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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了保障生活的权利

2007-07-13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宅基地

阿 计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近年来中国最重大的立法成果之一——物权法。在中国向民法社会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下,作为民法典最核心的部分,物权法被誉为现代法制大厦中的“支架性法律”,不仅建构了一个鼓励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制度环境,而且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了历史性一步。海外舆论亦对中国的物权法给予极大期待,视其为“是否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风向标”,“真正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里程碑”。

举国智慧铸造权利法则

在物权法诞生之前,“物权法热”已连续数年占据社会焦点之列,这在中国的公共生活中几无先例。这番“人皆言物权”的社会图景,令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在物法权草案露面之前,中国十多部涉及物权的法律中都找不到“物权”两字,比如,《民法通则》是1986年出台并沿用至今的基本民事法律,但涉及物权的一节却采用了一个冗长而“古怪”的名称——“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从更遥远的历史纬度看,中国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刑法至上的政策,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私权概念。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初,公有制、计划经济以及“大公无私”的思想意识一统天下,私人所有、财产交易毫无生存空间,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注定了民法制度发育不良,而“物权”概念更是毫无必要。

物权立法的滞后,呈现出严重的危机。由于对财产缺乏安全感,一些先富群体或挥霍无度或转移资产,2000年的统计表明,中国当年资金外流高达510亿美元,竟比国家花大力气引进的外资还多40亿美元;在法律缺席的情况下,一些人开始寻求权力对财产的庇护,于是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又成了难以割除的经济病瘤;与富人相比,平民财产和公有财产同样面临威胁,前者典型当数使百姓痛失家园的野蛮拆迁、不公征地事件,后者典型则是撬挖社会主义墙脚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物权立法的最早“热身”是从法学界开始的。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一批中国顶尖的民法专家开始引进物权理论,其后又拟制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但与学界形成对比的是民间的观念匮乏。极具黑色幽默的一个故事是,2002年底物权法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后,一位北京市民在接受街头调查时,如此真诚地“解释”物权:“人有人权,物权就是物的权利呗,我说最近我的电脑怎么老死机呢,敢情跟我闹物权呢!”

社会认知的缺失,意味着物权立法在中国还缺乏必要的人文基础。于是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又担负起了知识启蒙的重任,“物权”这个令国人倍感陌生的概念,开始渐渐深入人心。

与“全民启蒙”相伴的是“全民立法”。2005年7月10日,三审过后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时间里,立法机构共收到11543件公众意见。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还先后召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论证会,围绕一部法律如此高密度、大范围地拓宽意见渠道,堪称史无前例。

除了官方开辟的渠道,由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乃至小区业主等自发举办的各种民间研讨会也是此起彼伏。而在大众传媒、学术期刊、网络论坛上,物权法成了最热门的讨论话题,进而引发了中国立法史上最大规模的争议。从学者们最为关心的公私财产能否平等保护等宏大话题,再到百姓牵肠挂肚的小区车位归属、征收拆迁补偿等民生问题,物权法草案的每个细节都遭遇了纷争不止的论辩。

自2002年底进入初审程序后,物权法草案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才在此次全国人代会最终审议后方成正果。而此前,一部法律接受审议的最高次数是5次。不难推测,物权法所创造的总计8次的审议纪录将长期难以打破,甚至可能成为绝响。“超常规”的审议历程,标志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审慎立法”等崭新的立法理念已经逐渐生长起来。

从知识启蒙到观念推广,从利益博弈到意见对抗,物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演变成一场法治思想解放运动,彰显着动员民间力量推动立法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努力。与此同时,如何在各阶层充分对话、论辩的基础上,实现学者理性、民众认识、现实国情、公共利益、百姓权利等诸多层面的高度融合,亦对立法机关构成了最大考验。波澜起伏的物权立法历程,让我们看到了全民族的热情,也看到了政治家的勇气、立法者的智慧。

国计民生凸现中国特色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最具个性化的。一部成功的物权法,固然需要移植世界先进的物权规则,但更需要立足本国的现实体制、历史文化、道德意识、传统习惯等等。有统计表明,中国物权法70%以上的规定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从宏大的立法原则,到细微的民生关怀,处处可见“中国特色”的立法努力。

在物权法中,最为典型的本土化标本莫过于“平等保护”原则。与只规范私人财产权的西方国家物权法相比,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注定中国的物权立法必须回答“公私财产孰轻孰重”。物权法的答案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恰恰是这项“平等保护”原则,成为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有人提出,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表述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却没有“神圣”两字,因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不符宪法。

其实,只要梳理一下中国宪法的变迁,就不难澄清一些模糊认识。1993年宪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平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不同经济主体平等保护。2004年宪法修订后,明确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为“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原则最终在物权法中得以确立。按照“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三种所有权分别设计了保护性机制,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尤其受到了特别关注。

