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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十月施行

2007-07-13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关键词:管理法管理条例处方

王 文 晨 钟

6月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绍明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出席会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隋殿军就《条例》发布实施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颁布的《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条例》将有效地规范我省药品研制和生产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药、劣药。《条例》规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企业所使用的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和处方量投料。在药品经营行为方面规定严格禁止超范围经营药品,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在药品使用方面,对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储存条件作出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针对个别机构限制处方外流现象,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持处方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条例》还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误导百姓使用的药品采取严厉的措施,有效遏制药品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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