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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间的平衡

2007-12-07赵明河

新闻爱好者 2007年24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业责任

赵明河

近年来,我国经济势头的强劲大发展,为新闻事业的大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却面临着重重困惑和困难: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炒作跟风盛行,有些媒体为了迎合某些人的需要,热衷于传播一些荒诞、变态、色情、暴力等方面的低俗信息和猎奇消息,乃至有害信息,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一些媒体尤其对娱乐新闻中的“绯闻”、“艳遇”等低级庸俗的内容乐此不疲,还有不少媒体逐臭如蝇、大肆炒作等。

事实上,追溯新闻发展的过程,新闻的自由是始终和社会的责任相伴而生的。新闻自由是从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新闻业的自主权开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的“伟大口号”。

在西方民主社会里,大众传播能够成为民主的工具并在民主体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是以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为基础的。所谓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用以保障新闻媒介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性。西方学者把新闻自由的法律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和17世纪的《权利法案》,但真正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它规定:“國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条款成为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也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论贡献。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他还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

但是,杰斐逊也对新闻过度自由深感担忧,对新闻自由背后的责任感深感忧虑。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这表明,在他对新闻自由的乐观信念与新闻界令人担忧的滥用自由的现实之间,在他抽象保证的彻底的新闻自由同他认为在新兴国家中建设一种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1946年12月,针对美国新闻业现状,“新闻自由调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总报告书,1947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名为《自由而负责的传媒》。报告认为交换消息和意见的言论市场已被少数经济、企业财团把持,操纵在少数人的手中,间接危害公众服务以及民主政治的基础。这本133页的报告书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论。提倡自由而负责的报刊,主张新闻自由应以社会责任为规范,媒体对社会有责任提供确实和重要的消息,如果媒体忽略它的公共责任,政府可有限度地控制,同时新闻媒体在行使社会责任时,要进行自律,注意职业水准的品质,致力于客观公正的报道,使得人人有使用媒体的权利,新闻传播进而成为社会公器。此后,新闻界开始有了社会责任论的规范。

追溯新闻自由的发展历史,尽管在理解上存在不少分歧,但在“新闻自由”概念中,权利与责任对应的理解源远流长。18世纪著名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几经辩论,最后的一致意见便是如今流芳百世的名言:“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就在法国国民议会辩论新闻自由条款的前一年(1788年),美国的两位立国者托马斯·杰弗逊和托马斯·麦迪逊之间有过一次通信。前者对后者写道:“联邦政府将永远不限制新闻业乐于出版一切东西,但是这个宣言并不放弃追究印刷虚假事实者的责任。”“如果新闻业不能履行它的职责,那么,人民将迫使新闻业变得负责。”后者也提出一个口号:“自由不是终极的责任。”意思是,自由本身就体现着责任。

所谓责任,指扮演某一角色的个人或角色群体,对构成角色关系的其他角色或角色群体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及社会义务。某一角色按社会分工未能做好角色规定应当做好的事情,没有尽到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便被认为没有完成这一角色应负的社会责任。而记者角色的责任在于:第一,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地满足受传者的多种需求,既正确引导社会需求,又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第二,忠实地执行新闻调控机关的法令和指示,务使给定信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培养良好的职业技能,以出色的新闻敏感和宣传敏感及时发现与捕捉新闻信息,不泄露重要的信源与信息。

笔者认为记者的社会责任应是:记者根据人们最关心的问题,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提供关于事件和问题的全面公平的信息。记者要以关注民生、同情弱者为己任,具有公平心和正义感。具体地说,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从事新闻职业活动的人员对其职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责任是构成新闻传播活动的基础,它是新闻工作者基于一定的政治立场、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业务水平,在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的对事实、受众和社会应尽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在很多情况下,报道本身的技巧并不重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神圣的职业道德感,在采访和写作时,才会摆脱狭隘眼界的束缚,跳出就事论事的藩篱,站在纵观社会全局和历史发展的高度上,把握和反映奔腾向前的时代精神。

毋庸置疑,凡是有成就的受人民欢迎的记者,无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美国记者里德为了向全世界展示十月革命的真相,冒着枪林弹雨采访,写出了《震撼世界的十天》;斯诺为了反映中国人民的抗战情况,只身深入大西北,写出了举世闻名的《西行漫记》。新华社记者陆拂为一直勉励自己:“自觉站在历史的窗口,正视现实而不回避矛盾,坚持真理而不随波逐流。”记者是从属于媒体的,而媒体本身的属性就是社会公器,它天然的属性里面就有担负社会责任的这样一个属性。你既然选择了媒体,选择了记者,记者这个职业里面的内涵就有肩负社会责任的使命与责任。关于记者的社会责任,我想用已故的新闻工作者任白涛的话来概括:“笔可焚而良心不可夺,身可死而事实不可改。”

总之,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不应该仅仅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而应该是法律(新闻法等相关法律)。前国家总理朱镕基1998年10月曾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四句话精辟地总结了当前中国的新闻舆论所担负的职责和使命,这也说明了国家对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重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新闻自由的旗帜会越举越高。国家应该加强新闻立法,新闻工作者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博弈中找到平衡。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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