种种迹象表明,频繁上演的监守自盗、低价贱卖等闹剧,使国有资产成为经济领域中受害最甚的对象。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物法权紧锣密鼓制定之时的2004年,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公开质疑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套取”国有资产,引发了海内外关注的“郎顾之争”,这场风波最终以顾雏军锒铛入狱而终结,而国资流失问题则进一步成为舆论焦点。

作为对社会呼声的回应,物权法针对国资流失现象设计了特别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物权法中如此详尽地列举“吞吃社会主义免费午餐”的各种花招,不难体味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物权法的另一中国特色是关注民生。物权法在法律层面第一次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这将有助于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有专家将其誉为“献给广大农民的大礼包”。而针对城市中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冲突局面,物权法专设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绿地、车库、车位归谁所有?住宅能不能“变身”成餐馆歌厅?业主能不能更换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哪些事情要业主共同说了算……诸如此类的小区“死结”,都能从物权法中找到有利于业主的解套依据。

最能体现民生关怀的,还数物权法对征地、拆迁问题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城市拆迁、农村征地成了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重灾区,进而触发了当下中国最为剧烈的社会矛盾。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的上访事件中,约有三分之一以上因拆迁、征地而起。

2004年3月宪法修订后,“私产入宪”成为当时最具突破意义的宪政思维。其后不久,一个经典的维权形象开始在全社会流传: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氵云为了挡住企图轰他出门的强制拆迁人员,高高举起了一本新版的宪法文本。这是悲壮的一幕,也是无奈的一幕,多少人期望,除了提纲挈领的宪法,还能有一部细致入微的物权法来保护他们家园。

自物权法草案三审起,原先规定得较为原则的国家征收制度开始受到立法者的重点“照顾”,先是提出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等重要理念,其后又不断加以细化。在最终诞生的物权法中,针对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的补偿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如此精雕细琢的“权益补偿大餐”,使国家征收制度最终成为一个“百姓权益精细化”的权利样本。

民生的背后是民权,民权的背后是公正!对民生问题的真诚关怀,使物权法真正成为一纸“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也从本源意义上证明了“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物权难题考验立法智慧

物权法的核心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核心又是土地。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西方国家,土地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但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不能买卖,土地使用权则多种多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殊国情,使得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成了典型的中国式物权难题。而在现有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土地权益,也成了对立法者智慧的最大考验。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曾有一个“人心惶惶”的“70年大限”问题。所谓“70年大限”,是指城市居民购买房产之后,虽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房屋底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却只有70年的期限。许多人因此忐忑不安:续期申请不批准怎么办?到期后会不会只给一点补偿就收走土地?为了解除城市业主的普遍性忧虑,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舆论普遍视其为送给城市居民的一颗定心丸。

在农村社会,也弥漫着一股不安的情绪。中国的改革最初是由农村土地承包制启动的,目前一些地方正面临一轮新的承包期,政策会不会变?是“继续承包”还是“土地大换”?成了农民心头最现实的担心。为此,物权法七审后特别增加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立法机关表示,如此规定就是要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

不过,并非所有的土地物权难题都能在现实条件下顺利破解。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就成了考察中国物权难题的一个典型样本。

不少人士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该彻底放开,才能使农民房产、宅基地由“死产”变成“活产”,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等问题,走上致富之路。不过亦有许多人士担忧,住房、宅基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许转让或抵押,一旦农民生活发生巨变,就会陷入无依无靠的绝境,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从立法机关到学界民间,宅基地难题成了难分胜负的争论焦点,而法律草案亦不断处于变动之中,始终无法取得共识。鉴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在全国范围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做出了维护现有体制的决断,同时为了给今后的法律、政策调整留下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与能够自由流通的城市房产相比,农村的宅基地难题实际上触及了城乡财产权利的二元分割。因此,宅基地问题的圆满解决,有赖于发展农村经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拆除城乡二元结构等根本性、体制性的变化。而物权法目前的制度安排,恰恰为未来可能的变迁提供了改革空间和法理依据。

虽然一些较为理想化的条文最终没有现身物权法,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难题也有待进一步破解,但是以“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基本功能的物权法,已如立法机关所言,“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物权法架构了一套富于中国特色的物权规则,并为未来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对于正处于改革转型途中、全力奔向国富民强的中国社会而言,也许正可以套用一句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物权法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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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进程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计划,但因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及理论研究不足,当时立法条件并不成熟。

1998年3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江平、王家福等9位法学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开始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亦完成了一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底,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下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由物权法等9编内容组成的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审议被视为物权法草案的初审。

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私产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丰富了公众关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审,重点解决物权法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制度等做出了重大改进,并对草案进行了一些通俗化改造。

2005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后归纳出意见比较集中的10个问题。

2005年9月,物权法草案四审,对征收征用、担保物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进一步修改。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审,进一步明确国家经济制度、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并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物权法制订自此进入攻坚阶段。

2006年10月,物权法草案六审,对城市住宅用地续期,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等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七审,除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体财产归属、农村土地承包期等涉及国计民生的规定外,还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争执焦点做出了最后安排,并决定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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