,无暇顾及。尽管发案率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但案件总量的绝对数较大,现有警力在应对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口。二是存在以逮捕替代侦查、破案即结案的现象。三是重本次罪行的查证,轻累犯、再犯等量刑情节的查证。个别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讯问的重点往往围绕本次犯罪的事实以及有无遗漏其他罪行展开,对于累犯、再犯情节的查证往往就案论案,不够主动积极。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如实交待了或者有其他的同案犯、证人指证的,就依照有关的工作规定和要求予以查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的,在完成一般的查询工作之后,往往不会再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开展查证工作,这就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四)监督制约作风不细、把关不严
实践中,个别检察干警在审查案件中放松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审查以及累犯、再犯等情节的审核监督。除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他人指证、意外发现等特殊情况外,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累犯、再犯情节主要依靠公安机关查证的资料,尚未全面严格执行审查起诉的规定要求,从而使得公安机关成为审查、查证犯罪嫌疑人身份、累犯、再犯情节的第一道也可能是唯一一道司法防线。一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能发现或者因疏忽而遗漏犯罪嫌疑人累犯、再犯情节的,就很可能一直延续到判决生效而不被发现,致使案件适用法律及量刑有误。
(五)技术投入参差有别、互通不足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非案发当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姓名且一时无法查实真实身份的案件,现有的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已经不能达到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预期目的,查清这些人员的前科情况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侦查、监管等阶段中:一是信息共享的问题,二是系统内部的预警识别能力。
在现有的信息系统中,也缺乏识别累犯、再犯的预警功能设置,不能自动反映出需要的情况信息。对于信息查询的要求往往只设置姓名、案由等不具有唯一性的查询条件,一旦进行查询,很难迅速、准确地从不特定多数符合条件的对象中“对号入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报的假名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比较简单、常见的名字,因此发生身份重复的几率就比较高,从而使得查询工作势必会受到较大的限制,成效不高。
三、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突出防范重点,切实把好质量关
首先,应在观念上牢固树立各司其职、层层把关的监督制约意识。司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办案规定等刚性规定,并内化为良好的工作习惯。强化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机制,通过个案总结的方法,由点带面,从个案中引出具有共性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办案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办案内部审批制度,杜绝工作粗糙、办事拖拉的作风,严格按照本职工作规定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努力做到侦查全面、监督有力、犯罪人员信息更新准确完备及送达及时。
其次,突出防范重点,讲究工作方法。应着力提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情况的审查能力。审讯中,对于作案手法老到、抗审与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要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调整讯问的策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常见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抵触心理、悲观心理以及特殊的心理弱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多种审讯技巧,重点击破,提高审讯的效果。
(二)拓宽侦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好发现关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关系到最终能否查找到犯罪累犯资料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要加强户籍管理机构的司法协作意识,增强相互配合,有效打击犯罪的责任感。同时建议在发往当地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函件中,可以附上犯罪嫌疑人照片、犯罪嫌疑人自述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貌特征等足以明显区别他人身份的资料,以避免冒名情况的发生,增加辨认的准确度。另一方面,对身份的查证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的函调上,还可以通过进行必要的外调工作收集有关的信息。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被扣押物品中寻找有用的线索,例如信件、便条、记事本、通讯录、手机内存信息、号码等;还可以采用一些必要的技侦手段,通过加强法律政策教育,鼓励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并兑现政策,从而从外围获取相关信息。
针对办理自报名案件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薄弱环节,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对自报名案件予以重点审查,在查清本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可能隐匿累犯、再犯甚至漏罪以逃避相应处罚的特点,加大对其前科、漏罪的审讯力度,彻底清查犯罪情况。二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人应与公安承办人重点沟通、确认自报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其累犯、再犯情况,对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应重点审查上述内容,结案时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应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创新工作方法
首先,要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的指纹鉴识系统,采用全国一体的数据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方便办案查询使用,基层的技术部门也要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有关人员的指纹信息,不断完善指纹库的内存信息。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建立、拓展新的信息资料库,尝试将有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影像资料、体格特征(特别是颅骨图像)以及DNA采样资料等信息统一进行收集。利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信息采集的契机,实现信息的优化组合与合理吸收利用,扩大信息总量。
再者,加强社会控制手段,多渠道掌握社会成员的真实信息,弥补社会治安防控漏洞。主要是强化居民身份证的规范管理,加大打击制作、使用假身份证行为的力度。对于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业和个人私有住房的租赁市场、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销售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应加强市场管理的力度,严格实行实名登记,以掌握相关人员的真实信息,同时降低潜在高危人群的犯罪可能性。
(四)积极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构建长效发现机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遗漏累犯、再犯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单个司法机关的一家之力,还必须依靠各种综合手段来预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运用我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人隐瞒、供述本人或揭发他人累犯、再犯情况的主客观表现所体现出的不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