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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开发区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2007-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2期

  内容摘要:中部地区开发区职务犯罪有着自身的特点,其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治理措施包括: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堵漏建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惩治与预防并重,打击与监督并举等。
  关键词:中部开发区 职务犯罪 调查分析
  
  一、中部开发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在中部开发区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与转让土地有关。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一)从犯罪主体看,呈现“两多一低”。一是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多;二是文化程度低。
  (二)从作案形式看,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合伙型犯罪案件较多,有的是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
  (三)从犯罪侵害的客体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有乱收费再贪污的,有贪污土地承包金的,有贪污占地赔偿款的,也有私自买卖宅基地不入帐的等等,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四)从案件性质看,“涉土”案件占了绝大多数。中部开发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大部分属于在土地转让和出租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挪用、受贿案件。郑州高新区检察院查办的金明池一案就是十分典型的例子,他一个小小的‘村官’,在短短5年时间里,利用土地征用等时机大肆捞钱,侵吞了数百万元公款。
  (五)犯罪手段单一、但涉案金额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中部开发区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势在必行。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便把贪婪之手伸向土地流转租金,要么侵占、挪用土地租金,要么低价出租土地索取、收受贿赂;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虚列补偿项目,虚征土地补偿费从中进行截留、侵吞。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对几年以来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表明,以前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小案居多;2004年以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案值明显增加,例如金明池案件的涉案金额竟达数百万元。
  (六)容易引发村民集体上访。农村干部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性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严重影响开发区的社会稳定。
  
  二、中部开发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中部开发区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作为身处特殊工作环境的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有其特定原因:
  (一)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的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将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二)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干部犯罪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就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更谈不上帐目交接。二是财务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收提留,敛集资人人下手,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三是白条下帐严重。这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最普遍最严重的现象,村里不设帐本和记账凭证,至多记个白条,白条上除了吃喝就是烟酒,条子单据“漫天飞”。四是村务假公开。有的村委会对本村的政务、财务等项活动,也能够按照规定张榜公布,但是,每个村务公开的底栏都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五是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虚报冒领。一方面是隐瞒户口,即向上级部门申报的人口大大小于实际人口,而在收取村民提留款及其他款项时仍按实际人口收取,贪污其中的差额;另一方面借工程和其他支出之机,谎报支出数额,从中捞取好处。六是截留返还款,收到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公粮、提留、集资等款项以及因国家和地方工程而造成的占用村中土地、房屋、树木、机井等赔偿金,不声张、不记帐,一旦时机成熟,则装入自己腰包。
  (三)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村官”之间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近几年来农村级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上去了,但在财务管理上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些村,只要在村务管理上严格一点,规范一点,组织生活健全一点,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间能相互监督与制约的话,那么也就不会发生群体犯罪了。
  
  三、预防中部开发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1.组织村干部旁听“村官”腐败案件审理,用身边熟知的村干部犯罪案件教育“村官”。邀请村干部们到法庭亲自旁听“村官”腐败案件审理,是高新区检察院对农村基层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2005年6月28日,我院组织辖区内56个村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200多名村官,旁听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赵庄村委会主任赵洋锁和村委会委员赵维功、岳秋伟三人挪用公款窝案的公开审理。该案法院在庭审后当庭做出判决,除赵洋锁另案处理外,其他两人均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位“村官”旁听后感慨地说,这样的行为也叫犯罪啊!过去觉得村里的公款短期拿出来用用再还回去,只要不侵占公款就不算什么事,这次旁听让他切实了解了“挪用公款”的含义了。
  2.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村官”到监狱现场亲听罪犯的忏悔。组织辖区各办事处所属各村村干部到郑州市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高新区检察院加强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另一种有效途径。2005年11月,该院先后两次组织高新区沟赵、石佛办事处的有关干部和各村村干部来到郑州市监狱,听取了两名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讲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前车可鉴,以我为鉴”,他们用深刻而沉重的忏悔警醒告诫在座的各位干部,不学法,不懂法,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最终会抱憾终身。这次现场警示教育活动在村官们思想上起到极大的震动作用,对他们改变思想观念,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对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3.举办农村职务犯罪图片展。我院将近几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犯罪案件进行综合整理,根据职务犯罪的类型出版了10余块宣传版面,自2005年11月23日开始,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各村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展出,组织近几年所有发案涉及的村村干部观看警示教育图片展。用图片展示各类农村职务犯罪及其巨大的社会危害,组织村官集体观看,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达到警示预防作用。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根据辖区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场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自2004年以来,高新区检察院先后组织了10余场专场法律知识讲座,除每年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期间固定时间外,还不定期针对三个开发区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举行讲座,对村官们进行强化法律教育宣传,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如在2005年,我院在辖区17个行政村选举后,对新上任的村官们专门举行了多场法律知识讲座,以此来防微杜渐。同时,该院组织预防科、渎职侵权科、控申科等部门,走出检察院,在三个辖区繁华地段进行现场咨询、接受举报、宣传法律法规活动,既起到宣传作用,也从老百姓的举报中寻找到一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2.与政府部门结合,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栏和村务公开宣传栏并立设立,相互对照进行法制宣传。根据相继查处的几起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发现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是村干部及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村财务缺乏监管和不透明等,为此高新区检察院在辖区17个行政村并立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栏和村务公开宣传栏。对于宣传栏的内容,由该院预防部门和办事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更换。从两个并立的宣传栏中,村民既可以从中了解到村财务状况,更可以从栏中学到什么是职务犯罪,从而启发村民对本村村干部的监督意识,此举有效地防止了村官利用村民不知情而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三)堵漏建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1.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在农村也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可以将村长排除在决策圈之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为体现党的“三个代表”精神,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可以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更大的意义是可以更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的关系
  2.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第一,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自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选的人,他们心里面能想到为村民服务吗?他们所想的只能是在当选后充分实践其自我投入产出的经济学。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第二,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上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最后,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长、书记、会计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3.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健全会计委派的管理机制,赋予委派会计一定的责、权、利,防止出现对所驻单位不敢管、管不了的“真空”现象。实行委派会计定期轮 换制,会计不及时轮换,容易与所驻单位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有违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初衷。
  4.继续推行农村财务公开制,实行民主理财。对一些敏感问题,如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土地承包租金的管理、宅基地的审批等,应定期向群众公布,使财务活动自觉置于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
  (四)惩治与预防并重,打击与监督并举
  1.加大打击力度,我们要发挥国家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也证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多、效果好。”检察机关在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中,也要将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提高到反腐倡廉、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加大打击力度,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要结合办案,针对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向发案单位和其上级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督促落实。
  2.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最后,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建立“三不机制”。由于现有“村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普遍比较低,我们不能要求其不想犯罪;由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也不能让“村官”不愿犯罪,可行的做法就是重刑让其不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